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建安

Case No.HCMA 350/2023[2024] HKCFI 264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Aug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50/2023

[2024] HKCFI 26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35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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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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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 2024年8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8月9日

判 案 書

1.這是一宗針對有關充公保釋金命令的上訴,根據答辯人提供的資料,上訴人為內地居民,原被指涉及一宗2016年發生俗稱「洗黑錢」的案件。於2018年10月21日被警方拘捕。

2.上訴人之後獲准以港幣現金100,000元保釋,並一直依時來港報到。直到被安排於2020年2月17日需要當天報到,但因應本港及內地的新冠疫情防控政策,上訴人通知警方未能依時來港,但答應於解封關口後便立即來港報到,當時負責的警員表示同意有關做法。

3.直到2021年2月10日,當時案件由另一警員接手負責,到2021年8月起,警方未能成功聯絡上訴人。

4.因應上訴人沒有來港報到,警方其後向粉嶺裁判法院申請充公上訴人的保釋金,並由當時的處理主任裁判官於2022年3月25日批出有關命令。

5.之後於2023年1月18日上訴人來港,因其被通緝人士身分被捕,並獲准保釋,同時亦被告知其港幣100,000元的保釋金已經被充公,警方最後於2023年7 月26日正式釋放上訴人。

6.於2023年3月13日,上訴人向高等法院就有關充公其保釋金一事提出司法覆核,但2023年8月31 日被原訟法庭高浩文法官駁回,理由是司法覆核並不適用,上訴人應尋求補救的恰當做法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3和114條就上述的沒收令提出逾時上訴(見判詞第36段)。上訴人於是於2023年9月11日向裁判法院提交要求延長上訴通知期限的申請書並獲批,並於9月18日提交不服命令的上訴通知書。

7.根據之前裁判官於其日期為2022年3月25日的書面裁決,他確認他在接納警方單方面的申請時,並作出決定充公上訴人的保釋金時並不知悉上訴人上述的情況,亦無從考慮他的理由,他表示如果當時他是知道的話是不會發出該充公令的。

8.根據上訴人於2023年10月3日送交法庭的上訴理由及書面陳詞,他確認他是因為內地的防控政策以致無法來港報到,亦於防控政策放緩時嘗試申請來港但不成功。直至2023年3月作出司法覆核申請後,他才知道應以上訴的方式作出廢除有關充公令的申請。

9.現在答辯人亦確認,經警方向內地有關部門查詢後,上訴人在其書面陳詞所聲稱的防疫政策、封關時間和其申請有關通行證的資料均為真確;因此,答辯人接受上訴人未能回港報到並非源於他自身的過失,不反對上訴人現在提出的上訴。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現在批准上訴人的上訴,撤銷有關其上述保釋金被充公的命令。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黃善輝先生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