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lebrity Credit Ltd 對 Koo Sau 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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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被告人要求寬免本庭於2023年5月19日所頒發「除非命令」(「除非命令」)之懲罰條款的申請。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V 31/2023[2024] HKCA 81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Aug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1/2023, [2024] HKCA 815

原案件:[2023] HKCFI 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31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0年第3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N THE MATTER of All That Apartment A3 of 8th Floor of Hing Wah Mansions, No.2 Oaklands Path, Hong Kong (All That one equal undivided 53rd part or share of and in ALL THAT piece or parcel of ground registered in the Land Registry as THE REMAINING PORTION OF INLAND LOT NO.2182 (“the Property”)
  and
  IN THE MATTER of a Legal Charge dated 8th April 2019 registered in the Land Registry by Memorial No.19061000070045 (“the Legal Charge”)
  and
  IN THE MATTER of a Loan Agreement No. CLBML028 dated 8th April 2019 (“the Loan Agreement”)
  and
  IN THE MATTER of Order 88 of the Rules of High Court, Cap 4A of laws of Hong K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CELEBRITY CREDIT LIMITED  
   
被告人 KOO SAU CHU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8月27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被告人要求寬免本庭於2023年5月19日所頒發「除非命令」(「除非命令」)之懲罰條款的申請。

背景

2.2023年2月3日,被告人提交上訴通知書,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王鳴峰(「原審法官」)於2023年1月6日作出的判決。被告人就高等法院聆案官杜潔玲(「杜聆案官」)2022年7月22日作出的判決上訴,被原審法官駁回。

3.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5(1)(a)條規則,被告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完成的日期後7天內,向司法常務官提交原審法官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然而,被告人並沒有遵守上述規則。

4.故此,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司法常務官」)於2023年2月23日,指示被告人應向原審法官提出申請,以取得有關的加蓋印章命令文本,並於2023年3月20日向上訴法庭申請延期遞交加蓋印章命令文本。司法常務官亦指示原告人,須於2023年3月13日或之前向法庭表明其立場。

5.被告人和原告人都沒有遵守司法常務官上述的指示。

6.2023年2月8日,被告人致函法庭,表示由於原告人的律師並未遞交判決作蓋印,所以未能取得該命令蓋印副本。2023年3月20日,被告人再次致函法庭,表示她仍然未收到蓋印的判決,因此申請延長遞交該加蓋印章命令副本的時間,直至取得後才遞交。

7.2023年4月18日,司法常務官提醒被告人,她有責任主動行事,應盡快就取得加蓋印章命令文本向原審法官申請,並且向上訴法庭申請延期遞交加蓋印章命令文本。司法常務官又將被告人應遵守其指示的最後期限,延長至2023年5月15日,否則將本案呈交予上訴法庭作進一步指示。

8.可是,被告人仍然沒有在期限內按照司法常務官的指示行事。因此,本庭於2023年5月19日作出除非命令:

「除非被告人於2023年6月2日或之前向上訴法庭遞交原審法官的加蓋印章命令文本,否則被告人於2023年2月3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在上述限期過後將會被自動撤銷,毋需另行作出命令。」

本申請

9.被告人沒有遵從除非命令。在2023年8月29日的信函(「該信函」),被告人聲稱她收不到有關資料,並一直在等待原告人的律師提供原審法官的加蓋印章命令文本。被告人又聲稱她不懂法律及沒有律師代表,要求法庭批准她繼續上訴。

10.2023年8月31日,被告人存檔一份傳票及支持誓章,向本庭提出本申請,要求寬免除非命令之懲罰條款(「該傳票」)。2023年11月8日,原告人就本申請提交了反對誓章。

11.儘管司法常務官於2023年9月26日及2023年12月14日發出指示,被告人仍沒有提交任何回覆誓章,亦沒有按照指示存檔任何書面陳詞以支持她的申請。司法常務官於2023年12月14日的指示明確告知被告人,倘若她未能於限期前提交上述文件,將被視作放棄向法庭存檔上述文件的權利,司法常務官亦會把本申請呈交上訴法庭考慮及作判定,不再另行通知。

12.基於上述情況,在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沒有提交任何書面陳詞的情形下,本庭將根據目前收到的資料及文件考慮本申請,以書面形式處理。

13.《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4條規則列明:

「凡某一方沒有遵從某規則或法院命令,除非該失責方在上述沒有遵從事項發生14天內,向法庭申請並就懲罰條款取得寬免,否則該規則或法院命令就上述沒有遵從事項而施加的任何懲罰條款具有效力。」

14.由於該傳票是在除非命令規定的限期多於14天以後發出,因此上訴已被自動撤銷,而該傳票中的寬免申請亦是逾期提出。

15.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5(1)條規則,在處理因不遵守法庭命令而施加的任何懲罰條款申請時,法庭須應有關申請考慮整體情況,包括:是否符合秉行公正的原則、要求寬免的申請是否已迅速提出、對於沒有遵從一事是否有良好的解釋,以及(如失責方沒有法律代表)當時他是否不知悉該規則或法院命令,或(如他知悉)他能否在沒有法律協助的情況下遵從該規則或法院命令。

被告人不遵從除非命令的原因

16.在本申請,被告人對她未能遵從除非命令提供了三個原因:

(1)  直至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才得悉有「幾封信件」曾被投寄給她(見該信函及被告人的誓章);

(2)  原告人的律師沒有向她提供原審法官的加蓋印章命令(見該信函);

(3)  她不懂法律及沒有資源聘請律師(見該信函)。

17.本庭認為這三個原因均不能構成不遵從命令的良好解釋。

18.首先,司法常務官於2023年3月9日的信函已經提醒被告人,她有責任向法庭提供一個可靠的地址,以接收法庭和原告人送出的文件或信件,並且不接受被告人提供電郵地址來接收法庭文件或信件。此外,在被告人聲稱2023年8月29日才發現未有收到幾封信件之前,事實上她曾多次致函法庭(包括2023年2月8日、2023年2月24日和2023年3月20日)。倘若被告人在致函法庭後幾個月內,仍沒有收到法庭任何回覆(包括除非命令的通知),她應該及早跟進。因此,本庭不認為這可構成被告人未能遵從除非命令的一個良好解釋。

19.其次,如上所述,司法常務官曾提醒被告人,她有責任根據第59號命令第5(1)(a)條規則向原審法官申請有關加蓋印章命令文本。因此,她並無充份理由聲稱,她仍在等待原告人的律師提供加蓋印章命令文本。

20.第三,司法常務官已於2023年2月23日和2023年4月18日向被告人作出明確指示,本庭看不到任何理由以致被告人在沒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無法遵從除非命令。

上訴的成功機會

21.本庭亦考慮到被告人的上訴,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22.原審法官在判詞指出,雙方並無爭議,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了一筆 $5,890,000的貸款(「該貸款」),以被告人的物業作為抵押(「該物業」)。貸款協議於2018年4月8日簽署,被告人亦於同日收到全部貸款金額。其後,儘管被告人於2019年6月、8月和9月逾期還款,被告人每月的確有向原告人支付$63,808.33的利息,直至2019年10月。

23.根據杜聆案官2022年7月22日的命令,原告人可向被告人追回有法定押記擔保的貸款金額,以及(a) 貸款總額的利息,由2019年10月8日起至命令日,以年利率13% 計算,其後按判定利率計算,直至款項付清為止;(b) 違約金額的利息,年利率為13%。

24.在聽取被告人針對杜聆案官判決的上訴時,原審法官考慮了以下的上訴理由並將其全部駁回,包括:

(1)  原告人涉嫌串通Easy Strategy Credit Limited,(被告人的前承按人)以及樺通按揭服務有限公司(「樺通」),隨後向被告人提供了該物業的二按及三按);

(2)  原告人收取了預繳費用共$60,333;

(3)  原告人並無在牌照指明的處所經營放債人業務,違反《放債人條例》(第163章)(「該條例」)第7(1)(b)條;

(4)  原告人沒有提供貸款協議副本予被告人,違反該條例第18(1)條;

(5)  被告人在脅迫或其他不利因素下簽訂該貸款協議;及

(6)  原告人向被告人作出了虛假陳述。

25.原審法官也裁定原告人違反了該條例的以下條文:

(1)  第18(2)(i)條:

(a)  貸款協議附表一第(e)條規定,該貸款首月的利率為年利率25%,而隨後11個月的利率則降至年利率13%,前提是被告人準時支付首月的利息。

(b)  貸款協議第(6)(m)條表明,原告人將會針對判決前及判決後仍未償還的貸款金額收取48%的年利息;

(2)  第22(1)(c)條:貸款協議第(6)(k)條表明,原告人將針對違約金額收取年利率48%的利息;及

(3)  第21條:貸款協議附表一的提前贖回條款規定,原告人將會在原貸款金額以外加收2%的附加費,作為提前還款的行政費。

26.在考慮上述違規條款後,原審法官同意杜聆案官根據該條例第18(3) 和22(2) 條行使酌情權。原審法官的理由載於2023年1月6日的判決第31至32段。原審法官並且認為,提前贖回條款可從貸款協議中分割,以補救有關的違約行為,不應導致整個貸款協議無法執行。

27.在上訴通知書,被告人提出了三個上訴理由。簡要而言,被告人聲稱原告人犯下連串的嚴重不當行為,包括:

(1)  採用不一樣、不同階段的利息,並於首月收取合共25%年利率的利息,亦於此階段收取了一筆先收款項;

(2)  與樺通二按串謀,使人游說被告人向樺通申請二按,以便原告人能借故執行違約條款,然後脅迫被告人將該物業轉按至年利率20%的另一家金融機構,另加手續費;及

(3)  指示樺通恐嚇被告人,並把逾期利率提高至年利率45%。

28.原審法官在判決中已考慮了上述所有論點。在本上訴中,被告人並沒有指出原審法官的判決或理由有任何錯誤。

29.本庭亦注意到,被告人於2023年3月31日就本上訴存檔了一份誓章,其中夾附以下文件:

(1)  由被告人發給原告人日期為2019年4月10日的支票副本,金額為$58,900。被告人聲稱這是原告人收取的額外費用;及

(2)  原告人的代表或員工與被告人之間的訊息摘錄,以支持被告人關於原告人脅迫被告轉按其物業的聲稱。

30.上述證據並沒有呈交原審法官以作考慮。此外,儘管司法常務官於2023年4月18日的指示第9段提醒被告人,被告人仍未向上訴法庭提出呈交任何新證據的申請。因此,這些額外的文件不能被視作支持本上訴的證據。無論如何,即使考慮了額外文件,被告人也未能解釋這些證據如何能協助她的上訴:(a)被告人沒有提供其他背景以進一步說明支付$58,900的目的,以及(b)訊息摘錄未能顯示原告人如何脅迫被告人轉按她的物業。如摘錄顯示,原告人的代表或員工要求被告人提供償還貸款的替代方案,並為被告人推薦了多家金融機構作轉按申請。最終,被告人並沒有接受這些推薦,並自行尋找其他機構作安排。

31.基於以上一切,即使考慮了新證據,本庭也不認為本上訴有任何合理成功機會。

命令

32.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被告人日期為2023年8月31日的傳票,並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有關本申請及其所引致的訟費。

33.本庭將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原告人須於7天內呈交訟費清單並送達給被告人;被告人可於其後14天內提出書面反對訟費理由,不得超過三頁。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原告人: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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