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家樂

Case No.DCCC 1159/2023[2024] HKDC 175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Oct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59/2023

[2024] HKDC 17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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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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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4年10月16日
出席人士:  肖慧婷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小菁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志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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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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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2023年7月23日凌晨,警方人員在元朗強業街巡邏,看見被告人低著頭迎面走來。

3.被告人抬頭望見警方人員之後,突然停下,神情慌張,用右手把一個白色的方形盒物品扔在地上,然後轉身企圖離開。警員截停被告人,並且從地上拾起被告人扔下的物品,發現是一個白綠色的萬寶路煙盒,內有19包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晶狀物體。後證實共載有5.57克固體,內含5.26克可卡因。

4.被告人並沒有刑事紀錄。

5.代表被告人的江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她說被告人現年25歲,未婚,曾接受中六教育,在單身家庭長大,與55歲母親同住屯門公屋單位。他是家庭經濟支柱,他最後的工作是建築工人,月薪大約港幣10,000元。

6.辯方大律師根據上訴庭在劉德明[1]案判下的指引,計算出販運5.26克可卡因的監禁刑期是42個月監禁,她說扣除認罪減刑三分之一之後,刑期是兩年四個月監禁。辯方大律師務實地接納被告除了認罪之外,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不過這是被告首次犯案,他在還押期間對自己行為深感懊悔,已下定決心痛改前非,請求法庭考慮他是初犯,予以一些刑期扣減。

7.辯方呈交了分別由被告人、其母親及前僱主所寫的求情信,要求輕判,法庭經已一一考慮。

8.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被告人是成年人,本案亦不存在任何不判即時監禁的情況。根據上訴庭在劉德明案及Rojas[2]案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判監2至5年。

9.本席接納辯方求情,本席以4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減至28個月。被告人從來沒有刑事紀錄,考慮到本案的整體情況,法庭給予多1個月刑期扣減。因為以上理由,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27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1990] 2 HKLR 370

[2] [1994] 1 HKC 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