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強及另一人 對 陳國新經營燊記裝修水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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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57/2024 [2025] HKCFI 3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4年第57號 (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42276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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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被告人不滿暫委審裁官麥銘賢2024年8月27日覆核申請的判決,維持審裁官於2024年6月28日所作的裁斷/命令,要求提出上訴。 審裁官的裁斷 2.本案是一宗裝修工程糾紛。 3.在日期為2024年9月11日之「覆核判決理由書」,審裁官有以下說法:
討論 4.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被告人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5.再者,除了審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6.被告人在其「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再三投訴有關裁決/裁判不公,這並不構成上訴理由。明顯地,被告人的投訴是涉及審裁官就事實的裁決,尤其是被告人反申索之金額。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在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本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7.經考慮過被告人一方就申請上訴許可遞交的補充文件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被告人未能展示審裁官的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或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可以批准他提出上訴。因此 ,本席拒絕被告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被告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