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黃

Case No.CAMP 510/2022[2024] HKCA 24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Ma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MP 510/2022, [2024] HKCA 242

原案件: [2022] HKFC 2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2 年第 510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9 年第 14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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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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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判決書日期:  2024 年 3 月 13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答辯人丈夫「男方」就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2022 年8 月23 日的判決 (「2022命令」)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翁法官早前在2022  年11 月18 日拒絕男方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II.  事實背景

2.女方呈請人與男方在1991年結婚,2019 年女方提交呈請以男方不合理行為申請離婚。男方沒有提交抗辯通知書。司法常務官信納女方呈請書內容,並頒發司法常務官證明書,安排頒發暫准離婚令。男方不服,申請撤銷司法常務官證明書及要求逾期抗辯 (「第一次申請」)。暫委法官黃瑞珊撤銷男方第一次申請。女方在2022  年4 月6 日申請審訊指示,法庭在2022  年8 月23 日安排頒發暫准離婚令。男方不服,在2022  年8 月16 日再次申請撤銷司法常務官證明書及逾期抗辯 (「第二次申請」)。翁法官在在2022  年8 月23 日撤銷男方第二次申請及頒發暫准離婚令。男方不服,就翁法官2022 命令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翁法官撤銷男方的申請。男方不服該判決,向本庭重新申請上訴許可 (「本申請」)。

3.翁法官在2022命令的判決理由書第24至25段裁定:

「24. 男方在他的「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完全沒有絲毫提及他的抗辯理據或論點,只是重複地聲稱他有供養家庭及作出一些付款 (但沒有任何文件證據支持),對於女方在呈請書內的嚴重指控,包括男方嫖賭成性、在外欠下賭債、經常在外過夜、女方親眼目睹男方的生殖器官受傷等等,男方完全沒有否認這些指控或是交代任何抗辯之詞。

25.  查閱23/8/2022當天的聆訊記錄,本席亦向男方查問他是否有其他抗辯離婚的理由,但男方未能提供其他理由,或對女方上述的指控有任何反駁或對質,亦沒有擬備任何草稿回覆書/抗辯書 (draft Answer/Defence)  供法庭考慮,只是重複地說他有負責供養家庭,別無其他說法。本席認為倘若給予男方逾期上訴許可,他可以成功上訴的機會微乎其微,甚至可說是接近零。因此,本席不給予男方延期上訴。」

III.  法律原則

4.《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2)條指出上訴法庭只會在以下情況給予上訴許可:

1)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或

2)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

5.上訴法庭在處理涉及事實爭議的裁決,除非原審法官犯上明顯的錯誤,否則是不會推翻其裁決。另外,除非原審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明顯犯上錯誤,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重新行使有關酌情權。

IV.  上訴理據

6.男方於2022年12月2日於本庭存檔傳票、非宗教式誓詞及上訴理由擬本。他在在2023  年1 月5 日再次存檔另一份非宗教式誓詞。

7.男方所擬的上訴理據,概括如下:

「1. 家庭費用男方獨力支付;

2. 女方無證據說男方嫖賭成性;

3. 女方亂說男方生殖器官受傷;

4. 男方說他有供養女方;

5. 雙方沒有分居;

6. 男方只靠生果金無工作;

7. 法庭不公;

8. 男方希望協商;及

9.  男方希望法庭處理雙方財產分配後才判定離婚令。」

V.  本庭的意見

8.本庭完全同意翁法官2022命令的判決。翁法官已就男方現於本庭重提的上訴理據作出了裁決,本庭不認為有任何明顯錯誤之處。男方要求法庭在處理雙方財產分配後才發出離婚令,這是毫無法律基礎或案例支持的訴求。女方是根據男方沒有提交抗辯通知書要求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9.本庭不認為男方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具有任何合理勝訴機會或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給予上訴許可。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男方的申請。

10.男方之上訴許可申請完全沒有合理勝算機會和缺乏理據。因此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 2A(8)  條規則,頒令任何一方不得根據該命令第2A(7) 條規則申請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裁決。

VI.  訟費

11.本庭命令男方支付女方本申請的訟費,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聆案官評定。

(張澤祐) (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