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強及另一人 對 陳國新經營燊記裝修水電工程

Case No.HCSA 57/2024[2025] HKCFI 3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a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 57/2024

[2025] HKCFI 3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4年第57號

(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422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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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索人
(第一答辯人) 
郭振強  
第二申索人
(第二答辯人)
李嘉儀  
   
被告人 (申請人) 陳國新經營燊記裝修水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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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1月15日

判決書


引言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被告人不滿暫委審裁官麥銘賢2024年8月27日覆核申請的判決,維持審裁官於2024年6月28日所作的裁斷/命令,要求提出上訴。

審裁官的裁斷

2.本案是一宗裝修工程糾紛。

3.在日期為2024年9月11日之「覆核判決理由書」,審裁官有以下說法:

「1.  本席於2024年6月28日作出裁斷/命令,判決兩名申索人的申索部分勝訴,被告人須支付兩名申索人HKD 46,550及判決後利息 (下稱「該裁斷/命令」)。被告人於2024年7月4日按《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7A條提出申請覆核該裁斷/命令。

2.   判決當日頒布的簡要理由已經交代了雙方案情證據和作出該裁斷/命令的理由,不在此重複。簡而言之,本席裁定:

(1)  申索人沒有權單方面中止合約,需要向被告人賠償中止合約引致的損失;

(2)  被告人的損失合共為HKD 35,850,包括 (a) 被告人已經提供的服務及材料的代價HKD 28,100; (b)在安排新工作前一星期的利潤損失HKD 6,750;及 (c) 其他保險金及雜費等損失HKD 1,000。

(3)  被告人沒有權沒收申索人已經支付的部分工程費HKD 82,400,在扣除其損失後,需退回餘額即HKD 46,550給申索人。

3.   在書面覆核理由中,被告人首先提出,行規是訂金不能退回,悔約方需要雙倍奉還 [D19/§1]。根據普通法原則,若個別行業或地方有相關的不變慣例,並且是眾所週知、確定、合理、以及不違反法律的話,該慣例可被視為合約中的隱含條款。[1] 就本案的工程合約而言,被告人只是斷言行內有不能退回工程訂金的慣例,但案中沒有客觀證據顯示該聲稱慣例的岀處、是否確定及不變、或是否眾所週知等。本席未能信納案中合約有如此隱含條款。

4.   此外,被告人強調申索人於2021年6月19日無理中止合約,指李女士的姨丈朱先生當時態度惡劣,認為李女士早有預謀,希望節省開支將工程交給朱先生做,對被告人不公平 [D19/§ 2-5,6A-C]。被告人質疑為何朱先生沒有出庭作供,並強調重點是李女士請朱先生做已經是違約 [D20/§6E-F]。在原審判決中,本席已經裁定申索人是違約方,亦採納了被告人關於 6月19日會面的證供。被告人上述提出的事宜不構成有效的覆核理據。

5.   被告人亦提出申索人請的專家所給予的意見與本案無關 [D20/§6D]。在原審判決中,本席沒有採納申索人專家的結論,亦沒有要求被告人支付申索人聘請專家撰寫報告及出庭的訟費,因此被告人此項陳述也不構成有效的覆核理據。

6.   在庭上,被告人指根據D6頁判給的損失未有包括他個人的收費,只是實報實銷開支。本席未能信納此說法,例如拆櫃一項的HKD 5,000,與原合約同一項目的收費相同,理應已經包括被告人自己的成本及利潤 [D5] 。被告人指D10頁的文件包括了另外泥水師傅及水喉師傅共10天的薪金及推掉工程的損失。原審判詞已經考慮了相關論點及證據,但被告人未能充分證明其聲稱的損失金額。事實上,被告人於D10頁計算的泥水師傅及水喉師傅損失合共HKD 30,000,與其後D17頁的 HKD 15,000又不同。本席已經在原審中裁斷被告人的其他利潤及保險雜費開支損失為合共HKD 7,750。

7.   綜合所有考慮,本席認為被告人提出的覆核理據不成立,決定維持該裁斷/命令。」

討論

4.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被告人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5.再者,除了審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6.被告人在其「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再三投訴有關裁決/裁判不公,這並不構成上訴理由。明顯地,被告人的投訴是涉及審裁官就事實的裁決,尤其是被告人反申索之金額。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在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本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7.經考慮過被告人一方就申請上訴許可遞交的補充文件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被告人未能展示審裁官的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或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可以批准他提出上訴。因此 ,本席拒絕被告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陳嘉信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Chitty on Contracts (32nd ed.)  § 14-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