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浚賢
|
DCCC 914/2023 [2024] HKDC 14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交替的企圖洗黑錢的罪行。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本席的裁決理由如下。 控方案情 2.2023年3月5日晚上8時許,73歲姓林的受害人經固網電說接到一名男士(男子A)的來電。他自稱是受害人的女婿。大家短暫交談後,男子A便收線。 3.翌日早上11時許,男子A再來電,說他被警方拘捕,需要$50,000元保釋金。受害人和太太從銀行提取$90,000元。同日下午1時許,男子A再來電,問受害人其地址。受害人告訴他是在青衣長安邨安江樓21樓一單位。後來受害人得悉這是電騙,其妻子於是報警。同日下午3時許,一隊警員到達受害人的單位。警員在21樓的後樓梯找到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他幫人到單位收$50,000元。 辯方案情 4.被告不否認他在安江樓21樓後樓梯被捕,他亦不否認他在現場在警誡下自願地說他幫一個叫阿Jer的人收$50,000元。他會有$1,500元的報酬。但被告否認和男子A、或阿山、或阿Jer串謀詐騙。被告說他只是幫他人收欠債$50,000元,並沒有洗黑錢。 控方的提證 5.控辯雙方呈上一份承認事實(P12),只傳召拘捕被告的警員10706,並沒有傳召73歲的受害人。 承認事實 6.以下為控辯雙方所同意的承認事實︰—
控方第一證人 警員10706鄺展輝 7.2023年3月6日下午3時許,他和同袍到達青衣長安邨安江樓21樓一單位調查一宗涉嫌騙案。 8.控方第一證人和警員13455在地下和保安員查詢。保安員說有一名「後生仔」沒有登記便進入大廈。保安員在一張紙紀錄下來。控方第一證人和警員13455乘電梯到21樓找受害人。受害人說有人曾在門口敲門。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和同袍在該樓層巡查兜截。在3時09分在21樓的後樓梯發現被告,警員於是向被告查問。警員說當時被告有點緊張,問警員是甚麼人。警員於是表明身分,叫被告拿出身上的物品。被告身上有2部電話。在查問下,被告人說他有個朋友叫阿Jer,叫他到單位去收錢。被告會得到$1,500元。控方第一證人叫同袍管控被告,然後到受害人單位再查問案情,得知大致的情況後,他再返回後樓梯,拘捕和警誡被告。 9.被告說他有一個朋友叫阿Jer,叫他到安江樓收數攞錢,被告會得到$1,500元。跟著,控方第一證人押解被告返回青衣警署。控方第一證人把被告的資料輸入電腦(P13),包括被告的電話號碼、住址。跟著,控方第一證人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14)及和被告進行補錄口供(P1),之後將副本給予被告簽收(P15)。 10.在辯方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在現場警誡被告之前曾向被告查問。被告有回答,而他亦把被告的說法紀錄在他自己所寫的口供。其後,控方第一證人才向被告作出警誡。控方第一證人把被告警誡後所說的說話紀錄在記事冊(P1) 被告的補錄口供(P1) 11.在警誡後,被告說「係有個叫阿Jer嘅男人叫我嚟安江樓2114室攞錢,我以為係嚟上門收數咋。阿Jer仲話攞完錢之後會畀番1,500鈫我」。 辯方案情 12.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自己出庭作供。 被告的證供 13.被告現年24歲,香港出生,中六程度,未婚,是冷氣維修員,月入約$20,000元。 14.2023年3月6日,被告在青衣安江樓21樓後樓梯出現。被告說他在2016年認識一個朋友叫許亮山(阿山)。他們在一間日本餐廳工作。被告是做兼職。後來,在2018年阿山去了杜拜工作,而被告則到匈牙利做一年交流計劃。阿山說他從事虛擬貨幣買賣,後來阿山在2018年年中和妻子離婚。期間他們大家有聯絡。 15.2023年阿山說他在杜拜的生意已經上了軌道,他可以多些時間返香港。阿山大約28歲,較被告大4歲。阿山返回香港都是在被告在梨木樹公共屋邨居住。大家外出時大多數由阿山找數。被告認為阿山「搵到錢」。 16.2023年3月初,阿山說他要趕往大陸做生意。阿山叫被告聯絡他一位客人叫阿Jer。那人投資損手,欠下$50,000元債項,叫被告去收錢,事成後阿山會給$1,500元酬勞給被告。被告當時收入不多,他認為是阿山「帶挈」他。阿山叫他聯絡阿Jer,並且交給被告一部白色電話。被告沒有查問為甚麼。這白色電話便是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的其中一部電話。被告不記得該電話的型號及電話號碼。 17.大約在1時或者2時許,阿Jer打電話給被告,告訴被告到長發商場等候,之後再指示被告去拿取一筆現金。被告由始至終都沒有見過阿Jer或那個會從他收錢的男子。阿Jer打數次電話給被告,電話的來電顯示是4字頭的號碼。被告說他是搭的士到長發商場。阿Jer再來電告訴被告,他有事辦「行唔開」。阿Jer說他同父親說要交$50,000元,叫被告上樓,但叫被告不用問對方,直接取錢便可以走。 18.被告和阿山通電話。被告說可能是阿山打電話給被告。阿山說這個客投資很多年,「信得過」。當日被告說他和阿山通電話約5次以下。阿Jer是在被告去長安邨途中才說他「行唔開」,不能夠前來和被告會面。被告說他是「Google」長發商場才知道商場在長發邨,但亦說阿Jer應該有提長發商場是在青衣。被告到達安江樓才得知單位是在21樓。 19.到達安江樓之後,被告跟隨住客進入大廈。被告並沒有接觸保安員,亦沒有做訪客登記。 20.被告到達21樓2114室,那單位沒有門鐘,但有鐵閘和木門。被告說他敲門大約5下,但沒有人應門。被告於是走到後樓梯,打電話給阿Jer。阿Jer說他會「打電話給父親,父親應該在單位內」。於是,被告再去2114室門外再拍門,但都沒有人應門。被告於是下樓準備離開。這時阿Jer再打電話來問進展如何。阿Jer叫被告再上門一次。被告於是搭另一部電梯到22樓,然後再行落一層到21樓。在後樓梯,被告被警員截查。警員出示委任證。被告說阿Jer叫他來收錢,事成可得到$1,500元,被告不知道2114室內有沒有人。被告亦說他把自己的電話(6655 2406)「飛線」到阿山的白色電話。被告沒有帶自己的電話,因為「爆data」。 21.在盤問下,被告說他在2018年至2023年和阿山有聯絡。被告同意他不知道阿山在杜拜做甚麼工作。 22.2023年阿山返回香港,大部分時間住在被告在梨木樹的住所。被告和母親同住。阿山睡在梳化。被告不覺得阿山住在他們住所有何出奇。被告覺得這反而方便他們聊天,但阿山並沒有提議住酒店。 23.3月6日當日,阿山在被告的家中叫被告幫手收錢,收$50,000元。阿山說他要返大陸。阿山把白色電話交給被告,以便聯絡阿Jer。被告沒有問為甚麼阿山留那電話給被告使用。阿山說那是他的「work phone」(工作電話)。阿Jer在1時或2時打電話給他。被告當時不知道白色電話的號碼,而被告不覺得有需要知道。 24.有關白色電話(5726 8896)的電話紀錄(P8)顯示相信是阿Jer的人曾經頻密打電話給被告。被告說阿Jer打電話問進度、問成不成功。被告不記得大部分長電話的內容,但那次長達139秒的電話(項目21,P8)是有關阿山在大陸做甚麼。但阿山打電話主要是問進度。被告曾經向阿山表示懷疑,不知道阿Jer要被告上樓收錢「信不信得過」,但被告相信阿山。 25.阿山說他和阿Jer合作很多年,有做投資。被告並沒有叫阿Jer叫他父親開門等被告。被告以為阿Jer父親年紀大,聽不到敲門聲。被告於是到後樓梯吸煙,但被告後來說他不記得見到警察那時的情況。被告早前曾經接到阿山及阿Jer多次電話,這使被告「冇時間去諗」。 26.被告被捕後,他找不到阿山。被告事後才知有人騙那70多歲的老人家。阿山已經離開被告的住所,只留下一些衣服,但被告並沒有在住所向警員指出阿山的衣物,而最後被告亦把這些衣物棄掉。阿山有如失了蹤。被告並沒有找阿山作為辯方證人,認為沒有幫助。被告認為阿山在平時很照顧他,吃喝玩樂都是阿山找數。 27.在覆問時,被告說他到那單位總共拍門3次,但後來說不記得是否是在第2次拍門後才吸煙。 28.被告在後樓梯被警員截查時並沒有吸煙。被告說他對拍門沒有人應門的事感到奇怪及懷疑,但被告並不是懷疑那筆錢。 證供分析 29.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辯方並沒有舉證的責任。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這表示在法理上被告的證言的可信性較高,而被告的犯罪傾向性較低。 30.被告選擇出庭作供。辯方在結案陳詞時說,控方就第一項的串謀詐騙罪舉證有困難,不能夠證明被告和其他人有非法協議詐騙那位受害人。就交替的洗黑錢罪,辯方說被告沒有出庭經驗。被告年紀相對較輕,但從通話紀錄(P8)而言,被告的版本並非杜撰。被告在相關時段收到不少電話,這和被告的證供吻合。因此被告的說法「可能是真的」。辯方說被告有懷疑阿Jer這人,但並不是那筆錢。辯方說沒有證據指被告有理由相信那筆錢是黑錢。 31.從被告的證供而言,本席認為被告的證供有不少令人費解的地方。24歲的被告有中六的程度,並不是一名年幼無知的年青人。以下是其中部分較明顯的反駁處︰—
32.當然,本席認為被告的辯解不盡不實,不值得信任,但舉證的責任仍然在控方。 33.本席認為被告確實在受害人單位外曾經拍門。他在受害人單位21樓的後樓梯被截查。被告並不是隨意無目的地找到受害人的單位。被告說他是受阿Jer所託去收錢。被告當天是為朋友阿山去收數。阿山並沒有親自告知在哪裡收錢、收多少錢或者收錢之後那筆錢交給誰。反而由欠債一方的阿Jer打電話給被告。被告要等候阿Jer的電話。對方亦不是第一時間告知受害人單位的地址。被告到達長發商場才得悉受害人單位的地址。被告沒有帶備自己的電話,反而用阿山給他的工作電話聯絡阿Jer。阿Jer亦不停打電話給被告。被告亦覺得阿Jer這人及收數的方式使他有點懷疑。明顯地,被告是被人利用收數,他亦貪圖$1,500元的報酬。被告亦不問對方為何是$1,500元的報酬,而不是$1,000元或$500元。 34.另一方面,阿山把他的工作電話給被告,然後說自己要返回大陸。被告並沒有問為甚麼阿山這麼急要返回大陸。為何要交阿山的白色工作電話給被告?為何阿山不能遲一天或兩天自己去收數?為何他要阿Jer那一方打電話給被告,而不是由阿山直接和阿Jer交涉,然後給予被告明顯的指示,包括受害人的地址、如何收數及如何將$50,000元交給阿山。被告當天被捕後,阿山留下他在被告住所的衣物便人間蒸發,而被告亦沒有把阿山的個人物品交給警方作進一步調查之用。 35.凡此種種,本席認為被告是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所收的金額$50,000元是黑錢。雖然被告未能收取$50,000元,但被告是企圖處理這筆黑錢。被告已經到達涉案的單位敲門,而受害人亦準備了有關的款項,差一點便要開門及交錢(受害人的證供指他已經準備了$90,000元)。因此,被告的作為已經超乎只屬干犯該罪行的預備作為者(註:實質上控方亦可以控告被告串謀洗黑錢的罪名)。 36.另一方面,基於現有的證據,本席認為控方不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串謀其他人詐騙受害人。沒有證據指被告從阿山或者阿Jer得知詐騙的行為。沒有證據是誰人打電話給受害人。雖然被告所管有的白色電話(P3)曾經和另一個電話9565 4465有通話,而9565 4465曾經打電話給受害人,但沒有證據指被告知情。 37.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裁定被告第二項交替的企圖洗黑錢罪罪名成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91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