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彥霖

Case No.DCCC 1220/2023[2024] HKDC 74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May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220/2023

[2024] HKDC 7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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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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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4年5月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馮納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evin L H Kwong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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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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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陳彥霖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以交替形式起訴的控罪(「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並裁定罪名成立。

2.這是一宗社會上簡稱的「猜猜我是誰」案件。

3.案情顯示,於2023年4月晚上八時許,一名75歲的長者接到一個男子來電,聲稱是其兒子,又稱轉換了電話號碼。受害人遂記下新號碼。

4.於翌日,該男子在早上大約11時以再同一號碼來電,聲稱他被警方拘捕,需要100,000元保釋。她信以為真按照指示,遂提取現金。該男子再次來電,聲稱會指派一名名為陳小芳的男子收取款項。後者於同日一時許取走了100,000元。

5.於下午二時許,受害人接到先前的男子來電,謂需要額外200,000元處理保釋事宜。受害人以為來電者是他的兒子,於是按照指示,提取200,000元,並在下午三時許,把現金交給另一名男子。

6.於同日下午四時許,受害人再接到來電,同一男子聲稱要求再取500,000元,受害人回答謂沒有這筆錢,但會盡量張羅。當她打算從銀行提款時,致電其兒子查詢,才知道被騙,於是報警。

7.當受害人正在葵涌差館報案時,該名男子再來電,會指派一名男子來收取現金;警方安排了一個內有假鈔票的紙袋交予受害人。不久被告在指定的時間出現自稱是受人所指派,要求把錢交給他,此時警方出現,將之拘捕。

8.當警方人員向被告查問時,被告回應謂有人叫他去葵芳地鐵站向一名年老長者騙取250,000元。警方人員予以拘捕。

9.警誡之下,被告表示有人著他假扮一名叫阿鋒的男子的弟弟到葵芳地鐵站百佳出面“呃嗰個著紫色衫阿婆嘅錢”。

10.控方指出,被告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筆250,000元是全部自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企圖處理該筆財產。

11.本案並無證供顯示被告有涉及電話行騙。但從其捕之後所作之承認,顯示他知道當時是向一名長者行騙。

12.這種電話行騙是極為嚴重的案件,普遍要以監禁方法處理。本席亦留意到此等電話騙案極之猖獗,於其他程序中,正常來說控方會申請加刑。

13.雖然被告涉及的是企圖處理自可公訴罪行所得的財產,但本案涉及的案件背景是電話行騙,而被告亦知道要到上址向一名年老長者行騙,所以其罪責等同普通電話行騙的罪行。

14.本案涉及的金錢雖然與其他商業罪行相比,並非極多;但受害人是一名年長的人,警覺性較低;對一個普通人來說,250,000元已是一筆極之大的數目,對一位長者,更可能是她全部積蓄。所以本席認為應該處理方法是應予即時監禁,而應處的刑期至少有要3年以上。

15.但被告在案發時只有15歲,而在被捕時亦承認他到場是協助他人向一名阿婆行騙。他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根據法例,法庭處理少年罪犯時,應先考慮其他可行方式,不應立時處以監禁,因此,本席特別下令取得懲教署的教導所報告。

16.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來自破碎家庭,為家中獨子,父母已於2017年分手,由母親獨自撫養長大。但由於母親得外出工作,所以他由母親的姊妹協助照顧。其後,母親另有男友,所以照顧他的時間更少。他因為家庭管教不足,在中學時期已開始與其他不良少年來往,亦加入了黑社會及開始吸服大麻或「狂喜」等等毒品。他亦喜歡夜遊,對守法的觀念不強。

17.雖然此等案件極為嚴重,而控方亦有要求予以加刑。但考慮過被告沒有案底以及其年紀,本席認為懲教署所建議的教導所可以把被告拘留一段時間,同時亦有強制式的訓練,這樣可以讓他培養守法的意識,亦令他遠離其他不良少年的影響。

18.所以,本席決定破例不處以監禁,予以教導處所命令替代。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