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樂

Case No.DCCC 44/2024[2024] HKDC 137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Aug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4/2024

[2024] HKDC 13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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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偉樂 CHEUNG Wai-l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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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4年8月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燕儀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志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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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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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深水埔街坊福利會小學位於九龍深水埗汝州街88號。放學後,深水埔街坊福利會會使用學校地下及1樓舉辦活動。

3.自2023年8月14日起,涉案學校5樓進行冷氣工程以作為定期維修。維修工程預計為時一至兩星期,由雅圖(亞洲)工程有限公司(雅圖)負責。該段期間,只有維修工人及活動參與者獲准以獲授權人士身分進入學校,但學校正門並沒有人手監察登記工作。

4.2023年8月18日下午5時許,警員看見被告雙手拿著一個白色尼龍袋,在深水埗石硤尾街與汝州街交界處急步行走。警員於是截停被告。

5.經搜查後,警員在尼龍袋發現以下物品(統稱為被盜財物):—

(1)一卷電線(約值港幣$200元);

(2)40條銅喉(約值港幣$2,500元);及

(3)兩條角鐵(約值港幣$300元)。

6.警員初步查問尼龍袋及被盜財物的來歷。被告提及一個叫「成哥」的工程判頭准許他出售被盜財物,而被盜財物是冷氣工程的碎件。

7.被告於下午5時許帶警員到附近的涉案學校地下正門,指著正門左邊靠牆地面,即被告拿走尼龍袋連內載被盜財物的位置。

8.警方其後向雅圖姓梁的管工查詢,梁並不認識被告,而被告並非雅圖職員。那尼龍袋及被盜財物先前放在涉案學校的地上供工程之用,屬雅圖所有。

9.被盜財物總值約為港幣$3,000元。

10.涉案學校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於2023年8月18日下午5時45分左右進入學校正門,拿走放在正門左邊靠牆地上的尼龍袋,很快從正門離開學校。被告雙手拿著尼龍袋。

11.警員拘捕被告,而被告於現場在警誡下曾說「老闆叫我攞走啲架生攞去賣」。

12.後來在補錄口供中,被告進一步說「呢啲碎料我自己想偷嚟賣,冇老闆叫我攞,亦都冇做過任何工程」。

求情理由

13.現年41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已經離婚,並沒有子女。被告從2004年開始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附近露宿。他從2002年接受綜援(包括傷殘津貼)。辯方說被告是單獨行事,學校正值非辦公時間。被告並沒有使用武力,亦沒有帶備工具。被告只是進入校門,「隨意撿取」被盜物件,而被盜物件約值$3,000元。失主最後並沒有損失。被告在14年前有犯罪紀錄。辯方說被告只是一時貪念犯案,感到懊悔。被告亦第一時間認罪。

14.辯方亦提及被告亦患有脊椎的傷患,因而得到傷殘津貼。

判刑

15.41歲的被告在2010年3月有3項涉及虛假文書的定罪(註:本席後來得知這些定罪涉及信用卡),被判入獄總共12個月。被告在2010年11月出獄。本席不會因被告的前科而加重他的刑責。

16.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本席相信被告是機會主義的行事者,並沒有證據指被告有預謀。被告亦沒有帶備工具爆竊。從相片冊MFI-1第一張相片來看,辯方亦同意被告是進入學校前門行約4至5步便找到尼龍袋及尼龍袋內的失物。閉路電視相片冊MFI-2(5)及第(8)張相看見被告偷取涉案失物的情況。當時亦有行人在路上[第(8)張相片]。

17.被盜的財物約值$3,000元,但如果變賣,本席相信數值會低於$3,000元。本案的被盜失物最後亦完壁歸趙,學校並沒有損失。

18.法理上被告是那學校的非法侵入者,而本案並不是一般常見的爆竊案。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2年半,但本席考慮到本案的案情,失物亦已歸還給物主,決定從輕發落,以1年半(18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2個月。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