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前鳳 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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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於勞資審裁處向被告公司提出申索,案件編號為LBTC 2680/2023。申索人提出一項追討,金額為$148,514.67。

Case No.HCLA 27/2023[2024] HKCFI 1144
Court
HCLA
Date11 Ap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27/2023

[2024] HKCFI 11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27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3年第26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李前鳳 (LI CHIN FUNG)  

被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CTBC BANK CO., LT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 (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3年11月17日及2024年4月11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4月11日

判決書

引言

1.申索人於勞資審裁處向被告公司提出申索,案件編號為LBTC 2680/2023。申索人提出一項追討,金額為$148,514.67。

2.於2023年9月19日,案件進行首次提訊,沈其亮署理主任審裁官裁定案件屬於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9條中所指的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的申索。因此,他即時撤銷申索,不作訟費命令。

3.申索人現針對該裁決,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申索

4.申索人的案情如下。

5.她自2004年11月1日受僱於被告公司,職位為辦公室助理。於2023年2月3日,被告公司終止雙方的僱傭關係,並於2月6日向申索人支付一筆總數為$166,664.26的金額,其中包括長期服務金,金額為$148,514.67。

6.其後,被告公司透過一份僱員終止受僱通知書,向強積金公司宏利申請,以申索人強積金戶口中的僱主供款累算權益(MPF Employer’s Accrued Benefit)作抵銷已支付的長期服務金。被告公司的申請於2023年5月22日獲批,其後亦從宏利收到有關支票。

7.申索人現向被告公司申索所抵銷的金額,原因是她不滿被告公司向她支付長期服務金後,向宏利申請以強積金僱主供款累算權益作抵銷。

8.此外,申索人聲稱,她從舊同事口中得知,被告公司有一個內部規定,若僱員是被解僱的,公司不會向強積金公司申請以僱主供款累算權益,作抵銷已經支付的長期服務金。

9.最後,於她的口供詞中,申索人指,她於2023年2月3日被解僱,但是要直至5月下旬才收到宏利的對沖通知。她質疑是甚麼原因需要這麼長的時間,是否對沖出了問題,她懷疑是否只對沖了所聲稱的金額。

審裁官的裁決

10.在裁決理由書中,審裁官列出了以下兩項裁斷:

(1)  根據法例,被告公司是可以向強積金公司宏利申請以僱主供款累算權益,作抵銷已經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有關法例為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31Y條。

(2)  審裁官不接納申索人有關內部規定的事實指稱,因為:

(a)  這個內部規定沒有於僱傭合約中有任何記載;

(b)  這個內部規定只是申索人於離職後,才從舊同事口中得知,沒有實質證據支持;及

(c)  這個內部規定明顯與《僱傭條例》第31Y條賦予被告公司的權益相違背。被告公司沒有合理理由主動放棄第31Y條賦予的權利。

11.於首次提訊當天,審裁官向申索人解釋第31Y條及他對內部規定的聲稱的看法。申索人完全不接納,堅持繼續向被告公司進行申索。審裁官指,他看不到申索有任何勝算機會,因此裁定這案件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的申索,並即時撤銷該申索。

擬上訴理由

12.於表格十四中,申索人撰寫了五項擬上訴理由:

「1.  關於沈其亮法官强調政府有規定强積金可以對衝長服金的問題

2.  關於沈法官要我拿出中國信託有規定『被解僱員工不能對衝強積金』的証據的問題。

3.  關於我提問為什麼強積金對衝時間這麼長,沈法官說我沒有損失的問題。

4.  關於我對強積金對衝的票據存疑,沈法官說“是我想像出來”的問題

5.  關於沈法官判我敗訴,理由是我的投訴瑣屑、無聊的問題。」

法律原則

13.《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規定,就勞資審裁處的決定,原訟法庭只可根據下列理由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1)   審裁處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

(2)  審裁處超越司法管轄範圍。

14.《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9 條列明如下:

「審裁處可隨時駁回其認為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的申索,並施加其認為適當的訟費繳付條款。」

本上訴許可聆訊

15.本上訴許可申請在本法庭席前,於2023年11月17日進行聆訊。該次聆訊進行了約一小時。申索人當天作出了詳細的口頭陳詞,並向法庭遞交了進一步的文件,以供法庭參考。

16.由於申索人的擬上訴理由涉及於提訊中審裁官與她之間的對話,本法庭決定押後申請,讓申索人向勞資審裁處索取提訊的謄本,並將申請押後至今天。

17.根據法庭指示,申訴人索取了提訊的謄本。於2023年12月11日,她向法庭致函,表示謄本未有真確地紀錄提訊中的對話。法庭向她作出回覆,若有存疑,申索人可再索取提訊的錄音光碟,以作查核。

18.於2024年1月19日,申索人再次致函法庭,指已聆聽及覆核謄本,發覺一些在之前信件中提出對謄本的質疑,並不正確。但是,同時她卻提出了一些其他的質疑,認為錄音光碟和謄本有被編輯和刪減內容的嫌疑。

19.法庭認為,申索人對錄音光碟和謄本的真確性提出的質疑,只是她的一面之詞。法庭發出的謄本紀錄,均根據一般程序擬備。申索人現在的指控,並非是指謄本有數個字的遺漏,而是有大幅地被編輯及有內容被刪除。這指稱是沒有客觀事實基礎的,亦是潛在不可信的。法庭不接納申索人在謄本真確性方面上提出的質疑。

20.今天聆訊的目的,是讓申索人就謄本作出進一步的陳詞。現紀錄在案,申索人花了約四十分鐘的時間完成她的陳詞。

分析

21.審裁官的第一個裁斷並無犯上任何法律觀點上的錯誤。這是明確和清晰的。

22.於今天的聆訊中,申索人本人也確認,法律上,被告公司可以提出對沖申請。

23.審裁官的第二個裁斷,針對申索人的事實指稱。審裁官認為,她就內部規定一事,能提出的唯一證據,只是舊同事口中曾提及有這內部規定,這並非實質證據。而且,這指稱與文件和常理不符。被告公司一方的立場是,公司沒有這規定。

24.本法庭認為,這裁斷並無犯上任何法律觀點上的錯誤。在這方面,申索人在表格十四中明言,她已離開了公司,因此不可能拿出支持這聲稱的證據。

25.以下是提訊中有關這議題的討論:

「官: 坦白嚟講,我認為你申索唔會成功㗎,唔會成功。點解?因為根據--如果佢對沖呢係合約批--係法律批准佢咁樣做㗎,如果你話佢曾經承諾過你唔會對沖嘅,得,你想咁樣拗,你拎埋--你拎證據畀我睇喇。佢承諾過你,係佢炒你嘅就唔會對沖嘅。

申索人: 呢個--呢個唔難取證㗎我覺得。

官: 咁你拎出嚟吖。

申索人: 要佢哋公司將佢個公司個規定攞出,就知道㗎喇。

官: 唔係,唔係。佢都話冇呢個規定嘞,你猛喺度叫人哋攞人哋話…

申索人: 我…

官: 冇嘅嘢。」(橫線後加)

26.明顯地,申索人並無任何實質證據,支持這內部規定是存在的看法。在此情況下,她的申索必然敗訴,故此屬瑣屑無聊和無理纏擾。審裁官的裁斷並無犯錯。

27.以下將就申索人的五項擬上訴理由逐項討論。

28.第一項擬上訴理由不成立。申索人指,在文件上,被告公司以欺騙的手法讓她簽署對沖的文件。但是,在本案件中,不爭議的事實是,按照法例,被告公司有權向強積金公司提出對沖的申請。對沖的做法並無不妥。

29.第二項擬上訴理由不成立。這是針對內部規定的指稱的證據。這點以上已作討論,不再重複。

30.第三項擬上訴理由不成立。申索人指,她於2月3日被解僱,宏利於3月6日已從被告公司收到對沖文件,但要一直至5月19日,即兩個半月後,宏利才對沖她的強積金。但這期間股票市場下挫,因此宏利延誤了放賣股票,導致她損失。

31.這是她的指稱:

「3月股市恒生指數最高點是22000多點,到了5月19號恒生指數跌到19000點左右,高低相差3000點,我的損失在2萬港元左右,沈法官說我沒有損失,証據是什麼?」

32.這論點涉及因宏利在對沖上有延誤,而導致申索人有所損失。這於申索人的口供詞曾有提及。

33.於裁決理由書中,審裁官沒有討論這議題。

34.但於提訊中,審裁官曾向申索人詢問,她因延誤產生了甚麼損失。不過,審裁官似乎沒有如申索人現在聲稱,曾明確地指她沒有損失。

35.以下是提訊中有關延誤的討論:

「申索人:冇文件?佢哋點解會出咁多錯呢?我--我2月3號,2月3號就離開公司㗎喇,到咗5月--5月中--下旬先幫我對沖,就係其中佢哋有嘢--有嘢錯咗。

官: 你話佢因為佢遲咗對沖就一定係有嘢錯呀?咁樣講唔成立㗎喎?

申索人: 係因為我問宏利,宏利講出嚟嘅。我嘅--我嘅簽名係錯㗎,呢個係證據嚟㗎。

官: 嗱,唔係,我當佢真--搞文件佢搞錯咗喇,咁個問題如果佢文件搞錯咗,係你即係簽名唔對,佢--佢入錯文件,我當佢唔啱先喇。咁蝕底嗰個係邊個呢?佢囉。佢咪對沖嗰嚿錢遲咗攞番出嚟囉。

申索人: 我--我有--…

官: 咁佢蝕底囉,咁關你咩嘢…

申索人: …我有蝕底㗎喎。

官: 你有咩嘢呀?你有咩嘢蝕底呀?

申索人:     我2月--我如果--3月嗰時股票係升㗎喎,22,000點㗎喎,佢到咗5月再對沖,5月變咗19,000點㗎喇喎,咁我個股票有損失喎,所以因為呢樣嘢,我先打電話問MPF,佢就同我講,佢話係因為佢哋支付有問題。收屘我返去就睇,支付,如果佢將--而家就係--問題就係佢哋唔肯攞證據出嚟。我要佢哋將畀MPF嘅支票,佢--佢必須要畀㗎。」

36.這個討論之後,於提訊中,審裁官再沒有處理有關延誤而導致損失的聲稱。

37.於上次的聆訊中,申索人向本法庭提交了她與宏利就延誤交涉的文件。其中披露了,被告公司於2023年3月上旬向宏利呈交了對沖文件,而宏利基於簽名式樣問題,向被告公司要求提交進一步的文件。其後,宏利於3月下旬及4月17日收到被告公司的進一步文件後,由於宏利內部程序出錯,當時未有適時處理,要延至5月19日才進行對沖。宏利向申索人表示,願意就4月18日至5月19日之間的價格變動,向申索人作出補償,並提出建議。

38.從以上文件可見,申索人現聲稱的延誤,延誤的一方是宏利,而並非被告公司。以上的客觀事實和事情發展的時序,顯示被告公司早於3月初已向宏利呈交對沖文件,其後亦有跟隨宏利的要求,提交進一步的文件。這時序並沒有披露任何申索人可向被告公司提出而可行的訴訟因由。申索人不能純粹因為當時市場價格波動,便要求被告公司承擔她的損失。

39.在裁決理由書中,雖然審裁官沒有就這事項作出裁斷,但是經審閱現有的文件後,本法庭認為,若申索人擬向被告公司提出有關延誤的申索,這申索將沒有任何勝算的機會。因此,這項擬上訴理由沒有機會得直。

40.第四項擬上訴理由不成立。申索人質疑強積金公司向被告公司發出的對沖金額的支票的真偽。從所見的客觀文件中,她這個指稱並無任何合理基礎。

41.第五項擬上訴理由不成立。根據以上四項擬上訴理由,申索人指,事實的真相是被告公司為了不付長期服務金,先強逼她離開公司,她不離開公司,被告公司便串通宏利用非法的手段對沖她的強積金。審裁官於提訊中罔顧事實,只用了十五分鐘左右便判她敗訴,並沒有依法辦事、依法判案。

42.申索人指,被告公司與宏利串通非法對沖她的強積金。從所見的客觀文件中,這講法並無任何合理基礎。此外,有關審裁官處理案件的程序上,根據謄本,整個提訊花了約四十分鐘,並非申索人現指的短短十五分鐘。從謄本亦可見,審裁官有向申索人解釋涉案的法例和證據基礎,並給予她機會作出陳詞,最後才作出裁決。

結論

43.申索人的所有擬上訴理由均不成立。

44.現命令駁回她的上訴許可申請。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