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MA 448/2022
[2024] HKCFI 16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2年第44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21年第447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 聆訊日期: |
2023年11月28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3年11月28日 |
判案書
1. 這是陳耀明先生的上訴申請。陳先生在裁判法院面對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有關意外的發生,本席不再在此重複,因在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中已有闡述。簡單而言,當時第一證人是一名婆婆,在銅鑼灣過馬路時被被告人(即陳先生)所駕駛的車輛撞到,導致輕傷。
2. 不小心駕駛是刑事檢控,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陳先生當時是不小心駕駛。在本案中,直接證明意外是如何發生的證據不多,主要證供是來自第一證人講述她踏出馬路之後不久就被撞到。根據第一證人的證供,她在踏出馬路之前是有注意到交通情況,有先望右望左再踏出馬路,但突然間就被陳先生的車輛撞到。在這一節,裁判官接納第一證人的證供,因此斷定當時第一證人沒有像陳先生在會面紀錄上所說的衝出馬路,因而斷定陳先生是不小心駕駛。
3. 法庭認為裁判官並沒有處理到有一個明顯的疑點,就是如果根據第一證人所說,她有先留意右邊車輛才步出馬路的話,當她步出馬路的時候已經是直接被撞到,所相隔的時間這樣短之下,陳先生駕駛的車輛需要極高的速度才可以發生。但參考第一證人的傷勢,似乎陳先生的車速當時並不會是十分之快。在這一節,裁判官並沒有在他分析第一證人的證供時有詳細地解釋,而本席在考慮的時候亦認為這一點是難以有一個合理的解釋,即是如果第一證人所講的是事實,這似乎不能排除一個可能性,就是第一證人當時並沒有注意路面的情況而是突然步出馬路,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時陳先生的駕駛態度之下,法庭認為是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陳先生當時的駕駛態度是遜於一個合理謹慎的司機。
4. 因此,法庭裁定陳先生上訴得直,撤銷裁判官所定的控罪以及罰款。
上訴人:由韓潤燊律師樓延聘的朱千雪小姐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戚雅琳小姐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