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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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蕭漢輝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兩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控罪牽涉339包內含有83.44克鹽酸海洛英的混合物。 第二項控罪牽涉480包內含有144.76克鹽酸海洛英的混合物。上訴人是和同案的另一被告人在街上被警員截獲,警員在上訴人身上搜出第一項控罪所述的海洛英。其後警員在上訴人等的住所搜出第二項控罪所述的海洛英。上訴人向警員承認他是替別人帶毒。

Case No.CACC 19/199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019/1998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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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蕭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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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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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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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人蕭漢輝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兩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控罪牽涉339包內含有83.44克鹽酸海洛英的混合物。 第二項控罪牽涉480包內含有144.76克鹽酸海洛英的混合物。上訴人是和同案的另一被告人在街上被警員截獲,警員在上訴人身上搜出第一項控罪所述的海洛英。其後警員在上訴人等的住所搜出第二項控罪所述的海洛英。上訴人向警員承認他是替別人帶毒。

2. 上訴人有多項犯案定罪紀錄,包括入屋盜竊、搶刼、刑事毀壞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等罪。

3. 暫委原訟法庭法官黃永輝判刑時以九年監禁為第一項定罪的刑期起點,十年監禁為第二項控罪的刑期起點。但經過衡量兩項定罪所涉及的總海洛英數量只是228多克,因此決定兩項定罪的整體刑期起點應為十二年,扣除因認罪而獲得減輕的三分之一刑期後,上訴人被判兩罪共受監禁八年。

4. 上訴人認為刑期過重,現提出上訴,要求減刑。上訴人除在庭上述說法官沒有考慮他的背景之外,實在沒有提出一些實質的上訴理由。我們認為非法販運一共228多克的海洛英而牽涉的包數多達八百包,這樣的罪行,雖然上訴人承認控罪,以八年監禁為刑罰是符合判刑指引,所判的刑罰是適合,並非是明顯的過重。我們認為法官沒有犯原則上的錯誤。上訴因此駁回。

(陳兆愷) (梁紹中)
首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Representation:

上訴申請人: 申請人蕭漢輝自辯

上訴答辯人: 律政司由高級政府律師黃惠沖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