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康

Case No.DCCC 773/2023[2024] HKDC 146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73/2023

[2024] HKDC 14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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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志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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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4年9月3日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明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溫楊侯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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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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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23年3月28日凌晨1時許,警員在葵涌區發現一輛可疑汽車,見被告人從司機位走下來,警員將被告人截停,並在車廂內找到十六小包氯胺酮和五小包可卡因,重量如下:

(A)一個膠袋,內有0.56克固體,含0.37克氯胺酮;

(B)四個膠袋,內有合共24.1克固體,含20.5克氯胺酮;

(C)四個膠袋,共有5.17克固體,內含4.07克氯胺酮;

(D)七個膠袋,共有4.10克固體,含3.45克氯胺酮;

(E)五個膠袋,共有3.08克固體,含2.69克可卡因。

3.被告人向警員承認他知道上述東西是毒品。他為賺取1,200元報酬,便替人帶運毒品。他從九龍站拿到葵涌,打算轉交別人。

4.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我都係等錢用,先幫人帶啲毒品畀人㗎咋」。

5.被告人身上有兩部流動電話和港幣1,350元。

6.警方估計涉案毒品約值18,000元。

案底

7.被告人現年35歲,以前冇定罪紀錄。

求情

8.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有中三教育程度,未婚,被捕前和家人同住。

9.律師呈上被告人及他的父親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後悔,說會改正,他的父親亦叫法庭輕判被告人。

10.本案涉及的毒品有28.39克氯胺酮和2.69克可卡因(兩者都是以純量計算)。律師說,按上訴庭訂下的判刑指引,上述兩種毒品的個別量刑起點分別為大約59個月監禁和33個月監禁。

11.律師又計出以下的假設量刑起點 (notional starting point):

(A)Absurdity test: 78.9個月監禁(若把全部毒品當作可卡因計),或60.6個月監禁(若把全部毒品當作氯胺酮計);

(B)Ratio test:62個月監禁;

(C)Conversion test:66個月監禁(若把全部毒品當作可卡因計),或62個月監禁(若把全部毒品當作氯胺酮計)。

12.律師說被告人盡早認罪,應得三分一判刑扣減。他又說被告人被捕後坦白交待犯案過程,於還押期間亦努力讀書,顯出被告人正在努力改過。

判刑

13.被告人販運十六小包氯胺酮,共含28.39克氯胺酮和五小包可卡因,共含2.69克可卡因。

14.根據上訴庭訂下的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販運超過1克但不超過10克的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

15.辯方律師計出兩種毒品的個別量刑起點,與及幾項假設量刑起點大致正確。

16.被告人沒有案底,今次為了千多元酬勞而替人帶運那二十一包毒品,其中十六包為氯胺酮,共含28.39克氯胺酮(以純量計);另外五包可卡因含2.69克可卡因(以純量計)。被告人同時販運上述兩種毒品的量刑起點應為66個月監禁,經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認罪判刑為44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