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祺豐 對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法官及另一人
Case No.HCAL 1997/2023[2024] HKCFI 46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Feb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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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997/2023 [2024] HKCFI 4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1997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本庭的觀察: 1.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2)條所指的「法院人員 (officer of the Court)」及第4(1)條所指的「高等法院的律師 (solicitor of the High Court)」根本並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提及的「其他司法人員」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6條提及的「公職」。有關的「法院人員 (officer of the Court)」/「高等法院的律師 (solicitor of the High Court)」並沒有任何權力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 2.本席認為申請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可合理爭議、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的覆核理由。因此,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3.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 2024年2月7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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