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祺豐 對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法官及另一人

Case No.HCAL 1997/2023[2024] HKCFI 46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Feb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1997/2023

[2024] HKCFI 4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1997號

申請人 陳祺豐
 
第一建議答辯人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法官
第二建議答辯人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鄺卓宏先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本庭的觀察:

1.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2)條所指的「法院人員 (officer of the Court)」及第4(1)條所指的「高等法院的律師 (solicitor of the High Court)」根本並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提及的「其他司法人員」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6條提及的「公職」。有關的「法院人員 (officer of the Court)」/「高等法院的律師 (solicitor of the High Court)」並沒有任何權力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

2.本席認為申請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可合理爭議、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的覆核理由。因此,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3.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江凱堯                        代行)

日期: 2024年2月7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4年2月7日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陳祺豐
  已於    年   月   日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表格 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