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任梅 對 已故黃尚勇的遺產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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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原告人的修訂的原訴傳票,要求法庭宣佈被告人(死者)只是以信託人身份持有涉案物業的一半業權,而原告人是該物業的唯一實益權益擁有人。被告人沒有存檔任何反對誓章或任何文件。

Case No.DCMP 1922/2022[2024] HKDC 202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MP 1922/2022

[2024] HKDC 20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2年第 19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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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已故黃尚勇持有香港新界屯門青河坊2號麗寶大廈6樓C室的利益事宜
 
  有關《區域法院規則》第28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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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林任梅(LAM YAM MUI)  
   
被告人 已故黃尚勇(WONG SHEUNG YUNG)的遺產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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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展程法庭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4年11月26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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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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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引言

1.這是原告人的修訂的原訴傳票,要求法庭宣佈被告人(死者)只是以信託人身份持有涉案物業的一半業權,而原告人是該物業的唯一實益權益擁有人。被告人沒有存檔任何反對誓章或任何文件。

II.  背景

2.原告人在被告人生前是被告人的妻子。

3.該物業由原告人及被告人聯名持有,於2016年12月17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支付該物業的價錢及相關使費的所有資金,根據原告人的證供,均是從原告人來的。本席考慮了原告人的有關證供,接納原告人的說法,所有資金均來自原告人的。

4.原告人解釋,當初購買該物業原本打算只以原告人自己的名義購買,但因被告人知道原告人的打算後情緒激動、威迫原告人、又喊生喊死,而被告人在之前有家庭暴力的紀錄,再加上當時他們的女兒病重,原告人不想再加添麻煩,於是屈服被告人的要求,同意在該物業加上被告人的名字。原告人強調當時從沒打算將該物業的任何權益給予被告人。

III.  分析

5.本席考慮過有關證據,接納原告人的說法。客觀來看,在這情況下原告人同意被告人加上被告人的名字,原告人及被告人雙方均沒有就該物業的實質權益的分配有甚麼共同的意向(common intention)。站在原告人角度來看,她被迫加上被告人的名字,她同意的就只是加名而已,以應付被告人。站在被告人來看,他也是強行要求原告人加上他的名字,他自己可能會一廂情願地覺得這樣他便有實益權益。但雙方從沒有討論過該物業的實益權益的問題。在這情況下,客觀來看,雙方均沒有就該物業的實質權益的分配有任何共同的意向。

6.另外,本席認為餽贈推定不適用。本席考慮過有關證據,認為原告人與被告人生前的關係只是有名無實的夫婦,他們已分居多年,關係不佳,甚至可以用惡劣來形容。原告人同意買下該物業讓被告人居住,也只是聽從社工的建議,避免原告人及女兒再受被告人家暴的威脅。

7.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歸服信託的原則適用。既然支付購買該物業的資金完全來自原告人,因此,原告人是該物業的唯一的實質權益擁有人。

IV.  總結

8.基於上述,本席宣布死者只是以信託人身份持有該物業的一半權益,而原告人是該物業的唯一實質權益擁有人。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林展程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古澤銘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