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雅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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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為本案第二被告人D2,他與第一被告人D1共同被控兩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及39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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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6/2023 [2024] HKDC 8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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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為本案第二被告人D2,他與第一被告人D1共同被控兩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及39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警方進行一項打擊非法睹博場所行動。警員18570在該行動中被指派到北角和富道仁寶閣C樓B室和C室的處所喬裝賭客。警員其後在2020年12月3日與D1交換聯絡方法。 控罪1 3.2020年12月19日,晚上約9時左右,警員在B室看見有人擬似吸毒。D1行近問警員「想不想試 “豬肉” ,價格港幣1,000元」。警員表示想之後,D1接通電話後說「有個客人要豬肉175」。 4.稍後10時48分左右,D2來到B室,問D1誰是客人,D1指向警員。D2拿出一個載有1.44克晶狀固體內含1.43克冰毒的膠袋交予警員。警員支付D2港幣1,000元。交易其間D1在警員身旁。 控罪2 5.2020年12月30日,晚上約10時左右,警員在C室其間,D1行近警員問他要不要“豬肉”,警員問價後同意接受「3個175,$2,700」。D1隨即在接通電話後說「阿Ben,3個175」。 6.稍後10時35分左右,D2來到C室,與D1一起行近警員。D2拿出3個膠袋內載有共4.37克晶狀固體內含4.23克冰毒,並將之交給警員。警員按D2要求支付D2港幣2,700元。 7.在關鍵時間,被告人與D1串謀販運涉案毒品。涉案毒品的估計零售價為港幣 3,608元。 背景/求情陳述 8.被告人剛滿49歲,與女伴侶同居,中三教育程度,任職清潔工人,月入約$12,000。他與前妻育有一名女兒,託養在寄養家庭。年邁父親在老人院居住,有社工跟進。被告撰寫求情信展示悔意,表示因疫情失業到賭場工作認識了D1,為了賺快錢犯案,非常後悔,希望獲輕判,能早日照顧父親和女兒。 9.被告人過往有18個刑事紀錄,共34項,多涉及不誠實,有3次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2011年7月7日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戒毒所命令,之後干犯了多項與賭博有關的罪行。2021年4月15日因管理賭博場所被判監禁2個月,緩刑12個月(ESCC356/2021) ,該案發生在2020年8月,即被告人在獲警方給予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判刑考慮 10.任何人販運危險藥物,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販運10克以內冰毒的判刑指引是3至7年。 11.被告人與D1串謀在非法賭博場所兜售冰毒,又以多買有折扣推銷。D2與D1分工合作,由D1兜售,D2負責將存放在別處的毒品運送給客人。在12天內共販運了2次,共4包,共含5.66克冰毒的5.81克晶狀固體,認為整體刑責的基本量刑基準不得少於為5年半監禁,再者他在獲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此本為加刑因素,但考慮到被告人自2011年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羈留戒毒所後,除兩次賭博定罪罰款沒有犯案,至2020年8月干犯ECC356/2021,且不上調量刑起點。認為第一項的合適量刑起點為3年6個月,第二項的合適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 12.被告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被告人的家庭狀況並非減刑理由,不認為有進一步的減刑因素。再考慮整體刑責後,認為第二項當中的22個月可予同期執行,總刑期44個月。 命令 第一項控罪 監禁28個月 第二項控罪 監禁38個月,當中22個月同期執行 總刑期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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