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松
Case No.HCMA 341/2023[2024] HKCFI 4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a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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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41/2023 [2024] HKCFI 4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23 年第 341 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42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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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處6個月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在事發當天進入一超級市場,盜取了五包豬柳、四瓶蜜糖及五包香腸,總共555元。 3.裁判官在考慮了上訴人過往已有28項刑事紀錄,其中19項與本案的性質相同後,故以4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因上訴人為慣犯,裁判官再上調刑期至6個月的即時監禁。 4.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只表示刑罰過重,但沒有提出具體的上訴理由。上訴人亦指現已年近歲晚,希望法庭能就刑期作出寬減,好讓他早日回家過年。 5.裁判官在量刑時所考慮的因素全然正確。上訴人過往已曾多次因店鋪盜竊被判處6個月或以上的即時監禁,效果似乎不大,他最近亦在2022年因干犯「入屋犯法罪」被判處22個月即時監禁。從刑事紀錄看到上訴人顯然是一名慣犯,裁判官判處6個月的即時監禁並非明顯過重,也沒有減刑空間。 6.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李竹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