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松

Case No.HCMA 341/2023[2024] HKCFI 4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a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41/2023

[2024] HKCFI 4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23 年第 341 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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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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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24 年1月31日
判案日期: 2024 年1月3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4年2月6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處6個月的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在事發當天進入一超級市場,盜取了五包豬柳、四瓶蜜糖及五包香腸,總共555元。

3.裁判官在考慮了上訴人過往已有28項刑事紀錄,其中19項與本案的性質相同後,故以4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因上訴人為慣犯,裁判官再上調刑期至6個月的即時監禁。

4.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只表示刑罰過重,但沒有提出具體的上訴理由。上訴人亦指現已年近歲晚,希望法庭能就刑期作出寬減,好讓他早日回家過年。

5.裁判官在量刑時所考慮的因素全然正確。上訴人過往已曾多次因店鋪盜竊被判處6個月或以上的即時監禁,效果似乎不大,他最近亦在2022年因干犯「入屋犯法罪」被判處22個月即時監禁。從刑事紀錄看到上訴人顯然是一名慣犯,裁判官判處6個月的即時監禁並非明顯過重,也沒有減刑空間。

6.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李竹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