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智傑

Case No.HCMA 59/2023[2024] HKCFI 247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9/2023

[2024] HKCFI 24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59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22年第9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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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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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23年9月18日
判案日期:  2024年9月1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周志恒(下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發時間為2022年5月1日下午6時33分,地點是沙咀道一段三線行車的路段。根據地面的標示,沙咀道的左一線只准許車輛左轉大河道(後分為左右兩條行車線),沙咀道的左二線和左三線則只准許車輛直駛。案發前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的車輛(V1)一直沿沙咀道左一線行駛,上訴人駕駛的車輛(V2)則沿沙咀道左二線行駛。V2駛至分岔路口前,突然在V1的右前方切線轉入大河道,與V1發生碰撞。

3.上訴人選擇作供。他指當時V1正尾隨一輛雙層巴士轉入大河道左一線,上訴人向左望見V1在V2的左後方約半個車位行駛,於是向左邊切線。上訴人強調當時V1沒有打右指揮燈,而兩車碰撞時V2已完全切入大河道左二線。

4.裁判官指出,呈堂的影片和截圖顯示兩車碰撞時V2的車頭的確已經進入大河道左二線,但未能顯示V2車尾的位置。故此,裁判官不能肯定V2是否如辯方所指已完全切入大河道左二線[1]

5.裁判官裁定,無論如何,上訴人明知左後方有其他車輛,但未有確保大河道左二線情況安全仍強行切線,釀成意外[2];裁判官裁定上訴人駕駛時未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屬不小心駕駛。

6.代表上訴人的李煒鍵大律師提出兩項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一指,裁判官未能準確地掌握案發經過:事實上,V1和V2是同時切入大河道左二線。上訴理由二指,裁判官忽略了上訴人自己切線時卻有合理理由相信V1不會同時切線。李大律師投訴,基於上述情況,裁判官錯誤地裁斷上訴人於切線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

7.本席認為,作為一名合理謹慎的駕駛者,應儘早選定沙咀道左一線(而非左二線)前往大河道。上訴人選擇駛至分岔路口才切線轉入大河道的做法,雖然未必違反道路交通規例(行車線之間並非以任何實線分隔),但他仍有責任清楚觀察左後方的交通情況並在安全情況下方可切線,亦應合理地預期轉入沙咀道的其他車輛有機會選擇靠左線或右線繼續行駛,車速亦有可能改變。上訴人假定V1必然會跟隨前車選擇左線,全屬他一廂情願的說法,不能因此而斷定他可以安全地由沙咀道中線直接轉入大河道。本席認為,沙咀道中線在該位置載有直行箭嘴標示,便正正是防止這類情況發生。

8.本席在上訴聆訊的時候細心觀看了V2行車記錄儀的片段。本席認為,意外如何發生,一目了然。上訴人不應在沒有足夠顧及V1的情況下由沙咀道切線進入大河道,導致此次意外。

9.本席以重審角度審視所有證據後,與裁判官達致的裁斷一致,認為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未能達到一個合理謹慎司機的應有水平,不小心駕駛。

10.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潘兆童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鄧芷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李郭羅律師行延聘李煒鍵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1]  《裁斷陳述書》第29段

[2]  《裁斷陳述書》第40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