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浩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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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2年11月7日晚上十時許,警方人員在大嶼山東涌逸東邨一座大廈外進行反毒品行動,其間,發現被告在升降機大堂,形跡可疑之下,於是表露身份要求搜身。被告隨即把一包白色物品扔在地上。事後確認該白色物品是一個膠袋,載有23.9克固體內含22克可卡因,警方人員最後將予以拘捕。警誡之下,被告表示知道該批毒品是可卡因,打算倒賣給其人。該批交易的估計零售價為港幣22,131.4元。根據上述案情,控方指稱被告人張浩賢管有該批可卡因用作販運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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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8/2023 [2024] HKDC 2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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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於2022年11月7日晚上十時許,警方人員在大嶼山東涌逸東邨一座大廈外進行反毒品行動,其間,發現被告在升降機大堂,形跡可疑之下,於是表露身份要求搜身。被告隨即把一包白色物品扔在地上。事後確認該白色物品是一個膠袋,載有23.9克固體內含22克可卡因,警方人員最後將予以拘捕。警誡之下,被告表示知道該批毒品是可卡因,打算倒賣給其人。該批交易的估計零售價為港幣22,131.4元。根據上述案情,控方指稱被告人張浩賢管有該批可卡因用作販運之用。 2.被告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3.有關販運可卡因的量刑,上訴庭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是次涉及的毒品落入10至50克的範圍,可判刑5至8年。純以數式計算,是量刑基數應為70個月監禁。本案並無特別之情況令本席可以不跟隨上訴庭持之有恆的量刑指引。 被告背景 4.被告現齡21歲,中六畢業,未婚,與父母弟弟同住。被告曾任運輸工人,2019年開始失業,倚靠父母的經濟支援過活。父母皆有工作。被告於2021年開始吸服可卡因。辯方律師的陳情表示被告在被拘捕後及其事後的調查錄影中如實回答,更向警方提供毒品人士的資料,反映出真誠的悔意。被告律師更提出被告犯案的手法極之劣拙,是次犯案亦是他第一次干犯刑事罪行,他是受到金錢的引誘而販運毒品。本席留意到被告犯案之時已是一個20歲的成年人,其判斷能力並不成熟並不表示他沒有犯案的機心。有關控罪的量刑原則,是以遏制為主,所以被告個人的情況並非有效之求情理由。 5.經考慮過本案之案情之後,本席會跟隨上訴庭作出的指引,將應處的76個月監禁下調至46個月。是次的判刑其實並非完全跟隨一個數式的計算方法,本席而已考慮到被告的個人境況,酌量予以減刑。 6.被告就是次定罪得入獄46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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