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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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0/2023 [2024] HKCFI 35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8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22年第10264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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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24年5月2日已駁回其上訴,可見於相關的判案書。 案件的背景 2.正如行車紀錄片段顯示,駕駛電單車的證人與上訴人的私家車曾平排而行,而隨後私家車加速向前,繼而切入左一線,但當時上訴人根本在切線時沒有留意左一線的情況,以致電單車需立時響咹,作出閃避,否則會造成碰撞。上訴人這樣的駕駛方式顯然低於一名合理及謹慎的駕駛者應有的水平,明顯是不小心駕駛的情況。 3.上訴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該案涉及的法律觀點如下,法律觀點共9個:
4.另有3個法律論點:
答辯人的回應 5.答辯方指出,本案事實已清楚紀錄於呈堂錄影片段證物P1。審訊中,上訴人對證物P1呈堂沒有反對,不爭議內容沒有被修改及不爭議證物鏈的連鎖性。上訴時,法庭更曾詳細反覆觀看證物P1。申請人現提出的理據只涉及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及對證人誠信的評估,或案發當日的證據是否充分。 6.至於申請人投訴於開審的一個多月前,在聆訊中曾被法院提示如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並指這是法庭未審先判。答辯方指出申請人的相關指控極為空泛,更重要的是,申請人於原審上訴中從未有在任何階段提出相關投訴。因此,法院現在根本不應處理。 7.答辯人特別指出申請人的理據明顯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邀請法庭拒絕發出申請人要求的證明書。此外,答辯方亦指出此申請完全沒有良好成功機會,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答辯人故此申請訟費。 本席的考慮 8.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9.本庭於本申請只需要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著案件進行重新上訴再考慮證據。 10.就上訴人上述所指出的9個法律觀點,明顯地只是就著個別案件相關的事實裁定,相關片段在審訊中更不受爭議,這些均並非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至於另外的3個法律論點,有關審訊前的程序,上述光碟的情況與及證人過往的紀錄等等,同樣地不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本庭根本並無基礎可根據上述條例而作出相關頒令。 11.因此,上訴人的申請被拒絕。經考慮後,不予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江柏廉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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