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善靈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se No.HCMA 238/2018[2024] HKCFI 284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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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38/2018 [2024] HKCFI 28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8年第23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1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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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判處兩個月監禁。 2.上訴人是喜靈洲懲教所之院友,當懲教職員會見上訴人時,上訴人不滿,並轉身離去,但被懲教處職員阻止,她隨即揮拳向懲教處職員襲擊,職員在自衛阻擋時被打中手部。 3.被告人有十五次刑事紀錄,當中三次涉及暴力,其中有兩次襲擊警員。 4.主任裁判官在考慮判刑時,認為在懲教所內的囚犯應該要格外遵守嚴格的紀律,向執行職務中的懲教人員動武是對法治的挑戰。主任裁判官在考慮了上訴庭案件郭佩芬案之後,以3個月的判刑作為起點,扣減了上訴人因為認罪的量刑折扣之後,判處兩個月的監禁。 5.本席認為主任裁判官的判刑十分恰當,並無明顯過重。上訴人的上訴被撤銷,維持原判。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穎軒小姐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