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前鳳 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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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於勞資審裁處向被告公司提出申索,案件編號為LBTC 2680/2023。申索人提出一項追討,金額為$148,5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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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27/2023 [2024] HKCFI 11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27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3年第26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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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申索人於勞資審裁處向被告公司提出申索,案件編號為LBTC 2680/2023。申索人提出一項追討,金額為$148,514.67。 2.於2023年9月19日,案件進行首次提訊,沈其亮署理主任審裁官裁定案件屬於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9條中所指的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的申索。因此,他即時撤銷申索,不作訟費命令。 3.申索人現針對該裁決,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申索 4.申索人的案情如下。 5.她自2004年11月1日受僱於被告公司,職位為辦公室助理。於2023年2月3日,被告公司終止雙方的僱傭關係,並於2月6日向申索人支付一筆總數為$166,664.26的金額,其中包括長期服務金,金額為$148,514.67。 6.其後,被告公司透過一份僱員終止受僱通知書,向強積金公司宏利申請,以申索人強積金戶口中的僱主供款累算權益(MPF Employer’s Accrued Benefit)作抵銷已支付的長期服務金。被告公司的申請於2023年5月22日獲批,其後亦從宏利收到有關支票。 7.申索人現向被告公司申索所抵銷的金額,原因是她不滿被告公司向她支付長期服務金後,向宏利申請以強積金僱主供款累算權益作抵銷。 8.此外,申索人聲稱,她從舊同事口中得知,被告公司有一個內部規定,若僱員是被解僱的,公司不會向強積金公司申請以僱主供款累算權益,作抵銷已經支付的長期服務金。 9.最後,於她的口供詞中,申索人指,她於2023年2月3日被解僱,但是要直至5月下旬才收到宏利的對沖通知。她質疑是甚麼原因需要這麼長的時間,是否對沖出了問題,她懷疑是否只對沖了所聲稱的金額。 審裁官的裁決 10.在裁決理由書中,審裁官列出了以下兩項裁斷:
11.於首次提訊當天,審裁官向申索人解釋第31Y條及他對內部規定的聲稱的看法。申索人完全不接納,堅持繼續向被告公司進行申索。審裁官指,他看不到申索有任何勝算機會,因此裁定這案件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的申索,並即時撤銷該申索。 擬上訴理由 12.於表格十四中,申索人撰寫了五項擬上訴理由:
法律原則 13.《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規定,就勞資審裁處的決定,原訟法庭只可根據下列理由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14.《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9 條列明如下:
本上訴許可聆訊 15.本上訴許可申請在本法庭席前,於2023年11月17日進行聆訊。該次聆訊進行了約一小時。申索人當天作出了詳細的口頭陳詞,並向法庭遞交了進一步的文件,以供法庭參考。 16.由於申索人的擬上訴理由涉及於提訊中審裁官與她之間的對話,本法庭決定押後申請,讓申索人向勞資審裁處索取提訊的謄本,並將申請押後至今天。 17.根據法庭指示,申訴人索取了提訊的謄本。於2023年12月11日,她向法庭致函,表示謄本未有真確地紀錄提訊中的對話。法庭向她作出回覆,若有存疑,申索人可再索取提訊的錄音光碟,以作查核。 18.於2024年1月19日,申索人再次致函法庭,指已聆聽及覆核謄本,發覺一些在之前信件中提出對謄本的質疑,並不正確。但是,同時她卻提出了一些其他的質疑,認為錄音光碟和謄本有被編輯和刪減內容的嫌疑。 19.法庭認為,申索人對錄音光碟和謄本的真確性提出的質疑,只是她的一面之詞。法庭發出的謄本紀錄,均根據一般程序擬備。申索人現在的指控,並非是指謄本有數個字的遺漏,而是有大幅地被編輯及有內容被刪除。這指稱是沒有客觀事實基礎的,亦是潛在不可信的。法庭不接納申索人在謄本真確性方面上提出的質疑。 20.今天聆訊的目的,是讓申索人就謄本作出進一步的陳詞。現紀錄在案,申索人花了約四十分鐘的時間完成她的陳詞。 分析 21.審裁官的第一個裁斷並無犯上任何法律觀點上的錯誤。這是明確和清晰的。 22.於今天的聆訊中,申索人本人也確認,法律上,被告公司可以提出對沖申請。 23.審裁官的第二個裁斷,針對申索人的事實指稱。審裁官認為,她就內部規定一事,能提出的唯一證據,只是舊同事口中曾提及有這內部規定,這並非實質證據。而且,這指稱與文件和常理不符。被告公司一方的立場是,公司沒有這規定。 24.本法庭認為,這裁斷並無犯上任何法律觀點上的錯誤。在這方面,申索人在表格十四中明言,她已離開了公司,因此不可能拿出支持這聲稱的證據。 25.以下是提訊中有關這議題的討論:
26.明顯地,申索人並無任何實質證據,支持這內部規定是存在的看法。在此情況下,她的申索必然敗訴,故此屬瑣屑無聊和無理纏擾。審裁官的裁斷並無犯錯。 27.以下將就申索人的五項擬上訴理由逐項討論。 28.第一項擬上訴理由不成立。申索人指,在文件上,被告公司以欺騙的手法讓她簽署對沖的文件。但是,在本案件中,不爭議的事實是,按照法例,被告公司有權向強積金公司提出對沖的申請。對沖的做法並無不妥。 29.第二項擬上訴理由不成立。這是針對內部規定的指稱的證據。這點以上已作討論,不再重複。 30.第三項擬上訴理由不成立。申索人指,她於2月3日被解僱,宏利於3月6日已從被告公司收到對沖文件,但要一直至5月19日,即兩個半月後,宏利才對沖她的強積金。但這期間股票市場下挫,因此宏利延誤了放賣股票,導致她損失。 31.這是她的指稱:
32.這論點涉及因宏利在對沖上有延誤,而導致申索人有所損失。這於申索人的口供詞曾有提及。 33.於裁決理由書中,審裁官沒有討論這議題。 34.但於提訊中,審裁官曾向申索人詢問,她因延誤產生了甚麼損失。不過,審裁官似乎沒有如申索人現在聲稱,曾明確地指她沒有損失。 35.以下是提訊中有關延誤的討論:
36.這個討論之後,於提訊中,審裁官再沒有處理有關延誤而導致損失的聲稱。 37.於上次的聆訊中,申索人向本法庭提交了她與宏利就延誤交涉的文件。其中披露了,被告公司於2023年3月上旬向宏利呈交了對沖文件,而宏利基於簽名式樣問題,向被告公司要求提交進一步的文件。其後,宏利於3月下旬及4月17日收到被告公司的進一步文件後,由於宏利內部程序出錯,當時未有適時處理,要延至5月19日才進行對沖。宏利向申索人表示,願意就4月18日至5月19日之間的價格變動,向申索人作出補償,並提出建議。 38.從以上文件可見,申索人現聲稱的延誤,延誤的一方是宏利,而並非被告公司。以上的客觀事實和事情發展的時序,顯示被告公司早於3月初已向宏利呈交對沖文件,其後亦有跟隨宏利的要求,提交進一步的文件。這時序並沒有披露任何申索人可向被告公司提出而可行的訴訟因由。申索人不能純粹因為當時市場價格波動,便要求被告公司承擔她的損失。 39.在裁決理由書中,雖然審裁官沒有就這事項作出裁斷,但是經審閱現有的文件後,本法庭認為,若申索人擬向被告公司提出有關延誤的申索,這申索將沒有任何勝算的機會。因此,這項擬上訴理由沒有機會得直。 40.第四項擬上訴理由不成立。申索人質疑強積金公司向被告公司發出的對沖金額的支票的真偽。從所見的客觀文件中,她這個指稱並無任何合理基礎。 41.第五項擬上訴理由不成立。根據以上四項擬上訴理由,申索人指,事實的真相是被告公司為了不付長期服務金,先強逼她離開公司,她不離開公司,被告公司便串通宏利用非法的手段對沖她的強積金。審裁官於提訊中罔顧事實,只用了十五分鐘左右便判她敗訴,並沒有依法辦事、依法判案。 42.申索人指,被告公司與宏利串通非法對沖她的強積金。從所見的客觀文件中,這講法並無任何合理基礎。此外,有關審裁官處理案件的程序上,根據謄本,整個提訊花了約四十分鐘,並非申索人現指的短短十五分鐘。從謄本亦可見,審裁官有向申索人解釋涉案的法例和證據基礎,並給予她機會作出陳詞,最後才作出裁決。 結論 43.申索人的所有擬上訴理由均不成立。 44.現命令駁回她的上訴許可申請。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