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前稱/又名)肖又名蕭 對 黃(前稱/又名)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774/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anuary 2024 before 黃禮榮.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nominal maintenance – ancillary relief – clean break – Section 18 declaration – Whether Respondent required to pay Petitioner nominal maintenance – Yes, nominal maintenance of $1 per year ordered to allow future variation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costs – Petitioner on CSSA, Respondent part-time worker
Legal issues: Whether Respondent needs to pay Petitioner nominal maintenance
Outcome: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Petitioner nominal maintenance of $1 per year. Other ancillary relief applications dismissed except for chil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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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2774/2021 [2024] HKFC 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21年第127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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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本席在是次審訊只須處理答辯人(“丈夫”)是否需要支付呈請人(“妻子”)象徵式贍養費,本席在本判決書簡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2.雙方均原為內地居民,於2007年7月在內地結婚,婚後兩人育有三名家庭子女,全數在香港出生。大兒子現已將近16歲,第二及第三名家庭子女為龍鳳胎,兩人現將近15歲。 3.丈夫在2014年3月獲發單程證正式移居香港,妻子隨後在2019年4月亦獲發單程證移居香港。妻子在2021年10月以丈夫的不合理行為呈請離婚,在相若時間,妻子與三名家庭子女遷離婚姻居所,搬到庇護中心暫住。 4.在2022年7月28日,暫委法官何慧縈頒令將三名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授予妻子,丈夫則有合理的探視權,丈夫亦須支付每名家庭子女每月500元的贍養費;與此同時,何法官亦頒令丈夫須支付妻子每年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 5.本席從妻子的證供得知,在2022年7月28日聆訊當日何法官之所以頒下象徵式贍養費命令,是基於丈夫當時同意的,可是其後發現,由於當何法官在2022年7月28日發出命令時,法庭仍未頒下暫准離婚令,故此命令其後需要作出修改,將相關的象徵式贍養費命令刪除。 6.法庭在2023年3月21日頒下暫准離婚令,丈夫其後拒絶向妻子支付象徵式贍養費。雖然丈夫同意每年支付妻子1元,但丈夫的立場是他只是同意支付1元,他並不同意,若日後情況有變,妻子或他自己可以根據法例向法庭作出更改,將該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變更為有實質意義的金額。 雙方現時的情況 7.妻子現時49歲;妻子與三名家庭子女現租住唐樓居住,他們現依賴政府的綜援維生。 8.丈夫現年53歲,現時在黃大仙下邨的公共屋邨單位居住。他作供稱,在兩年前已停止接受綜援,丈夫現時做一些散工工作,主要是保安員的工作,每月賺取3,000至4,000元。丈夫之前在內地定居時任職司機。雖然丈夫並沒有依照法庭2023年11月1日的命令存檔誓章,但丈夫在今日的審訊選擇出庭作供,在聽取過雙方的證供後,本席認為雖然丈夫的身體狀況欠佳,還有多種疾病,而妻子亦現時需要照顧三名家庭子女,但本席認為雙方均有一些賺錢的能力。 9.在詳細考慮過雙方的證供後,本席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而言,有合適的情況法庭須頒令丈夫支付妻子每年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理由如下: 10.首先,這段婚姻就算不計妻子所宣稱的在結婚前雙方曾同居一起生活,單以結婚的時間直至到妻子搬離婚姻居所時,這是一段十四年的婚姻,這並不是一段短的婚姻;第二,雙方並沒有任何家庭資產可供分享。在雙方沒有任何家庭資產可供分享,而就雙方的財政狀況而言,妻子現時需要依靠綜援,而丈夫亦現時只做些散工,僅可糊口,情況是雙方在現時離婚時並不可以達到一刀切(clean break),在此情況下,本席同意妻子是需要有象徵式贍養費來,若將來的情況有變,她仍然可以要求法庭更改象徵式贍養費的金額。 11.考慮到這是一段不短於十四年的婚姻,本席認為妻子的要求是合理的。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頒令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象徵式贍養費,每年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本席亦頒令,呈請人所有其他附屬濟助申請被撤銷,家庭子女的附屬濟助申請除外。本席亦頒下第18條聲明。 訟費 12.由於答辯人敗訴,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附屬濟助的訟費,訟費金額由聆案官評定,呈請人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呈請人:由李炳剛區紹恩律師行律師Mr LEE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