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Yau Keung 對 歐澤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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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源於一宗發生於2016年9月30日的工業意外,工人何有強(其後他於2019年8月3日去世,下稱「 死者 」)在工作期間,遇到意外受傷。

Case No.DCEC 2208/2018[2024] HKDC 21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Dec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2208/2018

[2024] HKDC 21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8年第2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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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申請人 HO YAU KEUNG  

第一答辯人 歐澤鑾  
第二答辯人
(已中止)
SUN HING LOGISTICS SERVICES LIMITED  
第三答辯人
(已中止)
GATEWAY GLOBAL LOGISTICS (HK)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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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申請人 LEE SAU FAN, ONE OF THE ADMINISTRATORS OF
THE ESTATE OF HO YAU KEUNG, DECEASED
 

第一答辯人 歐澤鑾  
第二答辯人
(已中止)
SUN HING LOGISTICS SERVICES LIMITED  
第三答辯人
(已中止)
GATEWAY GLOBAL LOGISTICS (HK) LIMITED  

--------------------

(根據於2024年2月15日作出的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的命令)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羅麗萍法庭審訊
審訊日期: 2024年12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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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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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1.本案源於一宗發生於2016年9月30日的工業意外,工人何有強(其後他於2019年8月3日去世,下稱「死者」)在工作期間,遇到意外受傷。

2.死者於2018年9月20日發出僱員補償申請書(「申請書」),就該工傷意外,根據第 282 章《僱傭補償條例》(「條例」)申索僱員補償。

3.申請人李秀芬為死者的母親。她於2022年10月5日申獲頒死者遺產管理書,成為死者遺產的管理人之一[1]。於2024年2月15日,法庭頒令,申請人以死者遺產管理人之一的身份代替死者成為此案件的申請人。

本案程序

4.原本僱員補償申請,包括針對區澤鑾作為第一答辯人、SUN HING LOGISTICS SERVICES LIMITED作為第二答辯人及GATEWAY GLOBAL LOGISTICS (HK) LIMITED作為第三答辯人。

5.針對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的申索分別於2019年3月13日及2018年11月30日被中止[2]

6.2024年10月3日,法庭登錄申請人針對第一答辯人勝訢的判決。

7.因此,是次僱員補償評估聆訊的答辯人只有第一答辯人。

8.第一答辯人從來沒有遵從法庭的指示或命令提交任何文件或證據。根據法庭於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除非命令,他被視為於本案不會提交任何證據,及被禁止援引任何證據以爭議申請人聲稱的意外發生時死者的每月收入。

僱員補償評估有關的證據

9.死者於1975年2月15日出生,本案工傷意外之時他41歲。意外中他從高處墮下,引致左肩膊受傷[3]

10.根據申請書所述,死者於意外前為第一答辯人工作,月薪為$20,000。

11.此說法為申請人的唯一證人譚家寶的證人陳述書中的證供支持。譚家寶為死者的同居女友,二人育有現年18歲的女兒。譚家寶於其證人陳述書所述:「…而我聽死者說在意外前約三個月前,答辯人開始直接聘請他出任空運裝板員的工作,以月薪$20,000計算。…」[4]

12.證據亦顯示,死者與第一答辯人於意外後2017年1月3日的WhatsApp對話當中[5],就着工傷賠償計算方法,提及病假期間薪金計算及傷殘補償如下:

“1. 薪金5份4:x 6 = 96000

x 12 = 192000

x 18 = 288000

2. 傷殘補償(參照肩關節強硬的百分比):

薪金 x 5% = $1000 x 72(個月)= $72000

x 10% = $2000 x 72 = $144000…”

13.上述證據顯示死者當時的月薪應為$20,000。

14.根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19年6月6日發出的評估證明書/表格7顯示,死者由於高處墮下受傷引致左肩膊僵硬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份比為0.25%,而須缺勤的期間確認為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3月13日。

15.上述缺勤記錄亦為死者獲發的病假證明書[6]所支持。

16.根據申請人於本案提交的證據顯示,死者由意外發生翌日起直至2017年2月20日接受治療,並獲發病假至2017年3月13日。記錄顯示最後一次複診時死者左邊肩膀及左邊手肘仍然力弱及僵硬[7],但他沒有繼續覆診[8]

17.死者因該工傷意外接受治療及已付醫療開支詳情如下:

日期 簽發機構 金額($) 項目 單據
1/10/2016 仁濟醫院 100 急症 沒有單據
4/10/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900 咨詢及敷藥 [61]
10/10/2016 聖德肋醫院(留院4天) 不詳 手術/住院 沒有單據
20/10/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45]
20/10/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1100 咨詢/拆線 [62]
27/10/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咨詢/X光 [63]
10/11/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700 咨詢 [64]
12/11/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46]
22/11/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47]
24/11/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1000 咨詢/X光 [65]
29/11/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48]
1/12/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49]
6/12/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50]
8/12/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1420 咨詢、處方及X光 [66]
15/12/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51]
20/12/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52]
22/12/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700 咨詢 [67]
24/12/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53]
29/12/2016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54]
3/1/2017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55]
9/1/2017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700 咨詢 [68]
10/1/2017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56]
14/1/2017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57]
19/1/2017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58]
21/1/2017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59]
24/1/2017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550 物理治療 [60]
6/2/2017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880 咨詢及處方 [69]
20/2/2017 香港創傷及骨科矯形中心 700 咨詢 [70]
  合共: 17,550    

18.申請人的證供及證據並不受第一答辯人質疑,其證人所述合理和有充分證據支持,本席接納其證供。本僱員補償評估以如下基礎計算:

(i) 死者於意外時每月收入$20,000;

(ii) 由於該意外受傷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份比為0.25%;及

(iii) 有關病假為164天。

僱員補償評估

19.條例第9、10 及 10A條就於工作期間受傷僱員的補償有清晰訂明。

20.死者於意外時41歲,月薪$20,000,根據條例第9條所列,僱員補償為:

$20,000 × 72 × 0.25%      $3,600

21.死者因該意外獲發病假164天,根據條例第10條補償為:

$20,000 × 4/5 × 164/30     $87,467

22.申請人指出,死者於病假期間曾獲第一答辯人付給他 $10,000,同意條例第10條補償應扣減為$77,467($87,467 - $10,000)。

23.根據條例第10A條申請人應得的醫療費用補償,本席接納申請人代表律師於其開案陳詞中所述,基於條例附表3所列的限額,此項賠償金額為$5,980。

24.總括以上,申請人應得僱員補償金額為:

$3,600 +$77,467 + $5,980                    $87,047

利息

25.申請人應得利息,從意外發生當日起直至本判案書日期,以判定利率一半計算。期間判定利率由年息8.125%增加至現時年息8.875%,本席考慮認為適合以劃一利率年息8.5%的一半,即年息4.25%計算利息。

26.由意外發生至今超過8年,本席質疑期間訴訟停頓多時的原因,及是否應由第一答辯人全數負責期間所衍生的利息。

27.考慮過申請人代表律師所述,由2019年底直至2023年,由於申請人過世、申請遺產管理書及法律援助及疫情等原因引致案件停頓,本席認為第一答辯人就本判決所須付的利息計算期間應扣減2年。

總結

28.本席評定申請人應獲得的僱員補償為$87,047,由第一答辯人支付,另加利息,由意外日起計直至本判案書日期為止,期間扣減2年,以年息4.25%計算。其後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補償金額付清為止。

訟費

29.第一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就本申請引致的所有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有的話),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30.申請人受助於法律援助期間本身的訟費,須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31.以上訟費命令屬暫准性質,如法庭於本判案書日期起計14天內沒有收到任何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此暫准命令將隨即轉為絕對命令。

  ( 羅麗萍 )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陸勁光律師事務所的曾佩儀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1]   [96-102/遺產管理書]

[2]   [B8-13/中止訴訟通知書]

[3]   [38-41/醫療記錄]

[4]   [30/證人陳述書]

[5]   [115/WhatsApp截圖]

[6]   [71-82/病假證明書]

[7]   [92/醫療記錄]

[8]   [41/醫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