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銘軒

Case No.HCCC 135/2023[2025] HKCFI 5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Dec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35/2023

[2025] HKCFI 5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銘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24年12月16日上午10時03分
出席人士:  周凱靈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俊聲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兆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強姦(Rap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被告人經審訊之後,被裁定一項強姦罪罪名成立。

2021年嘅6月30日,受害人X同被告人同埋佢哋一班朋友相約,就替一名朋友係慶祝生日。喺晚上嘅生日會中,佢地一班人係有玩遊戲,亦都係有飲酒。而喺嗰過程中,X亦都飲咗係唔少嘅含酒精嘅飲料。佢喺生日會上高係醉咗,亦都係醉到係要瞓喺個梳化上高。喺離開生日會嘅時候,佢已經唔能夠係自己獨立咁樣樣走路,亦都唔能夠係照顧自己,需要係其他人嘅幫助。被告人就選擇將X先就帶咗去一間酒店,不過因為未能夠係搵到房間,於是就將X帶去一間賓館。喺進入賓館之後,就將X嘅衣服係脫去,及稍後就係強姦咗佢。

X當時年齡只係17歲,係一名學生,兩個人嘅關係,根據X嘅證供顯示,只不過係普朋友嘅關係。被告人嘅所作所為嚴重違反朋友之間嘅誠信。被告人係濫用X對佢嘅信任進行侵犯。喺進行性交嘅時候,被告人亦都冇係配戴係安全套,冇作出任何安全嘅措施。事後,X亦都係非常之擔心因為被告人嘅舉動令到佢係懷有身孕。

雖然事件已經過咗三年多,不過,X喺法庭上作供,回憶番事發嘅經過嘅時候,佢亦都曾經係數度係流淚哭泣。雖然我冇索取呢一個受害人嘅創傷嘅報告,但係本席好相信今次事件被告人嘅所作所為雖然可能冇對X嘅肉體造成重大嘅傷害,但係精神、心理上嘅創傷,我相信要克服都唔係一件容易嘅事。好大程度上,今次嘅事件係會係呢個烙印係喺佢個心裡面,係喺佢個身心裡面係纏繞係佢一生嘅。

性侵犯年幼嘅女性呢啲咁樣樣嘅罪行,社會係唔會容忍,因此,法庭必須係嚴懲。強姦罪冇特定嘅量刑指引,我喺考慮過呢一件案件嘅特定嘅性質,包括呢一件案件加刑嘅因素,呢啲加刑嘅因素包括:受害人年紀輕;被告人係鍥而不捨咁樣樣係先帶X前往酒店,再帶佢去賓館,目的其實就好簡單,只有一個,係只係意圖係作出係性交;而喺性交嘅時候亦都冇任何嘅安全措施。

喺考慮到晒所有呢啲咁樣樣嘅情況之後,本案我認為嘅判刑起點應該係7年嘅即時監禁。被告人係經審訊之後被定罪嘅,亦都冇任何嘅求情理由係提出。因此,就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嘅強姦罪,判處7年嘅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