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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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在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宏利)任職。在2017年,他的職位是高級分區總監。控方指被告人為了提高業績以博取升職,便叫下屬田德浩(PW8)製造虛假保險申請〔行內稱為「打飛」,即虛構有人投保,而由保險代理自行支付保費〕。PW8依被告人指示,找自己組內姓譚的保險代理(譚)合作,前後虛構十份保單(保單一至保單十),當作是譚找來的生意。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41/2022[2024] HKDC 172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Oct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41/2022

[2024] HKDC 17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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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出席人士:  吳美華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文慧女士,由鄭黃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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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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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串謀詐騙罪。

B 案情簡介

2.被告人在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宏利)任職。在2017年,他的職位是高級分區總監。控方指被告人為了提高業績以博取升職,便叫下屬田德浩(PW8)製造虛假保險申請〔行內稱為「打飛」,即虛構有人投保,而由保險代理自行支付保費〕。PW8依被告人指示,找自己組內姓譚的保險代理(譚)合作,前後虛構十份保單(保單一至保單十),當作是譚找來的生意。

3.十份保單申請都是在2017年12月內提出,宏利以為保單真確,在同月予以批核,並陸續向譚及PW8和PW8的上線發放佣金 。PW8的第一層上線是分區總監鍾女士;被告人則是高級分區總監,是PW8的第二層上線。PW8和被告人的年終奬金也因着業績提高而有所增加。

4.控方指被告人出資讓PW8為那十份保單支付保費。保單一、保單八和保單九都是以月費形式支付,首次付了兩個月保費;保單二至保單七和保單十則以每季繳付的方式支付,首次付了一季(即三個月)保費。

5.被告人在2018年1月1日升為區域總監。

6.保單一在上述保費完結後未續保,於2018年3月失效。控方指被告人不想其他保單斷保,避免續保率降低,但為減少保費支出,便申請將一些保單改為保費較低的保險計劃。宏利批准有關更改,並把因更改而變相多收的保費退回給投保人。PW8和那些假單的名義投保人作了溝通,他們收到宏利的退款後,將等額交給PW8。

7.控方指被告人出資讓PW8為那十份保單支付所有保險費, 包括給PW8現金和支票;PW8則按他和被告人的協議,把自己的佣金、譚的佣金與及宏利的退款都交被告人。

8.被告人、PW8和譚在2019年10月10日被廉政公署拘捕。被告人和PW8相繼離開宏利;譚則於2018年7月已離開宏利。

9.PW8和譚較早時在另一案件(DCCC 645/2021)被控串謀詐騙(只涉及保單一至保單五)。另外,PW8被控五項有關保單一至保單五的製造虛假文書罪。PW8和譚認罪,分別被判監37個月和12個月。PW8在2024年2月服刑完畢。

10.被告人在本案審訊中沒作供,也沒傳召證人。他不承認指使PW8「打飛」。辯方律師指PW8是為了自己的業績表現而製造假單,被告人並無指使PW8或參與「打飛」。

C 控方案情

C1 控方證物

11.控方呈上多項證物(見證物表),當中包括兩份雙方透過《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引入的承認事實(證物P148和P156)。

C.1.1 證物P148

12.證物P148的承認事實包括:

(i)  被告人在2002年6月加入宏利做保險代理;2018年1月1日,他由高級分區總監升為區域總監,於2020年1月5日離開宏利;

(ii)  PW8在2007年6月加入宏利做保險代理,於2016年1月1日成為高級分行經理;他在2019年11月23日離開宏利;

(iii)  於所有關鍵時刻,PW8屬被告人管轄的分區,被告人是PW8的第二級上線經理;

(iv)  譚於2015年5月加入宏利成為保險代理,於2018年7月26日離開宏利;在所有關鍵時刻,PW8是他的直屬上線經理;

(v)  PW8和譚於區域法院刑事案件(DCCC 645/2021)一同被控串謀詐騙,PW8又被控五項製造虛假文書罪,兩人認罪,於2022年3月17日分別被判監37個月和12個月(該項串謀詐騙罪涉及保單一至保單五;PW8承認的五項製造虛假文書罪分別涉及保單一至保單五);

(vi)  保單一至保單十的相關文件;概要登載於證物P147;

(vii)  保單一、保單八和保單九以每月繳費形式支付,首次支付是兩個月保費;其餘七張保單都以每季繳費形式支付,首次支付是一季(即三個月);

(viii)  宏利只收到保單一首次的兩個月保費,過了限期,該保單在2018年3月4日失效;

(ix)  保單二至保單七及保單十都曾在2018年4月被人申請改為保費便宜些的保險計劃,但有關申請瞬被撤回,轉為申請保單復效,宏利收到復效保費;保單二至保單七及保單十接着在2018年6月至7月被人申請更改保險計劃,由原本保費較高的「赤霞珠終身壽險計劃」改為保費較低的「卓越保障計劃」,付費方式改為年繳;由於新的保險計劃保費較低,宏利變相多收了保費,故向保單持有人退還差額;

(x)  保單二至保單七及保單十改為年繳方式支付,由保單起初被批核的2017年12月某日生效到2018年12月某日,便因投保人沒再付費而相繼失效;

(xi)  至於以月費形式支付的保單八及保單九,投保人首次支付兩個月保費,因沒續保而失效,但有人在2018年4月申請將保單復效及改為半年繳費方式支付,其後沒再付費,兩份保單在2018年8月失效;

(xii)  宏利就原本的保單一至保單十共向譚發放佣金$471,219.82,與及向PW8和被告人分別發放上線佣金$280,300.50元和$70,075.15;保單經修改後,眾人所得的佣金減少,重新計算下,譚應得的佣金改為 $253,245.0,PW8和被告人應得的上線佣金則分別改為$91,009.05和$22,752.28;宏利向三人收回或扣回有關差額;

(xiii)  在2017年度,宏利向被告人發放的年終花紅為$3,119,272.97,若扣除保單一至保單十的業績,被告人可獲得的年終花紅是 $2,845,457.7,兩者相差$273,815.27;至於PW8和譚在2017年度均沒有年終花紅;

(xiv)  PW8的兩個中國銀行戶口紀錄是證物P143;

(xv)  被告人的兩個渣打銀行戶口紀錄是證物P144;

(xvi)  譚的一個匯豐銀行銀行戶口紀錄是證物P142;

(xvii)  PW8的手提電話WhatsApp紀錄是證物P139;

(xviii)  被告人在2019年10月10日被ICAC人員拘捕;

(xix)  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C.1.2 證物P156

13.證物P156的承認事實包括:

(i)  一些名義受保人的正確個人資料;

(ii)  宏利的客戶關係管理經理鍾芷茵為保單二至保單七和保單十的退還保費製作了一個列表(證物P154);她亦為保單一至保單十的保費繳付日期製作了另一列表(證物P155)。

C.2 控方證人

C.2.1 PW8田德浩

14.PW8雖然在較早的案件(DCCC 645/2021)認罪,但該案件只涉及保單一至保單五,因此PW8仍需律政司給予免予起訴去為本案作供。

15.PW8在案件DCCC 645/2021被判囚37個月,於2024年2月服刑完畢,現時無業。

16.PW8在2007年6月加入宏利成為保險代理,2016年1月升為高級分行經理,一直是被告人的下屬,到2019年11月下旬,因本案被揭發,僱主叫PW8辭職,他因此離開宏利。

17.譚是PW8轄下的保險代理,於2015年5月加入宏利,在2018年7月離開。

18.PW8說除本案外,他沒做過其他「打飛」。他入行七、八年後(即大2014/2015年)才知道行內有「打飛」做法。他知道「打飛」目的是為了提高業績以賺取佣金或獎金及博取升職,亦知道宏利不准「打飛」。

19.PW8表示宏利評核員工的表現時會看該人的業績(包括被考慮者的下屬的業績,看該人所有下屬的表現是否平均)。

20.PW8說他擔任高級分行經理時,下線有大約十二位保險代理,其中一人是譚。

21.PW8的上線是分區總監Bonnie Chung,而Bonnie Chung 的上線是被告人,被告人當時是高級分區總監,轄下有大約一百二十人(包括PW8和PW8的隊員)。

22.PW8說2017年大約6月中,被告人召集幾位高級同事入房商討,當時連同PW8及被告人,共有大約五人(PW8後來說是四人會議)。被告人表示想升做區域總監,但欠幾百萬營業積分(Production Credit;PC)  [1],叫大家為他做數。PW8說自己及其他與會者當時均沒作出願意配合的表示。

23.PW8稱被告人後來和他個別溝通,叫他做數。被告人沒說「打飛」,但PW8理解被告人要他在一兩個月內做出大約三、四十萬PC,必定是要他「打飛」,因為這麼短時間是不可能以正常方法做到如此成績。

24.PW8稱自己雖聽過「打飛」,但未做過如此違規事。他不想替被告人「打飛」,為逃避對方,他有三、四個月時間很少回公司。約於2017年11月,PW8在公司見到被告人,對方問他考慮得怎樣,並建議他利用譚的戶口做數,說若譚沒有業績的話,會被解僱。

25.PW8考慮到自己在工作上要被告人支持,又怕被告人解僱譚,終於按被告人的意思「打飛」。他向譚說出被告人的要求,譚應承合作,把工作户口(ManuTouch)的密碼告訴PW8,方便PW8操作「打飛」。

26.2017年11月某日,PW8向被告人說他會找人做名義投保人,但自己沒錢交保費,被告人便拿出大約三十萬元現金給PW8作為虛假保單的保費。被辯方律師盤問時,PW8起初仍說那是大約三十萬元,但記不起確實數目,後來卻改稱是整整三十萬元。

27.PW8說他和被告人商量以什麼保險計劃做假。他問被告人是否做完這趟「打飛」,事情便完結,但對方沒給他確實答覆。

28.PW8為了「打飛」,聯絡了一些他認識的人,包括舊同事和親戚。他向宏利的舊同事李冠霆和自己的哥哥(田德勤)及嫂子(王卓韻)取得個人資料和同意去開立保單,又向宏利的舊同事梁柏樺取得他和哥哥梁柏林的個人資料及同意去開立保單,也向舊客戶鍾少羣取得對方同意他以鍾的兩名兒子(李浩俊和李柏賢)的名義去開立保單;保單一的王芍瑩及保單六的羅宏東則來自被告人,PW8說他向被告人表示找不到其他人做假,被告人便叫宏利的同事黎潤生幫忙,黎後來把王芍瑩的資料給PW8,而羅宏東則為被告人的表弟,是被告人叫PW8找羅的。

29.PW8說被告人給他錢付保費,但到了嫂子王卓韻的保單十,由於現金不足,便叫哥哥田德勤為保單十簽信用卡去支付保費($60,990.77),他後來還款給哥哥。不過,辯方律師向PW8指出他稱被告人給他三十萬元,當時仍未用盡,應夠支付保單十,PW8便改說記不起為何叫哥哥用信用卡支付保單十的六萬多元保費。在主控官覆問下,PW8又說因為和被告人溝通了,打算繼續做假,便叫哥哥簽卡;PW8解釋自己被辯方律師盤問時感到混亂而說錯。

30.PW8說被告人起初叫他做三、四十萬PC,但後來要他做下去。

31.PW8說若一份保單在開立後十九個月內被取消或減額,會影響有關團隊的續保率(Conservation Rate;Con Rate)。被告人於2018年3月9日給他WhatsApp(證物P139),表示「冧Con Rate」,要他回來為那些假單「轉及縮Plan」。

32.PW8 稱被告人決定讓保單一失效,沒續保,其餘保單則「縮到最細」,即把那些假單維持有效,但將保費減低,方法是改變保險計劃。不過,被告人後來決定將「縮plan」延緩一季執行,到保單的第三季才縮。

33.PW8後來按被告人的意思「轉及縮Plan」,將保單二至保單七和保單十改為保費較低的保險計劃,繳費方式亦改為年繳(由2017年12月某日保單生效起計為一年,這幾份保單最後因為沒有再付費,於2018年12月某日相繼失效);至於保單八和保單九則維持原有的保險計劃,但把每月繳費方式改為半年繳付(這兩份保單在保費完結後沒續保,最後於2018年8月28日同告失效)。

34.PW8說他按被告人的意思「打飛」,自己只是負責執行,保單二至保單十的第二次保費(合共$527,696.5)均來自被告人。

35.PW8起初說他和被告人之間除了「打飛」的收支外,沒其他金錢轇轕。到辯方律師盤問時,他才承認曾多次向被告人借錢,包括由被告人替他支付2017-2018年度稅款。PW8收到該份稅單,在2019年3月左右叫被告人為他交稅。PW8說自己當時財政欠佳,怕不繳稅的話,會被政府控告,便把整張稅單給被告人「交住先」。被告人為他交了全單的四萬七千多元稅款。PW8說被告人為他多付的算作借款。被盤問時,PW8表示曾計出那十張假單引起的額外稅款是多少,但現已不能說出,但他在主控官覆問時又說沒分開計算過有關數目。

36.PW8說他把「打飛」的收支和向被告人的借還紀錄製成Excel表,儲存在自己的電腦,電腦放於公司。他在2019年10月10日被捕,於11月離職,因害怕執法人員發現證據,便把電腦丟掉,也沒印備任何紀錄。

37.辯方律師指PW8至2014年開始向被告人借錢,PW8表示記不起。他承認入不敷支便向被告人借錢,也向財務公司借貸。

38.PW8不同意2018年2月21日的10萬元支票、2018年4月16日的33萬元支票和2018年4月23日的20萬元支票(證物P144),只是被告人借錢給他。不過,PW8同意被告人曾叫他不要用支票交收,免留下證據。他不知道被告人為何一方面這樣提醒他,一方面又給他上述三張支票去支付假單的保費。

39.PW8承認自己的財政有問題,要向被告人和財務公司借錢。他說被告人疏爽,自己則理財不善,喜歡飲酒,也在女朋友身上花了很多錢,又要和太太到外國旅行去修補關係,亦想安排兩名女兒到外地讀書(雖最終沒成事)。

40.PW8否認威脅被告人借錢給他,否則跳槽到AXA去賺「握手費」。

41.辯方律師指PW8多次向被告人借錢,雖然還了部份,但仍欠被告人四十多萬元。PW8否認,他說記不起何時開始向被告人借錢,現在只欠被告人大約十萬元。

42.PW8否認不留下任何借還記錄是因為不想還錢給被告人。不過,他承認和被告人關係破裂後,心理上不想還錢給對方,實際上也無能力償還。

43.在主控官的覆問下,PW8解釋自己在作供初段表示和被告人除了「打飛」收支外,沒其他金錢轇轕,是因為不想還錢給對方,但後來在辯方律師盤問時想回借了被告人的錢。

44.至於「打飛」方面,PW8說自己保留着應交回給被告人的一些佣金,他起初表示為五至十萬元之間,後稱六至十萬元之間,最後說有大約八萬元要給回被告人。

45.PW8說被告人曾叫他不要用支票交收,避免留下「打飛」證據,但自己在2018年1月9日故意開支票付被告人20萬元(證物P144),就是要留下證據去證明被告人有份「打飛」。

46.PW8說2018年8月30日的一張十萬元支票(證物P144)也和「打飛」有關,他貪方便,用支票付款給被告人。PW8否認辯方律師指這支票也是向被告人還債。

47.PW8說被告人也吩咐他不要在WhatsApp談及「打飛」的事,但他刻意在WhatsApp(證物P139)和被告人談及,也是為了保留證據去證明被告人叫他「打飛」。

48.PW8起初說記不起曾否涉嫌在宏利「打飛」,但被辯方律師繼續盤問下,終於承認在2013年因姓馮的上司涉嫌「打飛」,自己也被懷疑有份參與,須簽署文件向宏利承諾不會「打飛」,才能留低工作。

49.PW8同意辯方律師指被告人若要「打飛」,大可叫PW8出單而毋須牽涉譚。他同意被告人並不熟悉譚。

50.PW8同意保單一至保單十引起的營業積分只有九十多萬PC,被告人升職則需二千六百多萬PC,而PW8自己一年的業績是三百多萬PC。

51.PW8不同意做假是為自己的晉升鋪路,於2018年5月升職試及見‘Board’失敗後便斷供有關保單。PW8表示自己雖然想升職,但當時未夠實力,沒為此部署。他說2018年3月和5月參加升職試,是Agency Director叫他的。他說自己在2017年及2018年的業績都未達升職要求。PW8說他替被告人做假是為了保着自己的工作,不想得罪被告人,也為幫忙被告人及將譚留下。

52.PW8說他和被告人關係仍是良好時,被告人告訴他打算過檔往另一保險公司AXA,並於2018年中帶他往AXA的寫字樓參觀和見該公司的高層。PW8稱自己根本沒打算離開宏利,他後來因為不願跟隨被告人過檔,加上被告人要他做這麼多「打飛」事,增加他的工作負擔,兩人的關係最終在2018年底決裂。PW8否認兩人關係決裂是因他不還債給被告人。

53.PW8同意被告人被捕後才離開宏利到AXA工作。

54.PW8在2023年5月寫信給廉政公署(證物D2),表示不想做證人。他供稱因為在獄中感到情緒困擾,不想重提此事,但廉署多番派人來和他傾談,叫他審慎考慮,說若不出庭,可能被當局控告藐視法庭,故他最後還是出庭作證。

C.2.2 PW9鍾少群

55.PW9的兩名兒子是保單二和保單三的名義申請人。

56.PW9在律政司給予免起訴下作供。她早年在交通銀行工作時認識PW8,PW8後來往宏利做保險代理。

57.PW9曾透過PW8為自己及兩名兒子購買保險,但保單二和保單三不是她為兩名兒子購買的保險。

58.PW9承認開出一張 $51,625.08和一張$60,805.1的支票給PW8,但表示記不起開這些支票的情況,又說記不起兩名兒子曾否收過宏利的保費退款;她只說那兩張支票應和保險事項有關。

C.2.3 PW10梁柏林

59.PW10是保單四的名義申請人。

60.PW10不認識PW8,自己沒為保單四支付保費和簽署文件。他不記得有沒有把身份證交給兄弟梁柏樺(PW11),兄弟梁柏樺也沒有在2017年底說替他買了保險。

61.PW10不是在律政司給予免起訴下作供。他說不記得收過宏利的保費退款$69,304.23。他被問及兄弟梁柏樺有沒有告訴他有這樣的一筆金錢存入他的戶口時,法庭提醒PW10對此問題有權保持緘默,PW10選擇不回答。

C.2.4 PW11梁柏樺

62.PW11是PW10梁柏林的兄弟。他是保單五的名義申請人,在律政司給予免起訴下作供。

63.PW11在2009年8月至2010年10月於宏利任兼職保險代理,並在2017年下半年再進宏利任兼職保險代理。那兩次,PW8都是他的上線經理。

64.PW11說2017年底,PW8叫他用自己及哥哥(PW10梁柏林)的名義投保,PW11答應,也簡單地向梁柏林說過。他沒有為梁柏林的保單四和自己的保單五支付保費或簽署文件。後來,PW8說宏利會退回保費$87,094.28給PW11與及 $69,304.23給梁栢林,叫兩人收到錢後交回給他(PW8)。

65.PW11說自己不知什麼叫「打飛」,但他知道保險行業內有代理替投保人支付保費的做法。他在2009年已聽過PW8表示可以這樣做。那時,PW8說若PW11的保險單「不夠數」,可嘗試找人幫手這樣做。PW11記不起PW8當時所用的確實字眼。

C.2.5 PW13 王芍瑩

66.PW13是保單一的名義申請人。她沒有為保單一投保,不認識PW8。

67.PW13說她在2014年曾透過宏利的保險代理黎潤生購買保險,但後來斷保;黎是她當時的男友(現在的丈夫)的表哥。

C.2.6 PW12羅宏東

68.PW12在銅鑼灣經營生果檔,被告人是他的表哥。他是保單六的名義申請人,在律政司給予免起訴下作供。

69.PW12在宏利買了兩、三份保險,但不是透過被告人或PW8,而是透過別的保險代理。

70.PW12說被告人曾給他WhatsApp訊息,叫他買保險,他表示沒有錢,被告人說會買一份保險給他,並在經過他的生果檔時放下一疊保險計劃資料。過幾天,一名男子獨自到來PW12的生果檔,向他問取身份證,銀行咭,身高、體重和地址等資料。PW12說那人在2017年底給他一些保險文件,自己沒有留意保單內容,亦從未為該份保單付錢。

71.PW12稱後來PW8給他訊息,表示保單停了,宏利會把一些錢存入他的戶口,叫PW12收到後,將那些錢給回他。PW12說他不知道宏利怎樣把$70,094.16存入他的戶口。銀行記錄顯示PW12的戶口在2018年9月5日和6日分別支出 $50,000和 $20,094.16。PW12說他沒有就着這些金錢收支和被告人溝通。

C.2.7 PW1 姚安廸

72.PW1是宏利的經銷規管部助理總監。控辯雙方同意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他的兩份書面口供(證物P157和P158),主要講及宏利的保險代理守則和保險代理操作ManuTouch帳戶的規定。

C.2.8 PW3李耀光

73.PW3是宏利的新生意及核保部助理總監。控辯雙方同意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他的兩份書面口供(證物P159和P160),主要講及宏利的核保流程。

74.PW3說以往有些較大額保單會由上線經理加簽,當公司採用電子簽署後,就沒此需要。

C.2.9 PW6陳穎恩

75.PW6是宏利的保單行政部高級經理,講及保單二至保單七和保單十的保費及退保事宜,並對證物P147的內容作出一些解說。

C.2.10 PW7陳巧翠

76.PW7是宏利的精算師。

77.PW7解說辯方律師呈上的MFI-2所顯示的保單佣金計算,與及講解保險計劃更改如何令保費調低。

C.2.11 PW5 鍾慧欣

78.PW5鍾慧欣是宏利經銷獎酬部的高級總監。控辯雙方同意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她的兩份書面口供(證物P161和P162),主要講及保險代理和上線管理人員的獎酬計算,與及宏利對僱員的規定。

79.PW5說宏利的保險經理要晉升為分區總監,須上堂學習及考試合格,公司會考慮個人的團隊成績,當中有多少人達標和續保率;至於高級分區總監晉升區域總監方面,公司主要看業績,案發當年,宏利要求被考慮升級的高級分區總監旗下的Direct District業績要有六、七百萬PC(District Team PC)。PW5說一個高級分區總監可管轄多個團隊,她不知被告人當年有多少團隊。

D 中段

80.辯方律師沒有作出中段陳述。

81.本席裁定被告人的串謀詐騙罪有表面證據成立。

E 辯方案情

82.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3.辯方證物有D1及D2(見證物表);律師也呈上MFI-1 至MFI-3。

F 最後陳詞

84.簡單說來,主控官說PW8的證供可信,有環境證據支持;辯方律師則指PW8滿口謊言。

G 討論

85.控罪指被告人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與PW8串謀詐騙宏利,不誠實地虛假表示一些人申請買保險及支付保費,而經辦的保險代理人是譚,涉及十份保單(保單一至保單十)。控罪說被告人和PW8這樣致使及誘使宏利發出該等保單,宏利因此向被告人、PW8和譚支付佣金和相關獎金。

G.1 「打飛」目的

86.保險行業內有人會違規「打飛」,即虛構有人投保,而由保險代理自行支付保費。

87.在審訊中,證據顯示宏利支付給被告人、PW8和譚的佣金和相關獎金會因保單斷供而須退回或被扣回。控方指被告人叫PW8「打飛」,涉及十張保單(保單一至保單十),其實是要提升自己(包括轄下團隊)的業績,希望由高級分區總監升為區域總監。

G.2 保單一至保單十

88.保單一至保單十的概要資料登在列表 (證物P147):

(i)  保單一的登記投保人為王芍瑩,投保申請及付款日期是2017年12月29日;

(ii)  保單二的登記投保人為李浩浚,投保申請及付款日期是2017年12月14日;

(iii)  保單三的登記投保人為李柏賢,投保申請及付款日期是2017年12月14日;

(iv)  保單四的登記投保人為梁柏林,投保申請及付款日期是2017年12月22日;

(v)  保單五的登記投保人為梁柏樺,投保申請及付款日期是2017年12月22日;

(vi)  保單六的登記投保人為羅宏東,投保申請及付款日期是2017年12月15日;

(vii)  保單七的登記投保人為李冠霆,投保申請及付款日期是2017年12月8日;

(viii)  保單八的登記投保人為田德勤,投保申請及付款日期是2017年12月28日;

(ix)  保單九的登記投保人為王卓韻,投保申請及付款日期是2017年12月28日;

(x)  保單十的登記投保人為王卓韻,投保申請及付款日期是2017年12月22日。

89.辯方律師呈上另一概要列表(MFI-1),以十份保單的投保申請及付款日期依次排列,次序其實為保單七(2017年12月8日)、保單二(2017年12月14日)、保單三(2017年12月14日)、保單六(2017年12月15日)、保單四(2017年12月22日)、保單五(2017年12月22日)、保單十(2017年12月22日)、保單八(2017年12月28日)、保單九(2017年12月28日)及保單一(2017年12月29日)[2]

90.MFI-1顯示十份保單引起的PC和首次保費。

G.3 爭議

91.主控官傳召多名證人,包括PW8、幾位名義投保人和宏利一些職員。

92.辯方律師不爭議保單一至保單十是虛假的投保,即那些名義投保人並沒為自己買保險,而是有人操縱一切,為他們投保和支付保費。

93.對於有關的保單所引起的保費及佣金和獎金計算,辯方律師也沒有異議。

94.辯方律師在最後陳詞表示她只對PW8和其中一位名義投保人羅宏東(PW12)的證供有爭議。

G.4 PW8及PW12是否誠實可靠

95.控方對被告人的指控主要來自PW8。PW8在2007年6月加入宏利做保險代理,於2016年1月成為高級分行經理。他一直是被告人的下屬,上線經理是分區總監鍾女士;被告人是PW8的第二層上線經理。

96.PW8在庭上作供多天,常表達猶豫,用上時間考慮才說出其實簡單的答案。他很多時說的並不紮實,有時甚至說得矛盾。

97.PW8稱被告人在2017年中,召集他和幾位同事入房商討。PW8起初說是大約五人(連同被告人和PW8自己),後說那是四人會議。PW8沒說出其他與會人士的名字;本案也沒有被告人的其他下屬指控被告人唆使他們「打飛」。

98.PW8說得自己未做過「打飛」,起初為了逃避被告人,在2017年下半年有好幾個月很少回公司上班,但遭被告人不斷追逼,對方甚至要脅解僱他下線姓譚的保險代理,PW8只好就範,亦是為了討好被告人,便按照對方吩咐「打飛」,弄出保單一至保單十。

99.PW8 說「打飛」是行內一種做法,但他在入行後大約七、八年(即2014年或2015年)才知道有此做法。不過,PW11梁柏樺曾是PW8的下屬,他說PW8早於2009年左右,已經說保險代理可以替投保人支付保費。他不記得PW8確實怎樣說,但意思是若PW11找到的保單不夠數,他(PW11)可嘗試找人幫手這樣做(即「打飛」)。

100.PW8稱被告人叫他「打飛」去取得三、四十萬PC,並給他錢去支付保費。PW8說被告人起初給他現金約三十萬元,後來說成整整三十萬元。PW8如此表達,令人詫異。按他所說,這是被告人給他的第一筆錢去「打飛」,他不可能不確實掌握數目。況且,按PW8所說,他要和被告人對數(即收回「打飛」佣金後交被告人),他把收支都記錄在電腦Excel表內,只是後來被捕,繼後離開宏利時,怕電腦內的紀錄被執法人員查獲,才將電腦丟棄。

101.廉署人員查案一向仔細,本席很難想像執法人員拘捕PW8時,沒查獲他所講的電腦紀錄。若執法人員真的沒有這樣做,那PW8又何須後來把電腦丟棄。若他真有這樣的紀錄,至少會在丟棄電腦前把有關數額記錄他處,方便日後和被告人就「打飛」對數。

102.PW8說自己不單將「打飛」的收支紀錄丟掉,更把一同儲存在電腦內關於他欠被告人的債項紀錄也棄掉。

103.PW8丟掉「打飛」的收支紀錄,還可說成是害怕執法人員查獲,但又何須把欠被告人的債項紀錄也棄掉。就算他將所有紀錄都放在電腦內,在丟棄電腦前也可留下債項紀錄,免得日後和被告人爭拗。

104.事實上,PW8起初作供時斬釘截鐵地說他和被告人之間除了「打飛」的收支外,沒有其他金錢轇轕。在辯方律師詳問下,他才承認多年來都有向被告人借錢,但不承認仍欠被告人四十餘萬,最後說只欠大約十萬元。

105.關於PW8為什麼起初不說出多年來向被告人借錢的事,他在主控官覆問時解釋自己於作供初段表示和被告人沒有其他金錢轇轕,是因為不想還錢給對方,到了被辯方律師盤問時才想回借了被告人的錢。PW8的解釋難以令人接受,他怎可能不記得曾向被告人借錢,那些不是小數目,更是多次借款。

106.被告人替PW8支付2017-2018年整年稅款四萬七千多元,PW8說這稅款部份由那十張假單引起,餘額當作是他向被告人借款。PW8被盤問時表示自己曾計出十張假單引起的額外稅款總數,但現已不能說出。不過,他在主控官覆問時,又說沒分開計算過有關數目。

107.PW8說被告人叫他製造三、四十萬PC,起首便給他大約三十萬元(後說成是整整三十萬元)。三、四十萬PC 只需大約十二至十六萬元保費(見MFI-1),被告人何須一開始便給PW8超過一倍的保費 ?

108.十份保單以投保付款日期計,先後次序是(1)保單七、(2a)保單二、(2b)保單三、(4)保單六、(5a)保單四、(5b)保單五、(5c)保單十、(8a)保單八、(8b)保單九、(10)保單一(見MFI-1)[3]

109.若被告人要PW8取得三、四十萬PC,PW8完成保單六便製造了超過三十三萬PC,當時已付保費只是十二多萬元,即使他要做出四十萬PC,進一步的保費支出也不過是幾萬元。換句話說,假若被告人真的給PW8大約三十萬元(或整整三十萬元)去「打飛」以換取三、四十萬PC,那是綽綽有餘的。不過,PW8卻叫他哥哥為嫂子的保單十簽帳 $60,990.7。

110.PW8起初解釋當時手上現金不夠,當辯方律師向他指出三十萬元還未用盡,PW8便說記不起為何叫哥哥以信用卡支付保單十的六萬多元保費。後來,主控官覆問,PW8說因為和被告人溝通了,打算繼續「打飛」,於是在保單十叫哥哥簽卡。PW8解釋被辯方律師盤問時感到混亂而說錯,本席不接納他的解釋。

111.關於找「人頭」方面,PW8說他再沒有「人頭」,被告人便說出他的表弟羅宏東,又叫宏利同事黎潤生向PW8提供「人頭」,黎向PW8交出王芍瑩的資料。

112.PW13王芍瑩是保單一的名義投保人。她對保單一並不知情。她以前透過黎潤生向宏利買保險,但這不能證明黎向PW8提交王芍瑩的資料;控方沒有傳召黎作供去支持PW8的說法。

113.PW12羅宏東是保單六的名義投保人。PW8說他對被告表示人自己再找不到人「打飛」,被告人便提供羅作為「人頭」。不過,PW8在羅的保單六之後,還製造出保單四、保單五、保單十、保單八、保單九和保單一。除了保單一的王芍瑩(PW8稱由被告人經黎潤生提供),其餘的名義投保人(梁柏林、梁柏樺、王卓韻及田德勤)其實都是PW8找來的「人頭」,所以情況並非如PW8說的他已用盡「人頭」,才由被告人牽引出羅宏東。

114.PW8說得自己並非樂意替被告人「打飛」,若是這樣,他怎會在完成三、四十萬PC仍努力「打飛」至九十多萬PC。PW8說被告人叫他繼續幹下去,但他大可向被告人表示自己找不到「人頭」再做,何須利用哥哥和嫂子去弄出保單八、保單九和保單十,更在保單十叫哥哥先簽卡付款六萬多元。

115.控方指被告人叫下屬「打飛」去製造PC,令自己升職。

116.涉案的十張保單,涉及九十多萬PC。宏利的高級總監鍾女士(PW5)說了一些升職的考慮,基本上是被告人轄下每隊的表現要平均,每隊的業績應有六、七百萬PC,但她沒說被告人在2017年下半年是否仍欠一百幾十萬或更多PC,致令被告人須叫下屬「打飛」。

117.涉案的十張保單都是在2017年12月內投保及批核,大部份在12月下旬,有幾張更遲至該月最後數天完成,但被告人在2018年1月1日已升為區域總監。沒有證人說涉案的十張保單對被告人的升職有多大影響,本席很難想像一間大型保險公司會在短時間決定如此高層的晉升,因此難以信納PW8做出的十張假單全部或部份和被告人升職有必然關係。

118.再者,即使被告人真的為升職或提高業績而要PW8做幾十萬PC的假單,他應吩咐PW8以PW8自己名義出單,而不是弄多個涉案者出來,要知被告人並不熟悉姓譚的保險代理。

119.PC值最少的保單一在2018年初斷保,其他保單都有延續,有關行動在2018年四月及繼後進行。最終,保單八和保單九在2018年8月因沒有第三次付費而斷保,其餘的保單二至保單七和保單十也因相同原因而在2018年12月斷保。

120.PW8不同意上述情況是因為自己在2018年5月升職試和見‘Board’失敗後才決定斷供有關保單。他說自己雖然想升職,但否認在2017年和2018年有所部署。他稱自己當時未夠實力,轄下的保險代理人數和業績都不夠,自己在2018年3月和5月參加升職試和見‘Board’,只是Agency Director叫他參加。

121.PW8說續保是因為宏利會考慮續保率,一切都是按着被告人的意思去做。

122.保險公司當然關注續保率,但被告人在2018年1月1日已經升職,若他為了升職而叫PW8做幾十萬PC假單,那麼他的目標已達,又何須續保。表面看來,保單二至保單十續保對PW8比較緊要。

123.控方指被告人向銀行貸款給PW8續保,於2018年4月給PW8兩張支票,合共五十三萬($200,000和 $330,000 / 證物P144)。控方指這兩張支票的總數十分接近保單二至保單十的續保費用(合共$527,696.5)。

124.被告人先向銀行貸款一百萬,後給PW8五十三萬,令人思疑。不過,兩人的金錢轇轕複雜,PW8沒坦白交代。

125.被告人可能是為差使PW8 「打飛」 而將53萬給PW8,但也可能只是PW8向被告人借款,為自己弄的假單續保。不能忽視的是被告人不只給PW8這兩張支票,還有一張是2018年2月21日:$100,000。

126.控方也指被告人差使PW8「打飛」,因此為PW8交稅。不過,PW8說不出保單二至保單十引起多少稅款。被告人替PW8的2017-2018年的稅單全單交稅,較似借款。

127.PW8於2017年12月21日在WhatsApp對被告人說翌日還有四張,控方指那是涉案的部份保單。不過,本案只有三張假單的投保日期是2017年12月22日,而非四張。本席不能肯定兩人當時談的就是本案的假單。

128.被告人在2018年3月9日的WhatsApp和PW8談「冧Con Rate」、「轉及縮Plan」,但內容沒說怎「轉及縮」和涉及什麽保單。

129.PW8說被告人起初以現金支付他「打飛」費用,就是不想留下證據,亦叫PW8不要在WhatsApp談及「打飛」,同樣是不想留下證據。若是這樣,被告人又怎會為「打飛」而開支票給PW8及在WhatsApp叫PW8「轉及縮Plan」。

130.保險上線經理向下屬追數及著緊「Con Rate」,並無可疑。分區總監Bonnie Chung和PW8在2017年8月24日的WhatsApp也有談(證物D1)。

131.至於被告人於2017年12月21日在WhatsApp(證物P139)說「錢我支先」,似有可疑,但PW8又向辯方律師確認這和涉案的十張假單無關。

132.被告人的表弟羅宏東(PW12)是保單六的名義投保人。羅說自己向被告人表示沒有錢再買保險,被告人表示會買一份給他。不過,PW12又一度同意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其實不是說為他買一份保險,而是說買保險會「幫到你」。

133.縱觀PW12的證供,他看來記不清楚被告人怎樣和他說。他的證供價值有限。無論如何,PW12沒有說被告人要求他作名義投保人。

134.事實上,PW8如何處理PW12的保單六也和其他九張假單有別。PW8不需其他名義投保人簽署文件,但就親身去見PW12,問取對方的個人資料及要求PW12簽署投保文件,PW8只是後來銷毁該等文件而自己填寫一番做假。

135.本席不能肯定被告人叫PW8找PW12作投保人是為製造假單,抑或只是介紹PW12給PW8作真正投保;被告人可能只是鼓其如簧之舌游說PW12接見PW8。

136.縱觀一切,PW8所作的似為自己升職或跳槽而鋪路,多於為協助被告人「打飛」。究竟PW8是否想留在宏利晉升,抑或更想跳槽而弄好業績,這就不知道。不過,他明顯想離開宏利,但卻否認。PW8在2018年5月10日 的WhatsApp(證物D1)和上司鍾女士說留在宏利「只是固步自封」、「…就去衝吧」、「…留下,也只是雞肋」。PW8想離開宏利的意圖明顯,但他在庭上作供時硬說自己這樣向鍾女士表達,只是「試水溫」。PW8的解釋牽強得很。

137.PW8明顯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他信口雌黃、穿鑿附會、維護自己的利益。PW8未必句句說謊,但本席不能確定那些才真,那些是假。

G.5 環境證據

138.控方雖然有一些環境證供令人懷疑被告人和PW8串謀「打飛」,包括被告人支付PW8、WhatsApp和介紹PW12給PW8投保,但這些環境證據如何解讀,須靠PW8如實作供。可是,PW8並非誠實可靠。

139.主控官指PW8已服刑完畢,沒有動機誣蔑被告人。本席認為這很難說,兩人之間有PW8不肯坦白交待的金錢轇轕。他不同意辯方律師指他仍欠被告人四十多萬元,稱只欠對方大約十萬元,自己雖曾作出記錄,但已將記錄丟棄,現說不出確實數目。PW8最終承認不想還錢,也無力償還。被告人一旦入獄,毋疑對PW8有利。

140.PW8沒說出如何成為控方證人,也沒說出如何牽出額外的保單六至保單十(他在案件DCCC645/2021承認的罪行只涉及保單一至保單五)。

141.本席不能忽視PW8曾向廉政公署表示不願出庭作供。他解釋為不想憶起有關情況。

142.若PW8起初願作控方證人是為了說出實情,他的「不想回憶」解釋就欠說服力。PW8被廉署人員告知若不出庭作證,有可能被控藐視法庭。這或令他覺得自己必須依着早前給廉政公署的書面口供照講,不論是否真確。

G.6 裁決

143.PW8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和PW8串謀為本案的保單一至保單十的全部或部份「打飛」,被告人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1]  每份保單的PC大致以每年保費乘算49%作計。

[2]  保單四、保單五、保單十同是2017年12月22日;保單八、保單九同是2017年12月28日。

[3]  a、b 或a、b 、c代表同日的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