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仁雄
Case No.HCMA 77/2024[2025] HKCFI 54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Oct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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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7/2024 [2025] HKCFI 5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7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985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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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就朱文瀚("裁判官")於裁判法院就一項沒有在要求下提供司機資料罪作出的判罰5,000元提出上訴。 2.相關的交通事故是,司機投訴當他在青山公路行駛的時候被後面的一架的士一直以高燈照射而報案。警方向相關的的士車主發信,要求提供司機詳情,而車主提供了上訴人的詳情給警方,警方再去信上訴人要求提供司機詳情,上訴人拒絕提供。 3.就這件案件,裁判官罰款5,000元,裁判官認為本案的案情嚴重,因為上訴人並不提供相關的司機資料,裁判官並不接納上訴人聲稱他是把的士借給了朋友而他不知道,即是就相關的資料他無法提供的這一個解釋。 4.裁判官參考了相關案例,指出本案的控罪判罰不應比與控罪相關的交通事故所可能的刑罰低,因為如果這樣的話,一般人都可以以不提供司機資料而去脫罪,避免被檢控相關的交通事故,這個原則本席亦十分同意。 5.就這件案件,相關控罪是不小心駕駛罪,而正如裁判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所指出,上訴人已經有三次不小心駕駛的紀錄,而且有一次是被扣滿分數停牌,還有十二次的定額罰款紀錄。 6.參考了上訴人的紀錄和本案的控罪之後,本席認為罰款5,000元是完全沒有過重的。本席認為上訴人就本案並不能提出有力的上訴理據,法庭亦同意裁判官這個處罰,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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