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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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31/2023 [2024] HKDC 14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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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早前收到由法律援助署指派的莊君如大律師及被告自己聘請的蘇信恩大律師的求情文件(日期分別為2024年8月2日及7月29日)。今天,蘇大律師向法庭確認被告撤銷蘇大律師代表被告的身分。本席向法援署指派的莊大律師及被告私自委任(但現在被撤銷辯方身分)的蘇大律師作出頗長的查詢。最後決定批准蘇大律師的申請。被告現在由法援署委派的莊大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2023年2月2日凌晨1時40分左右,警員16339見到一名男子在碧街望見警方路障後,折返彌敦道,形跡可疑。警員16339於是尾隨該男子,在旺角彌敦道546號外面把他截停。當時,被告站在該男子旁邊。警員進行初步查問,顯示被告與該男子互相認識,但聲稱剛巧在彌敦道546號相遇。 3.後來署理警長16699到達現場(本席在查詢下得悉大約在5分鐘之內),見到被告緊握左拳,於是警長要求被告打開左拳。當時,被告左拳握著3個載有一些晶狀固體的可再封口膠袋(證物1至證物3)。警員從被告身上發現現金港幣$5,508.3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4.政府化驗師證實證物1至3載有內含4.2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4.29克晶狀固體。證物1、2及3(包括其可再封口膠袋)的總重量分別為1.95克、1.8克和1.73克。 5.同日凌晨1時45分左右,警員以藏毒罪拘捕被告。被告在口頭警誡下表示「呢啲毒品係我自己食嘅」。 6.其後在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被告作出以下的陳述:—
求情理由 7.莊大律師的求情文件指出,現年58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父親在被告9歲時過世,由母親撫養。被告的母親在被告20歲時過世。被告中一輟學,因誤交損友而染上毒癮。被告的伴侶在2015年離世,這使被告精神崩潰,需要依靠毒品麻醉自己。辯方說被告可說是背景坎坷。被告被捕時做清潔散工,每日賺$600至$700元。 8.辯方說被告用$2,000多元購買毒品,因被告在附近的麻雀館打麻雀而賺了錢(註:這並不在被告的書面求情陳詞中所提及)。辯方說被告打算把涉案其中一包的毒品自用,而其餘2包是「社交販毒」(social trafficking)。辯方說被告已經深刻反省,自覺年紀已大。被告會戒掉毒癮。 9.在本席查問下,辯方說她不知道為何3包可再封口膠袋有不同圖案(見相片冊MFI-2)。 10.辯方其後索取時間來確定被告會或不會要求紐頓聆訊。最後被告決定她不會就其中一包毒品自用的說法出庭作供。 11.辯方呈上被告的求情信,而今天辯方亦呈上被告姓黃密友的求情信。 判刑 12.本案涉及3包毒品,用不同圖案的可再封口膠袋裝載,有關重量分別是1.95克、1.8克及1.73克。控方所提供的政府化驗師的報告指出,涉案的毒品是4.25克冰毒。 13.控方並沒有提供涉案毒品當時的市值金額。被告身上有$5,500多元(包括一張$1,000元面值的鈔票、7張$500元鈔票和10張$100元鈔票)。本席並不接納被告是剛在麻雀館贏錢,而有錢買毒品,和身上管有$5,500多元的說法。本席亦不接納被告會用3包毒品中其中一包為自用的說法,亦不接納被告打算社交販毒,把另外兩包毒品作為社交販毒之用。 14.被告是在凌晨1時45分左右被捕,那3包毒品在被告手上。本席不知道被告有沒有手袋在身,亦不知為何被告不把毒品放在褲袋或手袋中。被告說她在當日1時30分左右,在砵蘭街的公園附近,用$2,000元折扣價買毒品。辯方說被告是看見毒品質素好,所以買了3包。 15.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今次是她「人生中最長的一項刑罰」。年紀大,使她不能承受毒品的傷害。被告說姓黃的好友對她不離不棄。她會改過,做正常人。 16.被告的姓黃密友在求情信中說她和被告相識10年多。被告人生歷程十分坎坷。被告自食其力、孤苦伶仃,沒有家庭樂,但被告性格開朗、思想正面。被告的伴侶早年過世,使被告打擊很大。被告承諾會戒掉毒癮,大家會互相照應。被告從1984年2月開始,總共有15項定罪,當中涉及9項藏毒罪及一項販毒罪。 17.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的冰毒的量刑起點是3年至7年。本案涉及4.2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本席以量刑起點為4年。被告坦白認罪,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減至32個月。 18.一名吸毒者可以是販毒者,雖然被告並沒有作供,但本席接納被告可能會把一部分涉案毒品自用的說法。可是,本席不會接納涉案的毒品的三分一會是被告自用的說法。基於這個考慮,本席酌情再減刑3個月,判被告入獄29個月。 後語 19.兩名大律師代表被告呈交求情文件冊。莊大律師由法援署指派,而蘇大律師及Kingston Tong & Co唐敬嚴律師事務所由被告自己委任。蘇大律師的律師團隊和莊大律師的律師團隊在2023年已經相遇。唐敬嚴律師事務所更在2024年8月2日發出更改代表律師通知書,但法援署並沒有收到被告撤銷法援的申請。莊大律師說她在2023年10月和12月起碼4次的會面中,被告都堅稱她仍然會接受法援。被告不需要交出分擔費。被告亦說她在還押期間,有人接觸她,令她不勝其煩。本席在2024年8月5日和8月6日經書記接觸兩名辯方大律師或事務所,但最終沒有人能說出誰是真正在今天代表被告的法律團隊。 20.今天(2024年8月7日)蘇大律師向法庭指出,他自願撤銷專業保密原則,提供一份由唐律師所撰寫,而由被告親自簽名的文件(MFI-1),確認被告不使用法援律師,解僱他們,而由唐敬嚴律師事務所作為被告在本案的代表。但法援署職員在昨天(8月6日)會見被告,但被告卻不肯撤銷法援申請。本席認為這是不必要的浪費資源。最後,在本席向被告查問之下,被告自己確認她會選擇法援署所委派的莊大律師作為其在本案的法律代表。於是,本席批准蘇大律師和唐敬嚴律師事務所的退場,批准他們在這宗案件不需要再代表被告。 21.本席不會頒令,但希望法律援助署就法律代表問題作出跟進,及如果需要的話,有所改善。否則(如果被告今天撤銷法援署代表她的話),公帑便會有所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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