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黃
|
CAMP 510/2022, [2024] HKCA 242 原案件: [2022] HKFC 2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2 年第 510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9 年第 142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答辯人丈夫「男方」就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2022 年8 月23 日的判決 (「2022命令」)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翁法官早前在2022 年11 月18 日拒絕男方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II. 事實背景 2.女方呈請人與男方在1991年結婚,2019 年女方提交呈請以男方不合理行為申請離婚。男方沒有提交抗辯通知書。司法常務官信納女方呈請書內容,並頒發司法常務官證明書,安排頒發暫准離婚令。男方不服,申請撤銷司法常務官證明書及要求逾期抗辯 (「第一次申請」)。暫委法官黃瑞珊撤銷男方第一次申請。女方在2022 年4 月6 日申請審訊指示,法庭在2022 年8 月23 日安排頒發暫准離婚令。男方不服,在2022 年8 月16 日再次申請撤銷司法常務官證明書及逾期抗辯 (「第二次申請」)。翁法官在在2022 年8 月23 日撤銷男方第二次申請及頒發暫准離婚令。男方不服,就翁法官2022 命令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翁法官撤銷男方的申請。男方不服該判決,向本庭重新申請上訴許可 (「本申請」)。 3.翁法官在2022命令的判決理由書第24至25段裁定:
III. 法律原則 4.《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2)條指出上訴法庭只會在以下情況給予上訴許可: 1)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或 2)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 5.上訴法庭在處理涉及事實爭議的裁決,除非原審法官犯上明顯的錯誤,否則是不會推翻其裁決。另外,除非原審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明顯犯上錯誤,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重新行使有關酌情權。 IV. 上訴理據 6.男方於2022年12月2日於本庭存檔傳票、非宗教式誓詞及上訴理由擬本。他在在2023 年1 月5 日再次存檔另一份非宗教式誓詞。 7.男方所擬的上訴理據,概括如下:
V. 本庭的意見 8.本庭完全同意翁法官2022命令的判決。翁法官已就男方現於本庭重提的上訴理據作出了裁決,本庭不認為有任何明顯錯誤之處。男方要求法庭在處理雙方財產分配後才發出離婚令,這是毫無法律基礎或案例支持的訴求。女方是根據男方沒有提交抗辯通知書要求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9.本庭不認為男方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具有任何合理勝訴機會或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給予上訴許可。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男方的申請。 10.男方之上訴許可申請完全沒有合理勝算機會和缺乏理據。因此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 2A(8) 條規則,頒令任何一方不得根據該命令第2A(7) 條規則申請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裁決。 VI. 訟費 11.本庭命令男方支付女方本申請的訟費,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聆案官評定。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