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善靈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 No.HCMA 238/2018[2024] HKCFI 284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38/2018

[2024] HKCFI 28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8年第23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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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陳善靈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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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18年6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6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判處兩個月監禁。

2.上訴人是喜靈洲懲教所之院友,當懲教職員會見上訴人時,上訴人不滿,並轉身離去,但被懲教處職員阻止,她隨即揮拳向懲教處職員襲擊,職員在自衛阻擋時被打中手部。

3.被告人有十五次刑事紀錄,當中三次涉及暴力,其中有兩次襲擊警員。

4.主任裁判官在考慮判刑時,認為在懲教所內的囚犯應該要格外遵守嚴格的紀律,向執行職務中的懲教人員動武是對法治的挑戰。主任裁判官在考慮了上訴庭案件郭佩芬案之後,以3個月的判刑作為起點,扣減了上訴人因為認罪的量刑折扣之後,判處兩個月的監禁。

5.本席認為主任裁判官的判刑十分恰當,並無明顯過重。上訴人的上訴被撤銷,維持原判。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穎軒小姐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