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廷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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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6/2020及1132/2022 (合併) [2025] HKDC 2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106號及2022年第11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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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目錄
1.7名被告經審訊後在2024年12月12日被判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7名被告在本年(2025)1月22日作出求情。本席把判刑押後至2月27日。 2.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港鐵站內發生由一群所謂白衣人所策動和進行的暴動。另一方面,在晚上10時45分左右,一群非白衣人在港鐵站收費區內聚集。這群閘內人士非法集結,繼而和閘外的白衣人對峙,互相指駡,甚至相互擲水樽。閘內人士在某時段達到100人之多。而閘內有人使用消防水喉、滅火器射向閘外人士,繼而構成另一暴動。後來,因閘外白衣人終於衝入收費區,而把這閘內人士的暴動打斷終止。不過,閘外白衣人的暴動卻沒有終結,繼續發酵。本席相信因有一塊鐵質的東西從上層的月台被擲向下層的樓梯,把情況激化,終釀成在月台車廂所發生的暴動「下集」事件。 D1林卓廷 3.辯方說「D1的定罪基礎是他於案發當時的行為與閘內人群有足夠的關連性,被視為一起行事,成為非法集結。而非法集結後來演變為暴動,D1因夥同效應而要負上其他暴動者行為的刑責」(D1求情陳詞第4段)。 4.辯方強調D1並沒有預謀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D1到達現場並沒有想到他會變成參與非法集結,更遑論暴動。D1到達現場之前已經聯絡警方,要求警方驅散元朗朗屏站附近的黑社會份子(D1求情陳詞第5段)。 5.辯方甚至說「無容置疑,在關鍵時間,D1亦在現場說了很多有意化解衝突的說話」。D1把閘內人士拉後,試圖降溫,曾喝止一白衣人從緊急閘口進入(D1求情陳詞第5(4)段)。D1沒有作出襲擊行為。D1參與這「短暫暴動」的時間只有約10分鐘,甚至更短。事件的發展是D1始料不及。辯方說在「下集」在月台上,D1亦以身體力行保護巿民,而最後被白衣人襲擊以致受傷。 6.47歲的D1在香港出生,已婚,有一子一女。D1是家庭的經濟支柱。父母都有病患纏身。D1曾任職廉政公署,在2013年離職,重返民主黨。2016年擔任立法會議員直至2020年,及區議會議員直至2021年。D1熱心公益,不時有慈善捐款。D1在本案發生時並沒有刑事記錄,其後2項定罪發生在2022年及2024年。 7.辯方說數罪併罰不能過重,不至於過份壓毀性。D1現時因初選案,干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被判監6年9個月。這項判刑D1大有可能不能得到監獄規則第69條下的減刑,因此如果本案的判刑全數分期執行的話,便會造成壓毀性的影響。 8.辯方亦指出「721事件與後來由2019年政治大氣候大環境衍生及延伸的初選案均屬與政治相關的事件,涉及D1的政治行為,進一步支持本案的刑期相當部份應與D1初選案的刑期同期執行」 (D1求情陳詞第20段)。辯方引用梁天琦一案12點的判刑考慮因素。D1到達現場時正面對由白衣人所進行的暴動。相對而言,閘內人士的「暴力程度」可說微乎其微,極其量是向白衣人擲水樽、兩次用消防喉射水(註:辯方並沒有提及有人使用滅火器),沒有人因此而受傷。反之,不少閘內人士因白衣人的暴動而受傷(註:本席相信辯方所指是在「下集」的暴動)。 9.辯方說閘內暴動範圍只限於港鐵站付費區內,而時間是短暫的,不多於18分鐘。大部份閘內人士並沒有暴動時常見的裝備,亦沒有武器,並沒有引致他人受傷或財物破壞。閘外的白衣人是始作俑者。 10.辯方說D1沒有預計將會發生暴動。D1並沒有主導的角色,沒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對暴動的發生是始料不及(D1求情陳詞第22(5)段)。辯方說D1沒有意圖他在到達元朗之前所發生的帖文會產生磁石效應。其他人因D1在面書的直播才知道D1的所在地點。D1在關鍵時段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11.辯方說本案的暴動是在2019年發生的暴動最輕微的一次,性質和成因都有所不同。這暴動帶來的傷害程度甚微,甚至可算是被白衣人暴動「完全淹沒」(D1陳詞第23段)。辯方亦希望法庭能考慮D1過往的公共服務及現時情況而減刑,免使D1面對「壓毀性的影響」。 12.辯方呈上D1所寫、朋友及過往老師的求情信,亦有捐款收據。 D2庚家豪 13.40歲的D2在香港出生,未婚,沒有刑事記錄。2009年至2020年任職政府1823熱線中心直至2020年8月。辯方呈上16封求情信,包括D2自己所寫和父母、弟妹、同事及同學的信。 14.辯方說D2一直有良好品格,不是一個衝動和暴躁的人。他會保護弱小、援助他人。辯方希望因本案案情,法庭可以採納較低的量刑。白衣人群是先挑起暴動的一方。 15.辯方因應梁天琦一案的考慮因素指出本案是「突發、短時間、沒有預謀的暴動」。暴動規範少,參與人數最多只有100人左右。暴動程度甚低,只有對峙、投擲水樽、使用水喉噴射。辯方說閘內人士使用武力相對克制,沒有無差別攻擊,沒有大肆破壞。辯方說閘內人群的行動性質是被動,並非是先挑起事端的一方。他們是在閘外白衣人挑釁下作出回應,最後演化為對峙及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D2陳詞第11段)。 16.就D2的角色而言,辯方說D2當日在港島區合法遊行之後和女友到元朗。D2沒有帶備武器、沒有裝備,事前並不知道元朗站周邊有白衣人集結遊行。D2不屬於任何組織的參與者。他亦沒有安排、號召、煽動他人參與暴動。辯方聲稱D2是因為閘外白衣人的挑釁而作出招手的回應。在「下集」時段D2亦曾伸出援手助人。 17.辯方亦指稱案件有所延誤。D2在2020年8月被捕,2021年6月提訊而在2023年3月才開審,距離案發日子差不多4年多。辯方並沒有指控方有不當的延誤,但D2要面對沈重的壓力。D2重犯的機會十分低,畢竟本案是「事件的偶然」,希望法庭能輕判。 D3陳永晞 18.現年42歲的D3在香港出生,先後在英國和紐西蘭完成學士學位。2019年12月D3是所住屋邨第9座代表。D3在銀行工作,在2020年被捕後D3離開銀行。2023年D3結婚。D3沒有刑事紀錄,有良好品格。 19.辯方提出9點因素以求法庭輕判。D3沒有特定的政治目的參與其中,身上沒有政治標語或旗幟。D3當晚身穿綠色短袖上衣,只是尋常打扮,有別於一般其他參與暴動有所裝備的人士。D3在元朗付費區內行事,並沒有使用武器。D3並不是領導者,沒有安排、帶領、煽動他人犯案。D3沒有帶備武器、鐳射筆或噴漆。辯方說D3曾拿着消防喉10至20秒,水力不強,並沒有對他人或財物造成損害,參與程度輕微。D3並沒有預謀犯案。本案規模較小,沒有高度暴力,相對影響較小。閘內人士是被動一方,最後因白衣人的挑釁行為導致被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D3陳詞第16段)。 20.辯方說閘內人士暴動的罪責理應較閘外白衣人為低。D3在被捕前有良好品格。案件使他飽受煎熬和壓力,重犯機會極低。D3犯案只是對法律的無知。他已深感懊悔。 21.辯方附上D3、D3妻子、父母等人的求情信。 D4葉鑫昇 22.36歲的D4在香港出生,沒有刑事紀錄,已婚,育有2子。D4妻子和幼子都有長期病患。D4是家庭經濟支柱。D4從2008年任職社福機構,對人充滿熱誠。D4只是一時衝動犯案。 23.辯方說案件是偶發事件,不是一早預謀犯案。辯方說在高峰期,元朗站閘內有過百名人士,但並非所有閘內人士都有參與暴動,不排除當中有真正旁觀者(D4陳詞第15(b)段)。 24.辯方說「D4雖曾2次向白衣人擲樽,亦向另一白衣人前方擲縮骨遮,但均沒有擊中任何人,亦沒有造成任何人身或財物損傷」(D4陳詞第15(c)段)。 25.本案暴動只局限於付費區內,規模不算大,沒有擴展到其他範圍。閘內人士的暴力程度低。D4參與時間很短,只有數分鐘。本案暴動對公眾造成額外滋擾有限。D4的角色很輕微。D4身上沒有武器。辯方說本案的量刑起點應不多於3年(D4陳詞第24段)。 26.D4沒有定罪紀錄,亦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時間。D4一直受案件困擾近4年,他大有可能失去社工資格。D4深切反省。D4的判監對他家庭有雙重打擊,而D4的嫲嫲及二姐在2024年年尾相繼去世,這對D4是另一打擊。辯方希望法庭能給D4額外的刑期扣減。辯方呈上D4自己、D4妻子、大仔、3位姐姐、姐夫、親友、舊上司、同事、朋友等等的求情信。 D5鄺浩林 27.30歲的D5在香港出生,中六程度,在西廚學院畢業後任職廚師。父母多年前離異。D5沒有刑事紀錄。 28.辯方說事件是突然發生,暴動範圍少而暴力程度只涉及拋出水樽、拾起雜物再拋出、有2次用水喉噴射(D5陳詞第14段)(註:另有使用滅火器)。暴動歷時少於20分鐘。D5反而被襲而受傷。事件沒有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D5沒有安排、號召、煽動他人,「極其量是他在最後一段時間有作出4次拋出物件的動作」(D5陳詞第20段)。 29.D5並沒有同時干犯其他罪行。「事件可看作輕度至中度嚴重」(D5陳詞第22段),希望法庭輕判。辯方呈上D5,D5母親和姐姐的求情信。 D6尹仲明 30.辯方一開首便說「希望說服法庭以3年6個月監禁作為D6的量刑起點」(D6陳詞第4段)。辯方依據法庭的裁決理由書指出宏觀上當日721在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和暴亂,包括上環中聯辦外;在微觀上,元朗西鐵站的暴動分為上集及下集。D6並不是安排、號召、煽動他人犯案。他亦沒有破壞財物傷害他人。 31.52歲的D6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已離婚,育有一子,沒有刑事紀錄。D6有悔意。「由抗辯到接受法庭裁決,接受自己是因現場氣氛鼓動而參與暴動,亦於信中同意由八卦演變成參與」(D6陳詞第13段)。D6本質善良。這是一宗單一而不幸的事件。D6已經獲得應有的教訓,不會重蹈覆轍。5年多的漫長法律程序使D6負上很大壓力。 32.辯方引伸一些上訴庭的案例,認為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出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辯方希望法庭考慮相對白衣人而言,應以較輕的刑罰懲處閘內非白衣人的暴動。 33.辯方呈上D6自己及前僱主和同事的求情信。 D7楊朗 34.現年31歲的D7在香港出生,在專業教育學院修畢工商科。案發時任職航空管制員,後來成為餐廳東主,現任職財務主管。D7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呈上14封由D7父母、親友、前老師、僱主等的求情信。D7家庭背景良好,孝順善良,而在工作方面亦是一名積極盡責的人。 35.D7在現場並沒有預謀,而是因有人受傷而留下。當D1出現時,D7以目擊者身份上前向D1說出事發經過。那時,白衣人仍未折返。由於D1到場,很多人上前了解及開始聚集於大堂(D7陳詞第27段)。辯方說在閘內的人都沒有想過他們將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有機會被控暴動罪。 36.辯方說D7嘗試對閘外白衣人好言相勸,甚至喝止對方。D7的行為一直保持克制,亦阻止閘內人士作出暴力行為。但最後D7沉不住氣,選擇射水(D7陳詞第30段)。 37.總的而言,辯方說本案暴動歷時不足18分鐘,對大眾影響有限。相對於閘外人士,被告們所使用暴力程度很低,沒有涉及周詳計劃和部署。辯方對D7只射水一分鐘左右,因此「D7只屬於罪責較低的蓄意留守者」(D7陳詞第33段)。另一方面,案件的延誤使D7深受鬱結,更沒有重犯的機會。 38.2019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轉捩點,亦是東方之珠黯然失色的年度。政治的狂熱,黃藍的對壘都使社會嚴重分化。2019年對不同政治光譜的香港人而言有無名及無奈的痛;對整個社會而言卻是難容的痛。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港鐵站事件產生兩宗暴動:一宗由所謂白衣人干犯,而另一宗則由非白衣人(或有人說稱黑衣人)的閘內人士干犯。 39.本案所指控的暴動是指控非白衣人的閘內人士。這閘內人士的暴動並不是單單由這7名被告干犯。在相關時段,閘內有過百人。本席相信部份沒有被捕的閘內人士都有在一定程度上參與暴動,作為支持聲援者,作為積極參與者。控方只檢控本案7人。因為有人在閘內拍攝的影像,以及D1直播的視頻,這使閘內的暴亂行為可以清楚地曝光。但這721事件難免因「下集」襲擊事件致使有人把721「定性」,以為閘內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 40.於此,本席把146張相片作為裁決理由書的附錄2及3。為了完整起見和避免錯誤引導,本席再次把這輯照片作為本判刑理由書的附錄,以便各方能容易掌握事件和一些細處點滴,亦不易失去本案的焦點,不被「下集」襲擊事件所掩蓋。 41.本案判刑的難處在於處於2019年的政治大環境,暴力事件此起彼落,但法庭亦要切合本案的特殊性質和各被告的角色。判刑不能輕輕放下,但亦不能沒有基礎,任意重判。 42.本席亦刻意把各被告的判刑,由D7楊朗開始陳述。 D7楊朗 43.D7現年31歲,案發時25歲,沒有刑事紀錄。辯方所說一些因素,如暴動範圍及低程度暴力;沒有周密部署;有別於在2019年發生的大部份街頭暴動等等,基本上都可以放諸於所有被告。辯方亦有提及案件的延誤,縱然辯方並沒有指責控方有任何惡意或不當的意圖。 44.辯方在審訊時亦曾以合法武力以作為自衛,保護他人,防止罪行發生這些藉口為抗辯理由。辯方亦曾試圖以D7趕去和朋友會面,而把D7在本案暴動發生後的行動粉飾抹去。這包括D7曾在元朗港鐵站徘徊和曾換去和棄掉身上的黑色T裇。D7向閘外人士射水,除了有攻擊性外,亦有挑釁性,把情況惡化,亦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閘外白衣人最後衝入付費區內襲擊非白衣人。D7戴上口罩和白色手套,雖然D7試圖解釋為因治理傷者的原因而戴上。D7和閘內人士在行動上有一定程度的聯繫。D7的行動和出現亦壯大聲勢。從相片來看,D7不時站在「前線」,伸手喊話,甚至曾企圖跨出圍欄衝向白衣人群。 45.很多因在2019/2020年非法集結或暴動被控及被定罪的人都是身家清白,出自良好家庭,甚至有不錯的前途。但本席早前所言,「一子錯」卻使自己抱憾終生,害了自己,亦苦了家人。 46.本席明言本案的暴動並不是一般在2019年所見到街頭暴動那一種。那些街頭暴動所挑戰的是代表公權的警方。本案暴動並不是一早有計劃籌備,而是一群人士,有部份是從港島區合法遊行完畢後前來到元朗站。當然有部份是在元朗或附近居住或去元朗消遣的。控方所指的暴動時間大約是18分鐘。當然就時間及範圍而言,這是有一定的浮動性,而不是一成不變。暴力程度不高,但相關的暴力程度則達至法例上所指的非法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 47.辯方呈上14封求情信。D7在求情信中說「整件事對我,我的家人,甚至朋友都帶來很大的打擊」。D7進一步說「法官閣下明察秋毫,心明當晚的事某程度上是出於偶然」。D7責怪自己當晚留在現場,否則歷史便改觀了,大大不同。D7說「如果讓我回到2019年7月21日,我必定會叫自己盡快離開」。D7說他經一事,長一智,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48.D7的母親說兒子出生在幸福家庭,一家相處融洽。兒子是一個孝順勤奮和樂於助人的孩子。兒子學業優異,受到師長的嘉獎。D7亦曾路不拾遺。D7因事件被起訴,整家人都深受打擊。D7情緒困擾,身心疲憊,濕疹復發,身為母親痛心萬分。D7的父親說D7並不是窮凶極惡的人,希望法庭寬宏判刑。D7的弟弟訴說兄弟之情。哥哥是一個有正義感,有責任心的人。D7很照顧家庭,關愛弟弟。哥哥只熱愛小動物,閒時成為動物義工。由於濕疹,D7不能成為消防員。弟弟希望法庭從輕發落,儘快能齊齊整整一起食飯。D7的親友都對他有正面及良好評價,希望得到輕判,好使D7能在社會發亮發光。 49.誠如上述,本案的暴動有其特殊性質,但亦不能忽略2019年的政治動盪,特別是立法會大樓剛在7月1日被大肆破壞。當時的香港政局可說是風雨飄搖,人心惶惶。 50.在考慮所有判刑因素及上訴庭的指引,本席以3年為起點。D7是在審訊後被定罪,理應沒有任何刑期扣減,但本席考慮D7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於此減刑2個月。另外,辯方雖然沒有對控方有不當的指責,但案件前前後後畢竟拖了5年之久,這對沒有刑事案底的被告和家人都有不可抹煞的困擾和沉重壓力。再者,以現時政局而言,D7重犯機會甚低,因此本席酌情再減刑3個月,即是說本席判D7入獄31個月(36 - 2 - 3)。 D6尹仲明 51.現年52歲的D6在香港出生,沒有刑事紀錄,和妻子離異,與一子及父母同住。D6是在審訊後被定罪。辯方希望量刑起點不會超過3年6個月(D6陳詞第4段)。辯方說D6只是因「八卦」而留在案發地點,但後來與在場互動及投擲水樽,以及在D7射水時,他在旁邊。辯方說D6的角色輕微,有良好背景。5年多的案件審理程序使D6身心受壓。 52.D6在其求情信中說那一天他「無意捲入那個事件,受現場氣氛影響,誤陷法網」。D6感到悔恨難眠,希望法庭能給予輕判,早日重回社會、家人、朋友及小朋友身邊。D6的前僱主說D6為人仗義,愛護家人。今次犯錯只是一時衝動,希望從輕發落。舊同事說D6生性單純、富同情心及無私的情愫。 53.案發時,D6蓄長頭髮及留有長鬍子。這和D6在審訊時的形象大大不同。在案發現場,D6曾向閘外人士投擲東西。D6亦想合理化有人使用消防喉射水的行為。D6是和部份在閘內人士有所聯動,亦有一致性行為。在閘內暴動完結後,D6甚至到天水圍警署報案。那時警署外有50多人聚集,而警署大門亦落閘。當然法庭只會因D6在關鍵時段,在港鐵站閘內的暴動行為作為判刑基礎。 54.D6在這暴動的參與程度較本案一些被告為低。他亦嘗試協助一名女傷者的治理。在考慮所有求情理由及本案的特殊性,本席以2年9個月(33個月)為起點。D6是在審訊後被定罪,理應沒有減刑條件。但本席亦要考慮對所有被告判刑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因此就D6有如D7,因同意控方案情,省卻法庭時間及案件延誤而分別減刑2個月及3個月,判監28個月(33 - 2 - 3)。 D5鄺浩林 55.現年30歲的D5在香港出生,未婚,中六程度,從事廚師工作,父母離異,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認為閘內人數除卻旁觀的,有份作出行動者只有約幾十人。涉及的暴力程度只有拋出膠水樽和拾起地上雜物拋出,沒有弄傷任何人。在這裡,辯方並沒有提及有人用消防喉射水和噴射滅火器的情況。動亂只歷時20分鐘,而D5反而被襲受傷。D5沒有主導及號召角色,「極其量是他在最後一段時間有作出4次拋出物件的動作」(D5陳詞第20段)。 56.D5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對所作之行為深感後悔,願意接受懲罰,承擔後果,會深切反省,回報社會。D5的母親說兒子是個令人感到溫暖的人。D5支持母親單獨生活,亦很孝順。審訊期間,她每次上庭都感到緊張恐懼。兒子對她說對不起,每日都擔心判決的結果。父親的離世對D5做成很大的打擊。作為母親,她懇請法官能網開一面,體諒從未犯事的兒子。 57.D5的姐姐說D5自小懂事,立志為一個廚師。父母離異後,D5與父親同住,背負家庭重責。5年前的案件發生使全家都發生翻天地覆的變化。父親因眼見兒子被捕而精神失控入院,在2年前因病離世。D5為父親離世而非常自責。D5是父母的好兒子、她的好弟弟、朋友的好拍擋。姐姐誠懇地希望法官能寬恕弟弟,早日返回社會及家人身邊。 58.D5曾4次擲物,亦向閘外白衣人招手的動作。他的動作正在挑動雙方情緒,屬積極參與者。 59.在考慮到所有求情因素,本席以3年為量刑起點。同樣地,因應D5同意不少控方案情及案件延誤這2種原因,本席酌情減刑2個月和3個月,判D5入獄31個月(36 - 2 - 3)。 D4葉鑫昇 60.36歲的D4在香港出生,已婚,育有2子,沒有刑事紀錄。妻子及小兒子都需要他悉心照料。D4在2008年在社福機構工作。D4的社工註冊在2024年7月不獲延續。D4 10多年在社福業界的努力付諸東流,對D4是很大的懲罰及教訓(D4求情陳詞第9段)。辯方的求情陳詞用了差不多6頁篇幅轉述包括D4自己的28封求情信。 61.D4說他是家中的經濟支柱,需要照顧家人,有沉重的家庭責任。D4喜歡在長者中心工作,享受和長者相處的時光,使他們晚年留下美好的回憶。但他因一時衝動,失去了他引以為豪的社工工作,希望法庭輕判,不會辜負法官的寬容和信任。 62.D4的妻子感謝丈夫的體諒及照料。丈夫是家中極其重要的支柱。她相信丈夫案發當晚的行為非出於惡意,但事件對家庭造成深遠影響。D4會汲取教訓,改過自新。D4的大兒子說他爸爸有禮待人,對母親、幼弟照顧有加,希望父親能早日離開獄中那又硬又冷的鐵床,可以快快速速地出獄。 63.D4的3名姐姐說D4是好兒子、好丈夫、好爸爸。有上進心。D4只是愚昧地犯下本案,已經痛定思痛。D4的其他親友包括姐夫、姨仔、外母、上司都讚許D4的為人及工作熱誠。 64.D4在案發時身穿白色而不是深色的上衣。D4曾出閘但又返回閘內,因為他覺得閘外白衣人目無法紀。他要保護閘內人士。D4大聲向閘外白衣人說話,甚至2次把水樽、1次把縮骨傘擲向閘外人士。D4亦有做招手動作,有人用消防喉射水,D4亦在附近。 65.本席有感於D4要悉心照料妻兒,決定寬大處理,以2年6個月(30個月)為量刑起點。同樣地,因D4同意不少控方案情及案件延誤而分別減刑2個月和3個月,判D4入獄25個月(30 - 2 - 3)。 D3陳永晞 66.42歲的D3在香港出生,先後在英國及紐西蘭讀書。大學畢業。案發前在銀行工作,被捕後離開銀行。2023年結婚。他沒有刑事紀錄。 67.辯方在其書面陳詞提及9點求情理由(D3陳詞第16段)。D3並沒有政治目的,沒有帶備武器,沒有一般暴動的裝備。當時D3身穿淺綠色上衣。D3沒有使用武力,大多都是獨自在付費區內。D3不是有主導角色。辯方同意D3曾拿着消防喉10至20秒,但他沒有令人受到傷害。D3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68.本案暴動的規模很小。辯方認為閘內人士的情緒是受到白衣人的暴力行為所激化或挑釁,導致他們之後作出破壞社會安寜行為。閘外白衣人的罪責理應比閘內人士更高。這是D3單一個別案件。D3被定罪已造成不可挽回的影響,而他重犯機會極低(D3陳詞第30段)。 69.D3在求情信中說他未經深思熟慮,作出相關行為,如今深感後悔。他因案纏身而使生活陷入困頓,而他亦會永久失去從事金融業的機會。2023年他結婚,有了新家庭,但午夜夢迴,對父母、妻子深感愧疚。D3向法官保證往後引以為鑑,嚴守法紀,希望念及他已失去事業,懲罰已深遠,能夠寬大處理。 70.D3的妻子說她在2020年已經知道D3被捕,但仍然在2023年付託終生。她堅信丈夫是一時衝動,並非蓄意破壞社會秩序。她不堪回首這段艱困時光。夫妻二人會相互提點,三思而後行,遵紀守法。 71.D3的父母對兒子犯案深感痛悔。D3成長於一個注重教育與品德的家庭。兒子對法律認知不深,錯判形勢,捲入這場官非,以致前途被毀,身心飽受折磨,希望法庭能輕判,使兒子能以積極行動回饋社會。 72.2019這一年,不少人沖昏了腦子,忽然地變成政治狂熱的動亂者。不少人的參與都是一時衝動而致使終生抱憾,悔不當初。 73.D3不是主導者,亦不是號召者,但他卻是這閘內暴動的積極參與者,縱然他並沒有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物損毀。他拿着消防喉射水(時間約為2301時),本席相信這行徑雖然時間不長卻助長對峙互鬥的氛圍,在一定程度終於促使閘外白衣人衝入閘內施襲。事後D3更有心思去「義載」一些人離開商場。這是「一子錯」的明顯例子。 74.本席在考慮所有因素,以及維持對本案所有被告的公平性,以3年為起點。同樣地,本席因D3同意不少控方案情及案件延誤而減刑總共5個月,判D3入獄31個月(36 - 2 - 3)。 D2庾家豪 75.40歲的D2在香港出生,未婚,中學文憑程度,沒有刑事紀錄。D2在案發前一直有良好品格,願意向人伸出援手,保護弱小。 76.辯方同樣地指出本案和其他針對政府及執法人員的暴動案有別,法庭應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以本案而言,白衣人群是先挑起暴動的一方。辯方套用梁天琦一案的判刑考慮因素作出陳詞,本案是突發的、短時間、暴動規模少、暴力程度較低,閘內人士使用武力相對克制,沒有嚴重破壞(D2陳詞第11段)。閘內人群的行動性質是被動,並非先挑起事端的一方。他們是白衣人的挑釁下作出回應,最後演化雙方的對峙及破壞社會安寧(D2陳詞第11.8段)。 77.問題是白衣人的暴動及挑釁不能成為閘內非白衣人干犯暴動的辯解,不能因而作為沒有犯法的論點。雙方對峙、叫駡、動作上挑釁、在沒有一把真正的調解聲音及行為之下,雙方衝突互毆是必然的和無可避免會發生。閘內非法集結在很短時間急速升溫,亦演變成為法例所列明的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動行為。閘外白衣人的暴動醖釀催快了閘內另一場暴動,而本席亦因應本案各被告在閘內的行為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 78.辯方指出D2的行為並不是有備而來的搞事分子。他沒有特定組織,亦沒有號召,煽動等等的行徑。D2的行動是因白衣人的挑釁所產生。D2有保護閘內人士的意圖。D2在被捕後,因審訊的延誤而面對沉重壓力。D2重犯機會十分低。D2有家人、朋友的支持、會有正面的更生機會。 79.辯方呈上16封求情信,當中包括D2、D2父母、弟妹、舊同學、舊同事。 80.D2在其求情信中說,警員在2020年6月26日早上到D2家中拘捕他,那一刻人生便產生巨變,失去了工作,失去了人生目標,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性。D2要故作堅強,但慶幸有家人、朋友的支持。D2反思那晚的情況,有沒有可令現場的人不會受傷之餘,而他不會被捕。但在電光火石間,D2「沒有仔細思考,只能以即時反應保護自己,女友及在場人仕」。D2亦感謝法官在審訊期間非常細心聆聽每一位證人及被告的作供,更不止一次指出案件已拖延4年之久,對被告不公及折磨。 81.D2的父親說案件令大兒子D2整個人生都改變,造成極大困擾。D2已經付出不少代價,受到極大懲罰,希望法外開恩,予以輕判。D2的母親說D2工作態度是努力和積極,得到上司的認同。被捕後,D2變得沉默及經沉思的人。他已受到教訓。D2的弟弟說D2雖然不善表達情感,但為人有正義感及不怕事。一句「在心中」便是D2到賀弟弟結婚的用語。D2一直反思得到教訓,希望法庭輕判。D2的妹妹說哥哥因此事纏繞多年,失去工作,失去自由,已經受到懲罰。D2的老師、同學都對D2有正面評語,指他樂於提攜後輩,正直誠實。 82.D2在審訊時是以合法自衛及防止罪案作為辯解。D2到元朗純粹是在港島區遊行之後去拍拖食糖水,只是無辜受到白衣人的威脅而作出自衛及保護女友。因此D2的行為,包括向閘外白衣人數次招手、大聲說‘come on’、推跌告示牌、2次投擲水樽、協助他人用消防喉射水都是虛張聲勢,抵擋對方暴力及威脅之舉。但從錄影片段及相關截圖來看,D2的作為並不是他辯解所說,亦不見到他如何保護女友及其他人。D2的求情信仍然說他因電光火石頃刻間,沒有想到兩全其美的方法。錄像視頻所見的是D2的積極參與以及他面容上的亢奮。 83.無論如何,本席在考慮整體案情及D2較投入的角色,仍然以3年為起點,因應D2同意控方案情,節省時間及案件延誤而總共減刑5個月,判D2入獄31個月(36 - 2 - 3)。 D1林卓廷 84.D1的角色明顯地有別於其他被告。雖然D1並沒有出手作出暴力行為,但他在當時作為立法會議員及政治人物在社會上有一定知名度。D1親臨港鐵元朗站自然產生不同的效應,而使對峙局面惡化。他亦因其他閘內人士的夥同效應而要負上刑責。 85.辯方強調D1並沒有預謀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辯方說D1和助手到元朗站其中之一的目的是蒐集證據,向警方舉報。辯方亦說D1是有意想化解衝突,而D1自己並沒有作出襲擊行為。在案發時,D1沒有刑事紀錄,亦擔任不少公職。曾是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D1現正在服刑,希望法庭不會頒下壓毀性的判刑。 86.辯方呈上D1自己及4封求情信,加上捐款收據。 87.辯方亦說閘外白衣人才是始作俑者,而閘內的暴動是被閘外白衣人的暴動完全淹沒。 88.D1在求情信中說年紀老邁的父親的一言「我會等你出來」使他內心激盪,自知父子團聚的夢,遙遠而飄渺。D1說他深明過往自以為「是」的,今天已成「非」,更是罪,令他一直被囚,自由無期。透過宗教禱告和讀書,D1說他豁然開朗,有所頓悟,覺得仍然擁有無法剝奪的自由,面對苦難的自由。D1說2019年他選擇走的路,知道他的人生必定更為艱巨凶險。對於家人,他只有歉疚,但家人和好友都是他一生的福份。他會活好每一天,靜待自由團聚之日。 89.D1的中學老師說D1一直品性正直、熱心服務社會、幫助弱勢社群,保證D1是一個有承擔、有愛心的好人。另一老師說「今次事件,誠意外之意外,情節交結,望求量情而判」。廉署的前上司說D1心細如塵、擇善固執、是一個表裡如一的朋友,希望法庭輕判。 90.D1的求情信文筆暢順,亦充滿悲情壯志,亦引用蘇東坡的詞句作結。但從另一角度而言,他卻沒有感到任何悔意。他對雙親、妻兒歉疚,但卻認為無負於人。 91.數十載人世遊,D1從政經驗非淺。人貴乎真,撫心自問,D1晚上入元朗真是監督警察,保護巿民,調解閘內閘外對壘雙方嗎?D1有沒有怱悠他人,甚至自己呢? 92.2019年的大動亂年度中,721那日更是多事之秋。日間在港島區遊行,之後晚上中聯辦有激烈及大規模暴亂,而元朗區近雞地亦有集結,跟着在元朗站內白衣人的暴動。 93.看看D1當晚做了甚麼,說了甚麼。他的一言一行,便見到他確實的意圖的一些端倪。 94.D1在到達元朗之前,在2138時開始發出3份帖文,刻意突顯黑社會參與的元素。在第3份帖文,D1才首次提及「元朗站和朗屏站」。早前2份帖文只提及「元朗」。正如本席在裁決理由書所言,這3份帖文產生了磁石效應。 95.當D1在2243時到達元朗站時,他叫助手用D1手機,不是錄影那麼簡單,而是用D1在面書的帳戶進行直播。那時D1及其助手尚未詳細了解究竟在元朗站發生甚麼事,為何要急於直播自己在現場的舉動。這是否是D1所說要他人知道D1正在「履行公職」那麼簡單?D1在當日日間擺街站,似乎並沒有直播。他亦沒有刻意到中聯辦外直播作為「履行公職」的舉措。眾所周知,那晚在中聯辦外的暴動較元朗站的規模及暴力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96.D1的直播明顯地和他入元朗前那3份帖文產生了疊加效應。因為視頻的出現,視覺而不是文字的界面,明顯地把磁石效應進一步擴闊及深化。 97.D1在閘內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使聚集人群有了聚焦。有人向D1滙報或講述早前發生的事情,甚至叫D1和另一名人士相談等等。本席不會揣測閘外白衣人有沒有因為見到或「收到風」,知道D1的出現而號召同道者進入港鐵站。D1早前打電話給警民關係科的鄧警長,敦促甚至指示警察驅散元朗朗屏站附近的黑社會份子。D1不同意警長曾叫D1不要入元朗,否則火上加油的說法。D1亦沒有刻意叫警方保護。事實上,如果當時D1刻意要求警方保護作為立法會議員的D1,那麼在軍裝警員的保護下,本席相信事件的發生便不一樣。 98.D1在港鐵站內從沒有打999或再接觸警長,沒有因形勢危急而要求保護,亦沒有再和黃區議員要求援助或催迫警方行動。反而,D1叫人把血漬、斷裂的武器拍照,擺在一邊保存為證物,亦叫人對着閘外白衣人拍近照。 99.辯方說D1屢屢勸和,警告白衣人,甚至說無容置疑,D1在現場說了很多有意化解衝突的說話,例如唔好郁手、打死人等,以為可以勸止襲擊和作出調停,嘗試降溫(見D1求情陳詞第5(4)段)。真的嗎?讓我們重溫D1的部份一言一行(註:下述的引言並不是逐字逐句,而D1一些說話是對在閘內他附近的人說話):—
100.D1叫人不要行近閘機,但卻叫人不要散去,要「頂住」、「唔好褪」。他曾經使用小型擴音器,俗稱「小露寶」對閘內和閘外人士發聲。有人在D1附近射水,但D1並沒有勸阻。有人大聲說「黑社會,食X喇」、「香港人加油」、「黑社會,唔好走」、「黑社會,X你老母」。凡此種種,D1從沒有叫人冷靜,亦沒有「和風細雨」地勸解雙方,把對峙情況降溫。這不是拱火澆油是什麽。這何來辯方所說「意圖化解衝突呢?」 101.打從D1到達元朗站,他便以立法會議員,在政壇有一定知名度的人自居。他的作為和不作為,並沒有所謂監督警方執法的效果(那時警察並未到場),亦沒有勸和降溫的回響。反之,他的說話卻挑釁對方,把對方定性為黑社會。閘內人士的情緒逐漸激化,有人亦大叫黑社會。雙方把各自的理智麻痺了,甚至拋諸腦後。 102.D1亦沒有叫閘內人士快快安靜離開元朗站。那時上層月台仍然有列車進入和離開元朗站。他沒有叫助手到月台叫人不要落下層大堂,減少閘內聚集人數。他亦沒有叫在大堂閘內人士儘快到月台搭車離開。那時閘外白衣人仍然沒有打算再衝入閘內付費區。D1反而叫站在上層月台的人落到大堂增援和「頂住」。D1理應見到有人手持寫上「保衛家園」的字牌,但卻屢次定性對方是黑社會。D1亦從沒有在他帳戶直播視頻呼籲入元朗的人避開元朗站,到其他車站下車,或者留在月台上不要到大堂。D1錯判形勢,促使在閘內人士聚集,而事件不斷升溫。兩派互相挑釁的對抗產生螺旋式惡化,使暴力的使用變得是必然地,無可避免地發生。 103.在這種背景下,D1在閘內暴動的角色便明顯不過,亦使他有別於本案其他被告。 104.在考慮所有因素後,本席以3年半(42個月)為起點。D1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但同樣地,本席因D1同意不少控方案情及案件延誤,減刑總共5個月,判刑37個月(42 - 2 - 3)。 105.辯方亦提出「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D1陳詞第17段),以免D1的整體刑罰過份壓毀性。D1現在因初選案被判監6年9個月(D1陳詞第19段)。另一方面,辯方亦說本案是涉及D1的政治行為,是2019年政治大氣候所衍生和延續,這和初選案都可視為政治相關的事件。這進一步支持本案部份刑期應與初選案的6年9月判刑部份同期執行(D1陳詞第20段)。 106.辯方說由於是政治相關的罪行,所以理應得到部份判刑同期執行的對待。本席並不認同這說法。這等如說一個政治人物如果犯案越多,他便可以期待數宗罪行的判刑可以部份同期執行,變相把每宗罪行的懲罰退減。這對本案其他被告只干犯單獨一宗罪,在社會公義的眼光下便不公平。這亦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犯案者干犯更多的罪行。因為這比干犯單一罪行更能得到輕判。 107.本席認為數宗判刑是否造成壓毀性的影響,要視乎每宗罪行的相連性、時間性和整體性。本案在2019年7月21日發生,時段和D1的初選案不同。這有如一名犯案者如果干犯721暴動,及後再犯「屠龍案」和「製造炸彈案」。這壓毀性的說法變相使犯案者得到某種程度上的輕判。 108.本案相信D1就其初選案已經提出上訴。本席認為本案的罪行性質和初選案不同,但在考慮到D1在新的政治氛圍下再犯暴動罪的機會可說是不存在,以及其父母的摯誠請求,決定酌情把本案的37個月判刑中的3個月與D1的初選案判刑同期執行。 109.在考慮所有因素及各自被告的求情後,本席的判刑如下:
110.隨着2019/2020社會暴動事件審訊的徐徐落幕,本席希望這段史無前例的香港悲痛史可以使人引以為鑒,把意識形態的政治分裂逐漸撫平,在切合所有法例下理性對待。 111.誠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本年度(2025)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所言「司法獨立是香港法治的核心所在」,「法官行事受法律原則約束,不為政治目的。法院並非輿論的仲裁者,亦非檢控機關的延伸;法院的本位是法律的守護者。法官的判決有理有據、公開發布,可透過上訴予以審視。法治正是藉此程序得以彰顯。」本席認為任何對本案的批評分析理應細讀本席在2024年12月12日所頒下的裁決理由書和仔細看看夾附於判詞的146張相片,不要偏視,偏聽或被別有用心的人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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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廷及另六人
HKSAR v. Ng Gordon Ching Hang and Others
Ho Kwan Yiu v. Dennis Kwok Wing Hang and Others
Lam Cheuk Ting v. Ho Kwan Y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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