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曾小榮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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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律政司司長提出,要求法庭對曾小榮先生作出破產命令。呈請是基於呈請人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1229號作出的得直判決。法庭裁定,曾先生須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為HK$131,251.69,得直判決在2000年4月12日作出。

Case No.HCB 13826/2003
Court
HCB
Date13 Oct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13826/2003

HCB 1382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3年第13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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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曾小榮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律政司司長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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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3年10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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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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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由律政司司長提出,要求法庭對曾小榮先生作出破產命令。呈請是基於呈請人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1229號作出的得直判決。法庭裁定,曾先生須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為HK$131,251.69,得直判決在2000年4月12日作出。

2.2003年4月30日,呈請人向曾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曾先生。2003年7月18日,呈請人入稟法院,要求對曾先生作出破產命令。呈請書在2003年7月30日以面交方式送達曾先生。

3.曾先生對呈請人追討的債項,並無爭議。他也沒有向呈請人作出任何可接受的還款方案。本席於是對曾先生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訟費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律政司何嘉雯政府律師代表。

欠債人:曾小榮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楊鳳明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