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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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5/2024 [2024] HKDC 11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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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1.受害人黃女士64歲,獨居於新界葵涌一間公屋單位,被告人則與母親居於黃女士同一樓層的附近單位。 2.黃女士習慣把自己家居的後備鎖匙,掛在鐵閘與木門之間的釘子上。2023年9月11日上午,黃女士離開單位,在中午回家時,發現單位內的物品被移動過,床頭櫃內的貴重物品不見了,於是報警。 3.同日中午,警方到達現場調查,其後見到被告人及其母親返家。警方向被告人搜身,發現了他右前褲袋有一些貴重物品。警方拘捕及警誡被告人,罪名是入屋爆竊罪,被告人承認因為需要金錢而在黃女士居所偷竊。 4.調查後發現,黃女士共失去了一條頸鏈、兩條手鏈、四隻戒指、三隻耳環,共值港幣12,300元,及現金人民幣1,200元。 5.警方其後向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於2023年9月11日上午,利用掛在案發單位的後備鎖匙進入案發單位,偷去床頭櫃內的首飾及人民幣。 控罪 6.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7.被告人現年27歲,未婚,在香港出世,是家中獨子,與61歲的母親相依為命,完成中六課程後曾經在工廠任職文員,其後轉職為廚房學徒、食品公司倉務員等,但在疫情期間失去工作,只能夠找到一些散工及侍應等兼職工作,案發前月入約港幣12,000元,其中港幣6,000元給母親作為家用。 8.代表被告人的葉律師指出被告人出身於基層家庭,為人良善,樂於助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只是曾經在失業期間貸款,經濟上承擔巨大壓力,又不慎染上賭癮,入不敷支,最後因為一時貪心才干犯本案,現己深感後悔。 9.被告人的母親學歷不高,亦是一名長期病患者,但被告人因本案被還押,現在只能帶病工作。被告人及其母親都寫了求情信件,希望本席可以從輕發落。本案所有失物已被尋回,本席亦獲告知,被告人將會賠償黃女士損失了的人民幣,因此黃女士將不會有任何實質損失。 量刑 10.上訴法庭已經就入屋犯法罪定下清晰的判刑指引。發生在住宅物業內的入屋犯法罪,就成年的初犯者,在沒有加重或減輕處罰因素的情況下,恰當的量刑基準是3年監禁,而發生在非住宅物業內的入屋犯法罪,一般的量刑基準為兩年半監禁(見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11.本席採納3年監禁為本案的量刑起點,基於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此外本席再找不到任何減刑因素,因此判監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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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