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海家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05/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October 2024.

1. 被告承認一項交替控罪,即是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Case No.DCCC 405/2024[2024] HKDC 167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Oct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05/2024

[2024] HKDC 16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海家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24年10月4日
出席人士:  江建嬅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富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振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交替控罪,即是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控方案情

2.2024年1月29日,早上5:40時,警方人員到達涉案現場,處理一宗襲擊案件。當時被告語無倫次及大叫大嚷,警方認為與襲擊案件無關,將被告帶離現場。

3.同日早上6:05時,被告返回案發現場,警方人員亦再次到場。被告指罵控方第一證人,並且用力將一個打火機拋向控方第一證人身上,令他感覺痛楚。

4.被告接着衝向第一證人,扯着第一証人及用力推撞控方第一證人,令控方第一證人的額頭撞向一個水錶,令控方第一證人頭暈。

5.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入院,前額有3厘米裂傷,縫了6針,放了5天病假。

6.控方第一證人左衣袖亦被撕破。

7.被告即時被捕,在警誡下承認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因為當時“嬲嬲地”。

被告的背景/求情因素

8.被告現年24歲,未婚。以往並無定罪紀錄。被告於單親家庭長大,與母親同住。

9.被告只有中六程度,在案發前在地盤任職散工,月入大約2萬元左右,需按時提供父母生活費用。

10.案中的報案人是被告的女朋友,也是涉案的單位的戶主,被告間中留宿。

11.事發時被告與女朋友發生爭執,因為被告情緒激動,女友於是報警。

12.當警員到場時,被告返回單位,打算執拾衣物前往地盤開工,此時被告在走廊外叫嚷,內容大致要返回屋內。

13.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與投訴無關,便送被告離開大廈。

14.不久,被告再次折回現場,打算收拾衣物後便離去。

15.剛巧,警方接獲保安員的報告,於是警方折返現場。被告與警方再次在走廊相遇,由於被告情緒激動,因而干犯本案罪行。

16.被告的父母及女友,亦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被告父母信中,應為被告的犯錯是他們沒有盡力管教被告,他們會努力扶持被告,給予被告最大的鼓勵,重新做人。

17.至於女友,似乎已經原諒被告,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被告能夠盡快出獄,與她及她的五歲兒子重聚。

18.被告今天的求情信表示對受傷警員致深切歉意,對自己的衝動行為已深感內疚及自責。

判刑

19.被告所承認的控罪,最高刑罰為3年。辯方在陳詞時指出,此類案件並無量刑指引,判刑時需考慮案中情節。

20.被告犯案的原因,主要原因有二:—

(a)  被告與女友因感情糾紛而情緒激動;

(b)  被告在酒精的影響下,未能保持冷靜,當在遇上警員的時候,反應過敏,並非全心挑釁或針對警員。

21.除此以外,辯方指被告單獨行事,沒有使用任何武器,襲擊的過程涉及“用手推一下”。整個襲擊過程短暫,辯方相信大約四至5秒,並非持續性不斷的向警員襲擊。

22.不過,在過程中,被告用一個打火機擲向第一證人,令他身體感到痛楚,

23.受傷的警員傷勢是3厘米的裂傷,傷口縫了6針,因此需要休病假5天。

24.根據醫療報告,控方第一證人即日出院,沒有永久傷殘,早已康復,並且已返回崗位工作。

25.被告對警員的受傷,深感歉意,承諾不會重蹈覆轍。

26.辯方同意在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但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是一時衝動已犯案,並非一般慣犯,經常以武力解決問題。

27.被告因干犯本案,已經還押至今8個月,在這段時間,被告時刻反省,為其魯莽行為感到極度後悔,已經從中吸取教訓。

28.本席考慮到以上的求情因素,以及被告是初犯,基於一時衝動而犯案,被受襲的警員,傷勢並非嚴重,不過,案情有其嚴重性,被告在犯案時,知道第一證人正在執行警務工作,法庭有責任保護在職的警務人員,故此在量刑時,必須考慮這一點。

29.本席認為合理的刑期,應定於15個月,被告承認控罪,可得三份一的扣減,即是10個月監禁。

30.本席下令被告入獄10個月

( 周燕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