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寶榮及另一人 對 馬鞍山錦豐苑業主立案法團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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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183/2022 [2024]HKLdT 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22年第183宗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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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 1.引言 1.1 申請人夫婦 (“A”) 為馬鞍山錦豐苑 (“該屋苑”) 錦蕙閣 (“該大廈”) 13樓06 室 (“該單位”) 業主。 第一答辯人 (“R1”) 為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而第二答辯人 (“R2”) 為該大廈 14樓06 室 (“1406室”) 的業主。 1.2 本案涉及該單位滲水的問題,滲水位置為廚房天花 (“議題一”) 與及浴室天花 (“議題二”)[1]。 1.3 關於議題一,訴訟雙方並不爭議滲水源頭為大廈外牆的一條裂縫。R1 接納外牆維修為其責任。A與R1的爭議主要是建基於A 有否合理地拒絕讓維修人員進入該單位進行工程,令工程一直無法進行。 1.4 就議題二,滲水源頭方面有爭議。R1及R2 選擇不引用專家證人。A 則獲批准引用專家證人劉珊娜 (“劉專家”) 於2022年10月6日簽署的專家報告 (“該報告”)。 1.5 在審訊中,A傳召第二申請人鍾春梅女士 (“A2”) 作供。R1傳召羅萬恆先生 (“羅先生”) 作證。羅先生大約於2021年7月受聘於該屋苑的物業管理公司[2]。R2 則選擇親自作供。 2.議題一 2.1 雖然A就議題一的投訴始於2017年10月,但在本案中關鍵的時段始於 2022年7月份。A承認R1於2022年前曾經針對議題一就外牆進行維修,但於2022年7月份懸掛8號風球期間,外牆再次滲水入該單位的廚房位置。A認為R2過往並沒有配合維修工程,所以要求R2容許R1進入1406室搭棚進行維修工程。 2.2 相關時段的文件顯示以下情況。於2022年10月18日,R1曾去信A,信件內容如下:
2.3 其後,於2022年12月7日,R1 再次去信A,信件內容如下:
2.4 根據A的說法,由於過往R1 進入該單位搭棚進行維修期間,該單位的窗門玻璃曾經被損壞,所以A不願意讓R1再次進入其單位進行搭棚工程。A接受R1 在相關時段已維修曾被損毁的窗門。 本席不認為該單位的窗門玻璃曾經在維修期間被損壞可提供一個理由合理化A拒絕讓承建商再次進入其單位進行搭棚工程。 2.5 在盤問階段,A2 確認A不會考慮讓R1進入該單位進行維修。在結案陳詞階段,A重申要求法庭頒令R1應進入1406室搭棚進行維修工程。 2.6 在Steak Expert Holdings Ltd v IO of Jade Plaza (Tsuen Wan), HCMP 3233 of 2015, 21 January 2016 一案中,上訴庭指出:
2.7 在本案中,A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反駁相關時段文件中顯示的情況,即R1已諮詢承辦商意見,而承辦商表示由於工程技術上的問題,不能由上層單位廚房窗搭棚進行維修工程。 本席不接納A 的個人意願提供充分理由促使法庭進行干預。 2.8 本席撤銷A 就議題一申請的濟助。 3.議題二 A 的案情 3.1 於2016年6 至8 月份,1406室曾進行更換外牆水喉工程。 該單位浴室天花滲水是由2017年開始發現。直至2019年5月份,由於天花剝落範圍越來越嚴重,所以A 向食物環境衞生署投訴。 3.2 於2019年7月9日,滲水辦[3]曾去信A 指出滲水辦於 2019年6月4日曾到該單位進行調查,並在相關排污渠進行色水測試,但未能確定引致滲水的源頭。 3.3 於2019年8月7日,滲水辦再次去信A,指出將委派合約顧問香港國際建築顧問有限公司到該單位進行進一步調查,以便更詳細分析及評估滲水的原因。 3.4 於2020年9月15日,滲水辦去信A,指出顧問公司曾到該單位及 1406室進行第三階段的滲水調查和測試,包括浴室地台的蓄水測試,浴室內沐浴間地台的蓄水測試與及其周邊牆壁的灑水測試,但仍無法確定滲水原因。另外,顧問公司於2019年9月30日到該單位視察及調查,發現滲水位置的水漬已經乾涸,濕度數值低於35%,顯示滲水情況已停止。滲水辦懷疑該大廈外牆有破損的跡象,導致滲水情況出現。 3.5 於同日,滲水辦去信R1,指出滲水辦懷疑該大廈外牆有破損跡象,導致滲水情況出現。 3.6 於2020年12月2日,物業管理公司向該大廈住戶發出通知將於2020年12月14日[4]進行搭棚維修工程,原因為維修該單位廁所外牆石屎。 3.7 於2020年12月30日,物業管理公司去信滲水辦,回覆滲水辦2020年9月15日之信件。物業管理公司指出經視察廁所外牆後,並沒有發現外牆有破損。此外,物業管理公司曾於2020年12月23、25 與及29日到該單位量度廁所天花濕度 (所有數據均低於35%)。物業管理公司將數據及外牆情況提供滲水辦並要求滲水辦提供意見或作進一步跟進,以便管理公司能回覆A及業主立案法團。 3.8 由於滲水辦並沒有就物業管理公司2020年12月30日的信件作出回覆,於2021年1月26日,物業管理公司再次去信滲水辦,要求滲水辦提供回覆。 3.9 於2021年2月1日,滲水辦去信物業管理公司。在信中,滲水辦指出基於物業管理公司在其2020年12月30日信中附上的資料,滲水辦認為滲水情況已停止,所以無須跟進該單位的滲水個案。但滲水辦亦指出,由於該單位浴室天花滲水位置的濕度於雨天及晴天時有明顯變化,因此懷疑該大廈外牆有破損的跡象,導致滲水情況出現。有關該大廈外牆的檢查及維修,物業管理公司需要時應考慮聘請建築專業人士進行詳細勘察,以便進行全面的維修。 3.10 其後,物業管理公司於2021年2月5日去信A,指出根據滲水辦提供的意見,滲水辦表示該單位滲水情況已停止,因此現時無須跟進該單位的滲水個案。物業管理處建議待下雨天再作觀察。 3.11 在2021年7月22日,天文台懸掛八號風球,A 再次就該單位廁所天花滲水作出投訴。期間物業管理公司測量浴室濕度為45%。於2021年7月23日,物業管理公司去信R2,信件內容如下:
3.12 如上文所述,2022年7月份曾再次懸掛八號風球。於2022年7月12日,A 委託劉專家進行浴室天花滲水成因作出調查。 專家證供 3.13 劉專家採用了一系列的檢驗方法,包括 (1) 目測法 (Visual Inspection)、(2) 紅外線掃描法 (Infrared Scan)、(3) 導電感應法 (Electrical Conductivity Sensing)、(4) 微波濕度掃描法 (Microwave Scan)、(5) 螢光色水測試 (Fluorescent Dye Test)、 與及 (6) 流量錶測試 (Flow Meter Test)。 3.14 R1及R2並沒有質疑劉專家的資格。本席接受其專家身份。 3.15 在測試期間,R2拒絕進行地台色水蓄水測試。劉專家的檢驗結果如下:
3.16 在聆訊中,劉專家澄清滲水源頭主要是該報告內 Fig 90 相片中顯示的情況, 即1406室的座廁喉管底部的外牆有破損 (“Fig 90 顯示的破損”)。劉專家認為該喉管是 1406室的專用喉管,所以維修責任在於R2。 R1的案情 3.17 R1 認為在聆訊期間,劉專家已確認1406室外牆之專用喉管周邊有破損的維修責任在於R2,而R2亦表示負責修補該破損位置。R1 亦重申早於 2021年7月23日物業管理公司已經向R2 指出大廈公契第三附表大廈規則第17條的責任:見上文第3.11段。 R2 的案情 3.18 R2 同意該單位浴室天花滲水源頭為外牆,亦不反對他有責任維修Fig 90 顯示的破損。但R2 認為該報告並不足以證明Fig 90 顯示的破損為本案中滲水的唯一源頭。另外由於Fig 90 顯示的破損是基於目測法,該報告無法證實該位置確實有破損。R2認為應待全部滲水源頭被檢測及實證後,再行討論責任誰屬。 3.19 R2 亦認為R1在相關時段只是指出1406室浴室地台及喉管懷疑有滲漏。如果當時R2獲通知懷疑外牆有異常,事情發展或會大相逕庭,訴訟未必勢在必行。R2認為R1在處理A 投訴上嚴重失職,所以R1應為本案承擔責任。 分析 3.20 大廈公契第5(a)(10)(i) 條款訂:
3.21 大廈公契第三附表大廈規則第17條訂明:
3.22 首先,正如上文所述,R1 和R2 (尤其是R2) 選擇不傳召任何專家證人:見2023年7月13日法庭命令。本席只能就席前的證據進行裁決。 本席並不排除Fig 90 顯示的破損並不是該單位浴室滲水的唯一源頭。但基於訴訟雙方提供的證據,本席認為需要處理的事項是Fig 90 顯示的破損是否該單位浴室滲水的其中一個源頭。案例指出,即使存在其他滲水源頭,這並不能免除其中一個源頭須負上的責任: Wong Ping Chun v Giant King Corporation Ltd, DCCJ 4020 of 2012, 16 March 2016 (第15段)。 3.23 本席有細心檢視 Fig 90。本席認為Fig 90清楚顯示1406室的座廁喉管底部周邊有破損。本席亦接納劉專家的專家意見,即Fig 90 顯示的破損是滲水源頭與劉專家作出的測試結果吻合。 本席裁定Fig 90 顯示的破損是由1406室於2016年進行更換外牆水喉工程導致外牆有破損。 3.24 在本案中,訴訟三方並不爭議Fig 90 紅框內的喉管為1406室的專用喉管。本席必須指出,根據案例,即使Fig 90紅框內的喉管為1406室的專用喉管,這並不代表該部份必然不是公用部份:Ng Choy Leung v 信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2024] HKLdT 7 第28 至38段。但由於與訟三方並沒有在此議題作出任何陳詞,本席認為不適宜就此議題作出任何裁決。 3.25 在結案陳詞階段,主要的爭議是R1 可否引用大廈公契第三附表大廈規則第17條將本案中滲水的責任完全歸於R2。 3.26 本席認為R1 並不可以倚賴大廈公契第三附表大廈規則第17條將本案中滲水的責任完全歸於R2:
3.27 在本案中,A要求R1及 R2盡快維修滲水源頭及為其維修工程費用及訟費作出賠償。根據A提出的證據,廁所維修工程報價為港幣$11,000。R1 及R2 對以上數額並沒有爭議。關於尋找漏水源頭費用(包括專家報告費用),實屬申請方的訟費,不應以賠償的形式追討。 3.28 本席認為:
3.29 本席現頒令如下:
第一申請人:黎寶榮先生, 親自應訊。 第二申請人:鍾春梅女士, 親自應訊。 第一答辯人:馬鞍山錦豐苑業主立案法團,由羅萬恒先生代表應訊。 第二答辯人:葉荏昌先生, 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