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藝文 對 全盛建築有限公司
Case No.HCLA 17/2024[2024] HKCFI 1656
Court
HCLA
Date25 Ju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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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17/2024 [2024] HKCFI 16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24年第17號 (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12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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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 1.申索人是一名燒焊工人 ,被告人則曾是一間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 2.根據申索人的案情, 他在1973年7月15日到被告公司工作, 雙方協議月薪100 元; 除了月薪之外,倘若他做滿三年,便會額外獲得100萬元。 3.被告公司其後在 1979年8月1日,解僱了申索人。 4.申索人於2024年4月3日在勞資審裁處存檔申索書,向被告人追討欠薪100萬元。 5.根據申索人提供的公司註冊處查冊文件,被告公司在2007年8月10日已被解散, 不復存在。基於這個原因,申索人向被告公司送達法庭文件的郵件已被退回。 6.申索人在2024年4月25日於鄭金蓮審裁官(“審裁官”)出席了在勞資審裁處的首次聆訊。經審裁官初步向申索人瞭解案件細節,並向申索人解釋了她對案件的初步看法後,申索人同意撤回對被告公司的申索, 審裁官於是批准他撤回申索。 7.申索人其後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 第32條,就審裁官的決定, 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8.由於審裁官只是基於申索人表示同意, 才批准申索人撤回申索, 申索人完全沒有基礎就審裁官的批准提出上訴 。 9.故此, 本席撤銷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