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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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被暫委裁判官鍾穎詩("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裁判官的裁定,提出上訴。上訴聆訊時,法庭看了相關證人的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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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00/2023 [2025] HKCFI 4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40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237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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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被暫委裁判官鍾穎詩("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裁判官的裁定,提出上訴。上訴聆訊時,法庭看了相關證人的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 2.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主要第一,指稱案件在第一次押後,即是上訴人所指的第二堂提訊的時候,證人沒有出席,所以上訴人認為在當時,裁判官應該因為證人沒有出席而判上訴人無罪。就此,法庭在上訴人陳詞的時候,亦向上訴人表達,即是上訴人這看法,是因為他並不清楚法庭的程序,在提堂的時候,一般而言,證人都無需要出席,而即使在審訊的時候,證人沒有出席的話,亦不代表法庭一定要判被告人無罪或勝訴,這是上訴人對於法庭程序的誤解。而另一方面,在審訊的時候,證人其實是有出席的,亦有作供。裁判官是正確地在聽取證人的證供之後作出裁斷。就上訴人的第一個上訴理由,沒有理據支持。 3.而另外上訴人所倚賴的上訴理據是本案有六大疑點,該六大疑點主要都是抨擊相關證人的駕駛態度,包括他沒有在行車線的正中位置行駛,亦沒有跟隨行車線的弧度去行駛,而在駕駛的時候,有和乘客傾談。就這一方面,其實裁判官已經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處理了相關的情況,他亦正確地指出,即使在本案的意外中,其中一個駕駛者的駕駛方式有問題,或者不小心,亦不代表被告人沒有不小心駕駛,法庭要考慮被告人本身當時的駕駛態度有沒有不小心。本席在上訴聆訊的時候,已經看過相關的錄影片段,看到相關的證人駕駛時,雖然他的確有和乘客傾談,但是亦看不到有任何影響他的駕駛情況出現,而他當時的駕駛速度亦是正常,亦沒有突然加快,又沒有相應較快的情況。然後在片段中看到上訴人所駕駛的旅遊巴在切線的時候,是以一個較快速度行駛,而明顯地,是沒有適當地留意到證人的車輛,而上訴人切線之下,車身碰撞到證人的汽車,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當時是在切線的時候沒有適當的專注駕駛,明顯地是不小心駕駛。 4.法庭認為上訴人並沒有在上訴的聆訊中,提出有力的上訴理據。法庭亦重新考慮相關的證據,特別是在行車紀錄儀的錄影片段之下,認為明顯地,上訴人有不小心駕駛,所以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失敗,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譚皓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