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顧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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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判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98/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u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98/2002

HCMA 19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98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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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顧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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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6月12日

判決日期: 2002年6月12日

宣布判決理由日期:20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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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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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判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是在那打素醫院工作的健康服務助理員,而本案的事主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本案的爭論點是上訴人是否有用腳踼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在庭上辯稱他在用電話時,突然看見一個身形向他衝來,由於醫院裏發生過精神病患者襲擊職員的事故,於是他便提起右腳,以防受到襲擊。控方的證人指出,他們目擊上訴人用腳踼在事主身上。

3.當辯方正在作出結案陳詞其間,裁判法官主動提出重召控方第二證人再到庭上作供,目的是要求控方第二證人澄清他看見被告是怎樣踼事主的(現上訴?本第85頁E-O)。在這個階段,如果裁判官對控方證人的證供有疑點或不清楚的地方,這疑點應歸被告。

4.法庭在這情況下,傳召第二控方證人再次示範上訴人怎樣踼事主是不恰當的。裁判法官顯然是在該錯誤的情況下,聽取和接納第二證人的證供,而把上訴人定罪。

5.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作出的裁決並不穩妥,因此,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原判,擱置裁判官罰款的定罪,而刑罰亦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任可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張炳強律師事務所轉聘李冠雄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