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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1/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August 2024.
1. 這是被告人要求寬免本庭於2023年5月19日所頒發「除非命令」(「除非命令」)之懲罰條款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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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1/2023, [2024] HKCA 815 原案件:[2023] HKCFI 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31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0年第3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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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被告人要求寬免本庭於2023年5月19日所頒發「除非命令」(「除非命令」)之懲罰條款的申請。 背景 2.2023年2月3日,被告人提交上訴通知書,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王鳴峰(「原審法官」)於2023年1月6日作出的判決。被告人就高等法院聆案官杜潔玲(「杜聆案官」)2022年7月22日作出的判決上訴,被原審法官駁回。 3.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5(1)(a)條規則,被告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完成的日期後7天內,向司法常務官提交原審法官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然而,被告人並沒有遵守上述規則。 4.故此,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司法常務官」)於2023年2月23日,指示被告人應向原審法官提出申請,以取得有關的加蓋印章命令文本,並於2023年3月20日向上訴法庭申請延期遞交加蓋印章命令文本。司法常務官亦指示原告人,須於2023年3月13日或之前向法庭表明其立場。 5.被告人和原告人都沒有遵守司法常務官上述的指示。 6.2023年2月8日,被告人致函法庭,表示由於原告人的律師並未遞交判決作蓋印,所以未能取得該命令蓋印副本。2023年3月20日,被告人再次致函法庭,表示她仍然未收到蓋印的判決,因此申請延長遞交該加蓋印章命令副本的時間,直至取得後才遞交。 7.2023年4月18日,司法常務官提醒被告人,她有責任主動行事,應盡快就取得加蓋印章命令文本向原審法官申請,並且向上訴法庭申請延期遞交加蓋印章命令文本。司法常務官又將被告人應遵守其指示的最後期限,延長至2023年5月15日,否則將本案呈交予上訴法庭作進一步指示。 8.可是,被告人仍然沒有在期限內按照司法常務官的指示行事。因此,本庭於2023年5月19日作出除非命令:
本申請 9.被告人沒有遵從除非命令。在2023年8月29日的信函(「該信函」),被告人聲稱她收不到有關資料,並一直在等待原告人的律師提供原審法官的加蓋印章命令文本。被告人又聲稱她不懂法律及沒有律師代表,要求法庭批准她繼續上訴。 10.2023年8月31日,被告人存檔一份傳票及支持誓章,向本庭提出本申請,要求寬免除非命令之懲罰條款(「該傳票」)。2023年11月8日,原告人就本申請提交了反對誓章。 11.儘管司法常務官於2023年9月26日及2023年12月14日發出指示,被告人仍沒有提交任何回覆誓章,亦沒有按照指示存檔任何書面陳詞以支持她的申請。司法常務官於2023年12月14日的指示明確告知被告人,倘若她未能於限期前提交上述文件,將被視作放棄向法庭存檔上述文件的權利,司法常務官亦會把本申請呈交上訴法庭考慮及作判定,不再另行通知。 12.基於上述情況,在原告人和被告人均沒有提交任何書面陳詞的情形下,本庭將根據目前收到的資料及文件考慮本申請,以書面形式處理。 13.《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4條規則列明:
14.由於該傳票是在除非命令規定的限期多於14天以後發出,因此上訴已被自動撤銷,而該傳票中的寬免申請亦是逾期提出。 15.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5(1)條規則,在處理因不遵守法庭命令而施加的任何懲罰條款申請時,法庭須應有關申請考慮整體情況,包括:是否符合秉行公正的原則、要求寬免的申請是否已迅速提出、對於沒有遵從一事是否有良好的解釋,以及(如失責方沒有法律代表)當時他是否不知悉該規則或法院命令,或(如他知悉)他能否在沒有法律協助的情況下遵從該規則或法院命令。 被告人不遵從除非命令的原因 16.在本申請,被告人對她未能遵從除非命令提供了三個原因:
17.本庭認為這三個原因均不能構成不遵從命令的良好解釋。 18.首先,司法常務官於2023年3月9日的信函已經提醒被告人,她有責任向法庭提供一個可靠的地址,以接收法庭和原告人送出的文件或信件,並且不接受被告人提供電郵地址來接收法庭文件或信件。此外,在被告人聲稱2023年8月29日才發現未有收到幾封信件之前,事實上她曾多次致函法庭(包括2023年2月8日、2023年2月24日和2023年3月20日)。倘若被告人在致函法庭後幾個月內,仍沒有收到法庭任何回覆(包括除非命令的通知),她應該及早跟進。因此,本庭不認為這可構成被告人未能遵從除非命令的一個良好解釋。 19.其次,如上所述,司法常務官曾提醒被告人,她有責任根據第59號命令第5(1)(a)條規則向原審法官申請有關加蓋印章命令文本。因此,她並無充份理由聲稱,她仍在等待原告人的律師提供加蓋印章命令文本。 20.第三,司法常務官已於2023年2月23日和2023年4月18日向被告人作出明確指示,本庭看不到任何理由以致被告人在沒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無法遵從除非命令。 上訴的成功機會 21.本庭亦考慮到被告人的上訴,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22.原審法官在判詞指出,雙方並無爭議,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了一筆 $5,890,000的貸款(「該貸款」),以被告人的物業作為抵押(「該物業」)。貸款協議於2018年4月8日簽署,被告人亦於同日收到全部貸款金額。其後,儘管被告人於2019年6月、8月和9月逾期還款,被告人每月的確有向原告人支付$63,808.33的利息,直至2019年10月。 23.根據杜聆案官2022年7月22日的命令,原告人可向被告人追回有法定押記擔保的貸款金額,以及(a) 貸款總額的利息,由2019年10月8日起至命令日,以年利率13% 計算,其後按判定利率計算,直至款項付清為止;(b) 違約金額的利息,年利率為13%。 24.在聽取被告人針對杜聆案官判決的上訴時,原審法官考慮了以下的上訴理由並將其全部駁回,包括:
25.原審法官也裁定原告人違反了該條例的以下條文:
26.在考慮上述違規條款後,原審法官同意杜聆案官根據該條例第18(3) 和22(2) 條行使酌情權。原審法官的理由載於2023年1月6日的判決第31至32段。原審法官並且認為,提前贖回條款可從貸款協議中分割,以補救有關的違約行為,不應導致整個貸款協議無法執行。 27.在上訴通知書,被告人提出了三個上訴理由。簡要而言,被告人聲稱原告人犯下連串的嚴重不當行為,包括:
28.原審法官在判決中已考慮了上述所有論點。在本上訴中,被告人並沒有指出原審法官的判決或理由有任何錯誤。 29.本庭亦注意到,被告人於2023年3月31日就本上訴存檔了一份誓章,其中夾附以下文件:
30.上述證據並沒有呈交原審法官以作考慮。此外,儘管司法常務官於2023年4月18日的指示第9段提醒被告人,被告人仍未向上訴法庭提出呈交任何新證據的申請。因此,這些額外的文件不能被視作支持本上訴的證據。無論如何,即使考慮了額外文件,被告人也未能解釋這些證據如何能協助她的上訴:(a)被告人沒有提供其他背景以進一步說明支付$58,900的目的,以及(b)訊息摘錄未能顯示原告人如何脅迫被告人轉按她的物業。如摘錄顯示,原告人的代表或員工要求被告人提供償還貸款的替代方案,並為被告人推薦了多家金融機構作轉按申請。最終,被告人並沒有接受這些推薦,並自行尋找其他機構作安排。 31.基於以上一切,即使考慮了新證據,本庭也不認為本上訴有任何合理成功機會。 命令 32.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被告人日期為2023年8月31日的傳票,並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有關本申請及其所引致的訟費。 33.本庭將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原告人須於7天內呈交訟費清單並送達給被告人;被告人可於其後14天內提出書面反對訟費理由,不得超過三頁。
原告人: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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