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95/202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 條。上訴人認罪後,被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罪名成立,被判18個月感化令。其後在2023年9月27日何慧嫻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就感化官特別進度報告的申請解除了該感化令,重新判處上訴人進入教導所服刑。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