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淼發

Case No.DCCC 83/2023[2024] HKDC 8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a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3/2023

[2024] HKDC 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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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淼發 LEUNG Miu-fa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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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4年1月1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曉毅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唐俊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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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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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案發時姓黃的控方第一證人居住於屯門友愛路友愛邨愛曦樓一個單位。

3.案發時,他沒有鎖上單位的木門,亦沒有關上鐵閘。

4.2022年10月16日傍晚6時40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在單位內。被告站在單位外,向控方第一證人聲稱借電鑽。控方第一證人回應說沒有。被告之後取去控方第一證人的黑色銀包。該黑色銀包原本放在距離單位入口約1米外的櫃上。銀包內有控方第一證人的長者八達通卡、一張銀行自動櫃員機卡、香港身分證及港幣$1,000元。被告取走黑色銀包立即向愛曦樓近205室的後樓梯方向逃走。控方第一證人無法追截被告。他於是報警。

5.同日晚上10時左右,愛曦樓的保安員通知控方第一證人指有人在兆安苑發現該黑色銀包。控方第一證人在警員陪同下前往兆安苑領回他的黑色銀包。

6.從愛曦樓前往兆安苑途中,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在愛曦樓旁邊的休憩公園。控方第一證人立即向警員指出被告,指被告便是偷走他黑色銀包的人。

7.同日晚上10時許,被告被警員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拿走一名長者的銀包,內有港幣$1,000元。被告聲稱沒有任何八達通卡及銀行卡。他把該銀包丟棄在街上。

8.2022年10月17日凌晨一時許,警員前往兆安苑,從一名保安員那處取回事主的黑色銀包。經檢查後,該黑色銀包內有以下物品:—

(1)一張屬於控方第一證人的長者卡;

(2)一張屬於控方第一證人的滙豐銀行自動櫃員機卡;

(3)一張房屋委員會發出的房署繳費通卡;

(4)一張涉案單位房租的確認繳款收據。

9.2022年10月17日,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作出以下的陳述:—

(1)被告從一個住在涉案單位的阿伯偷去一個銀包;

(2)被告打開阿伯住所的沒有上鎖鐵閘,拿走阿伯的銀包。該銀包放置在距離住所入口1.5米的位置,被告然後從後樓梯離開;

(3)被告之後前往安定邨;

(4)被告在偷來的銀包內找到現金$1,000元,已經用光;

(5)被告到安定邨某座的1樓梯間扔掉銀包;

(6)被告承認行了一步入阿伯住所偷銀包。

10.警方檢獲愛曦樓大廈大堂的緊急出口的閉路電視片段。該片段拍攝到2022年10月16日傍晚6時37分,被告推著單車離開愛曦樓。

判刑

11.74歲的事主獨居於該案發大廈的2樓,而被告和家人則同住在同一大廈的20樓。本席並不信納被告打算向受害人借電鑽,而在受害人住所外出現的原因。被告繼而偷走受害人的銀包。本席認為這並不是純然的機會主義的作為。

12.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

13.被告從2005年12月開始總共有12項定罪,並沒有爆竊的前科。

14.一般涉及住宅的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3年。被告成功進入單位偷去受害人的銀包內的金錢。本席相信被告是知道涉案單位事主不關門、不拉閘的做法,因而有所行動。

15.在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年。本席並不打算頒下賠償令。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