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099/199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原告人林哲民經營日昌電業公司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出傳令訴狀,起訴被告特佳塑膠機器廠有限公司(案件編號5037/98)。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聆案官以該案缺乏訴因及原告人濫用法庭程序為理由,剔除原告人之訴訟,並命令原告人付訟費。原告人三日後,即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以同樣理由,重新向被告提出訴訟(案件編號11437/98)。被告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估計得5037/98案之訟費為$48,495,以書面通知原告人支付該訟費。原告人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覆函不同意該數目為合理之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