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73/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September 2024.
1. 本案涉及2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蔡文寶(“ 被告人 ” )及第二被告人吳嘉欣,他們共同面對1項“販運危險藥物”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倆人與於2023年4月29日,在九龍油麻地登打士街與東安街附近的1輛登記號碼為YL7921私家車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1.71克可卡因的14.39克固體及內含27.32克氯胺酮的31.65克固體。被告人於本席前承認控罪,而第二被告人的案件則分開由另一法官處理,現本席只處理被告人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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