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伯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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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潘伯滿於是次聆訊中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就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631/2024[2024] HKDC 185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31/2024

[2024] HKDC 18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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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伯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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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4年11月1日
出席人士:  黎洛榆女士,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愷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姚梁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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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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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潘伯滿於是次聆訊中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就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2.於2024年3月10日早上8時許,被告以一工具企圖強行進入南昌街一住宅單位之內,當時屋主剛巧在單位之內休息,見狀上前質詢,並拍下照片。被告立時把工具收起及逃離現場。

3.事後警方人員在南昌街將被告截停拘捕,亦在附近找到一個白色的膠袋,內藏爆竊之工具。控方指稱,被告企圖撬門進入事發單位,意圖在內盜竊。

4.是次罪行涉及企圖干犯一項入屋犯法,而雖然被告並未成功,但其罪責與根源之罪行(即入屋犯法)相等,就此上訴庭已清楚列出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應為36個月監禁,控辯雙方就此並無異議。

5.被告51歲,有一子一女,而在此之前被告已經有三次干犯與毒品有關之控罪,本席就案情看不出法庭可以不跟隨上訴庭的指引。但辯方提供了一份醫學報告,日期為2024年9月21日為瑪麗醫院的醫生所發出。內文指出,被告現在確診癌症(肺癌),於2024年8月10日至12日已經接受首輪之化療,醫生計劃每三星期會有一次化療療程;而第二次療程在2024年9月24日開始。醫生認為被告人的情況一般來說存活期是8至13個月;相類的病情的人5年存活率只佔百分一至二。

6.辯方律師指稱,這是特別的情況可以令法庭酌情寬大處理。醫生的報告控方並無爭議。本席亦認同,以被告的情況可令本席特別酌情減刑以令他有時間在監獄以外渡過餘生。

7.被告現在的控罪應處36個月監禁,由於他認罪,所以下調至24個月。考慮到他的健康情況,同時他再干犯的機會極之低,所以本席特別酌情大幅再減刑12個月,所以就是次控罪得服刑12個月。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