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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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73/2023 [2024] HKDC 14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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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23年3月28日凌晨1時許,警員在葵涌區發現一輛可疑汽車,見被告人從司機位走下來,警員將被告人截停,並在車廂內找到十六小包氯胺酮和五小包可卡因,重量如下:
3.被告人向警員承認他知道上述東西是毒品。他為賺取1,200元報酬,便替人帶運毒品。他從九龍站拿到葵涌,打算轉交別人。 4.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我都係等錢用,先幫人帶啲毒品畀人㗎咋」。 5.被告人身上有兩部流動電話和港幣1,350元。 6.警方估計涉案毒品約值18,000元。 案底 7.被告人現年35歲,以前冇定罪紀錄。 求情 8.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有中三教育程度,未婚,被捕前和家人同住。 9.律師呈上被告人及他的父親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後悔,說會改正,他的父親亦叫法庭輕判被告人。 10.本案涉及的毒品有28.39克氯胺酮和2.69克可卡因(兩者都是以純量計算)。律師說,按上訴庭訂下的判刑指引,上述兩種毒品的個別量刑起點分別為大約59個月監禁和33個月監禁。 11.律師又計出以下的假設量刑起點 (notional starting point):
12.律師說被告人盡早認罪,應得三分一判刑扣減。他又說被告人被捕後坦白交待犯案過程,於還押期間亦努力讀書,顯出被告人正在努力改過。 判刑 13.被告人販運十六小包氯胺酮,共含28.39克氯胺酮和五小包可卡因,共含2.69克可卡因。 14.根據上訴庭訂下的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販運超過1克但不超過10克的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 15.辯方律師計出兩種毒品的個別量刑起點,與及幾項假設量刑起點大致正確。 16.被告人沒有案底,今次為了千多元酬勞而替人帶運那二十一包毒品,其中十六包為氯胺酮,共含28.39克氯胺酮(以純量計);另外五包可卡因含2.69克可卡因(以純量計)。被告人同時販運上述兩種毒品的量刑起點應為66個月監禁,經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認罪判刑為4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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