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景林,你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涉及嘅危險藥物係總重量為8,466克嘅可卡因。
根據案情,喺2020年8月6日,海關喺機場檢查一批貨物,呢批貨物總共有十八箱,聲稱係傳統嘅餅乾,由馬來西亞嘅檳城空運嚟香港。根據提貨單嘅資料,收貨人係Wun Fung Food Trading Company Limited,而地址係新界火炭華樂工業中心C座16樓11室。海關檢查呢批貨之後,發現其中兩個箱內藏可卡因,而總重量就係剛才所講嘅8,466克。
呢批貨係由景圖貨運有限公司提取,而景圖係透過一個電郵地址為[email protected]收到指示同埋相關嘅提貨文件,包括提貨單、貨物包裝清單及商業發票。煥豐係喺2020年5月19日先至成立,而被告係唯一嘅董事同埋股東。提貨單上所述嘅地址係被告喺2020年5月16日承租,而被告亦都係該地址嘅水同埋電嘅登記用戶。
喺2020年8月7日,海關就進行咗一個監控派遞行動,就將該十八箱貨物送去火炭嘅地址,由兩名關員喬裝是送貨員。關員到達上址之後敲門,被告人應門,喺確認咗該地址為煥豐嘅地址之後,被告人就指示將嗰啲貨物推入單位,而喺呢個推貨物入單位嘅過程之中,被告人有協助接過一板嘅貨。被告人亦都表示,該兩板貨放喺單位入面嘅地方係妥善嘅。
最後,被告人被拘捕、警誡,警誡之下亦都有同關員有呢一啲對話,對話嘅內容係有兩部分,一部分佢同意又或承認,佢係代一個朋友嘅朋友接收呢批貨物,但係佢對於呢批貨物是甚麼不知情,對於貨物後來會去邊度亦都不知情,最後佢亦都拒絕協助海關繼續進行呢個監控嘅派遞貨物畀佢所講嘅朋友嘅朋友。
根據Abdallah Anwar Abbas上訴案件304/2008,販運4至15公斤嘅海洛英,刑期嘅起點為26至30年。而根據AG 對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海洛英嘅量刑指引係適用於可卡因。因此,你嘅刑期係落入咗26至30年呢一個範圍裡面。
今次嘅非法販運毒品涉及從馬來西亞經空運嚟到香港嘅,提貨單上有被告人成立嘅公司、被告人所租用嘅單位嘅地址,電郵發出提貨指示亦都為一個電郵地址係[email protected]所發出嘅。貨物去到嘅時候,被告人亦都確認個地址係煥豐呢間公司,該單位內當時亦都係只係有被告一個人,明顯地今次嘅毒品能夠由馬來西亞空運嚟到香港,係一定得到被告人嘅提供嘅資料而協助令到啲毒品嚟到香港。上訴法庭亦都有講過,當販毒案涉及從外地運嚟香港,有呢個國際元素,呢個係刑期向上調嘅因素。雖然提貨單列明煥豐係收貨人,而你係煥豐嘅主事人。同埋提貨指示亦都係由一個看來是煥豐嘅電郵地址發出,但係我不能排除你係一位被指示負責收貨及暫把毒品寄存於你租用嘅單位內。由於疑點利益歸於你,因此我喺考慮你嘅罪責嘅時候,係以最低嘅層次嚟考慮。
你今年39歲,以往從未犯過事,單身,同埋喺被羈押之前與母親同妹妹同住。本席有參考你母親所寫嘅書信,亦都林大律師有詳盡講你嘅童年到而家你嘅經歷。本席亦都有留意到,你母親喺審訊期間有嚟到法庭度,顯示她作為一個母親對你仍是不離不棄,雖然你犯咗一個咁嚴重嘅罪行。遺憾地上訴法庭喺HKSAR 對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述及,喺嚴重嘅罪行販毒嘅判刑裡面,個人嘅背景作為扣減嘅理據不大。
林大律師亦都有代你求情,述及案情嘅延誤。佢指出原本案件喺2023年1月17日可以開審嘅,但係由於法庭嘅案件令到嗰個審訊日期要擱置,改為喺2023年嘅4月25日,當時嘅審訊陪審團不能達至一個有效嘅裁決,因此案件要重審。重審喺本年嘅4月9號開始,由於兩位主控都不能繼續嗰個審訊,因此陪審團要再一次被解散,但該次嘅延誤只係數天嘅時間。喺正式4月第三次有陪審團嘅審訊嘅時候,該次嘅陪審團要被解散,審訊腰斬,但係該次嘅腰斬不是因為法庭唔能夠繼續,亦都唔係因為控方唔能夠繼續,而係因為喺選擇性嘅策略上令到陪審團要解散,至於辯方喺策略上引致陪審團呢一次嘅解散,我唔喺呢度作深究,但係案件解散咗陪審團之後,案件亦都喺今個月9月2號正式開審,而你係被裁定罪名成立。林大律師力陳,呢一個審訊幾番波折,令你同你嘅家人受到一番嘅折騰,構成心理嘅沉重打擊,希望法庭會酌情給予你一啲扣減。
考慮晒所有嘅因素之後,首先我以二十七年半為量刑嘅起點,呢一個量刑起點我已經顧及咗你嘅罪責為最低級嘅倉務員或者收貨嘅暫託人嘅身分。考慮到毒品係從馬來西亞運到嚟香港,一個有意義嘅加刑因素,我認為適合嘅係1年。
至於林大律師所講嘅案情或者審訊有延誤,對你嚟講係構成一番嘅折騰,或者同你嘅家人你母親構成一番嘅折騰,令你嘅心理上有承受好大嘅壓力。我要指出首先,喺2023年4月25號,陪審團唔能夠又作出一個有效嘅裁決,案件需要重審,呢個延誤係同一個案件你被裁定罪成立,而上訴成功推翻罪名,而上訴庭頒令係重審係有所不同,陪審員唔能夠作出一個有效嘅裁決係一個正常嘅司法嘅程序會發生嘅事情,既然你選擇咗唔認罪、要審訊,呢個係自然有可能發生嘅事情。至於另外一個延誤,喺今年嘅4月嘅時候嘅審訊被腰斬,引致到要去到9月先至可以繼續由另一批嘅陪審員去審訊,呢度嘅延誤大概五個月,本席認為呢個延誤亦都係辯方喺審訊嘅策略所造成。至於撤換咗兩位主控嘅問題,令到審訊唔得一氣呵成,嗰個延誤只係講緊數天,我認為不能作為一個有力、有意義嘅求情因素。法庭唔能夠喺2023年1月審訊,因為法庭嘅其他嘅事務,而要延至4月25號,亦都係一個正常嘅司法程序可能會發生嘅事情。因此,對於林大律師述及審訊嘅延誤對你構成嘅折騰,我係唔會畀任何扣減你嘅。
叢先生,請你起立。因此,經過我慎重考慮所有嘅因素,喺呢單案件裡面,我亦都宏觀地睇今次嘅事件,我認為判你監禁二十八年半係一個公平公正及平衡了罪行嘅嚴重性同埋你個人嘅背景。所以就住今次你被裁定罪名成立嘅案件,我判處你監禁二十八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