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泉 對 同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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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是元朗同益大廈10樓A座業主。被告人是同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 」)。原告人聲稱法團向他收了雙重管理費,並於2022年5月3日向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法團追討港幣2,493元及訟費。經審訊後,審裁官於2023 年2月10日駁回原告人的申索(「 該裁決 」)。原告人就該裁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5月12日被原訟法庭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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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11/2023 [2024] HKCFI 8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2023年第811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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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背景 1.原告人是元朗同益大廈10樓A座業主。被告人是同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原告人聲稱法團向他收了雙重管理費,並於2022年5月3日向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法團追討港幣2,493元及訟費。經審訊後,審裁官於2023 年2月10日駁回原告人的申索(「該裁決」)。原告人就該裁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5月12日被原訟法庭撤銷。 2.原告人於2023年5月30日就同一事項開展本訴訟。法團於2023年7月7日存檔送達認收書,並表明會就訴訟提出抗辯。 3.法團其後提出剔除本訴訟的申請。原告人缺席該剔除申請於2023年9月13日的聆訊。聆案官在聽取法團的陳詞後,剔除本訴訟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及撤銷原告人對法團作出的申索,並命令原告人支付港幣12,250元訟費(「第一個命令」)。 4.原告人於2023年11月24日存檔傳票 ,指稱由於法團沒有存檔及送達抗辯書 ,因此申請登錄判決 ,判法團敗訴 ,並暫緩第一個命令(「登錄及暫緩申請」)。聆案官於2023年12月5日的聆訊撤銷原告人的登錄及暫緩申請 ,並命令原告人支付港幣1,000元訟費(「第二個命令」) 。 5.2023年12月12日原告人以傳票申請 ,就第一個命令提出上訴,要求登錄判決,判法團敗訴。 延展上訴的時間 6.第一個命令於2023年9月13日頒下,因此提出上訴的時間已在2023年9月27日屆滿。被告人在時限屆滿後超過10星期,才於2023年12月12日提出本上訴。 7.原告人解釋因為他不知道為何他的律師沒有在2023年9月13日代表他出席聆訊,而導致聆案官在他缺席情況下作出第一個命令。 8.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法庭只有在具備良好理由的情況下才可延展上訴的時限。法庭需要考慮延誤的理由、延誤的時間長短、上訴是否具備良好的理由及有否對答辯人做成不公平之處。 延誤的理由及延誤的時間 9.即使原告人真的不知道爲何他的代表律師缺席聆訊,他理應立即提出上訴申請,而非遲了超過10星期後才提出上訴。 10.在考慮整體的情況下,本席不認為原告人提供了充分的理由,要求法庭延展上訴時限。 上訴是否具備良好的理由 11.小額錢債審裁處已於該裁決中,駁回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就同一事宜再開展本訴訟 ,明顯違反一案不作二審的原則 ,為濫用司法程序。 12.另外,法團已於2023年7月7日存檔送達認收書,因此原告人必須先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8A(1) 條向法團發出擬登錄判決的書面通知,否則不能登錄判決。 13.根據第一個命令,原告人的申索已於2023年9月13日被撤銷 。法團因此不需要,亦不能存檔抗辯書。因此原告人的登錄及暫緩申請不具任何基礎或理據。 14.本席認為原告人的上訴根本沒有勝訴的機會。 15.本席不批准延展被告人上訴的時限,亦將本上訴通知書的申請撤銷。 訟費 16.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就本上訴引起的所有訟費。本席將以簡易程序評定。被告人須於本判決頒下之日起計的7天内呈交及送達訟費清單。原告人須於其後7天内呈交及送達反對理由(3頁内),否則法庭將繼續作出簡易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王麗蓮律師事務所王麗蓮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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