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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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兩項控罪,控罪一是串謀詐騙;控罪二是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企圖洗黑錢」)。控罪二是控罪一的交替控罪。

Case No.DCCC 505/2024[2025] HKDC 24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Feb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05/2024

[2025] HKDC 2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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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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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5年2月12日
出席人士:  歐陽巽熙先生,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錦勳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元鉞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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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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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本案有兩項控罪,控罪一是串謀詐騙;控罪二是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企圖洗黑錢」)。控罪二是控罪一的交替控罪。

2.被告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受。法庭下令控罪一留置於法庭檔案,未得批准,不得再提檢控。

案情

3.2023年11月23日中午,一名82歲姓杜的女子(下稱「PW1」)接到男子甲來電,那人自稱是PW1的外孫,因打架被警察拘捕,需要30,000元作保釋金,又說若不能用錢解決,就會留有案底。PW1感到擔心,表示要先去銀行提款。男子甲留下一個電話號碼,吩咐PW1守秘密。

4.當日下午3時左右,PW1到銀行取錢,她打算提取30,000元,但因為忘記帶身分證,只能提款9,000元,然後回家。回到家中,PW1致電男子甲,說自己未能提取30,000元。男子甲叫PW1繼續籌錢,又表示翌日會再致電給她。

5.翌日上午,PW1向女兒說出事情,女兒說PW1的外孫從未被捕,她們於是報警。

6.警察來到PW1的住所,男子甲來電問PW1是否已經籌足全數保釋金,PW1表示已經籌到錢,男子甲說他會安排一名朋友叫李強的來找PW1。

7.稍後,另一名男子(下稱「男子乙」)來電叫PW1把錢拿到港鐵青衣站某處將款項交給他。

8.當日中午,PW1到達約好的地方,手持警察給她準備的一個膠袋,當作內有30,000元,警員在附近埋伏。被告人來到,問PW1是否正在等人,被告人自稱是李強的妹妹,她說李強有事要辦,所以由她來向PW1拿取東西。PW1把手上的膠袋交給被告人,在附近埋伏的警員走出來,將被告人拘捕。

9.被告人對警察說她是前來向PW1收取30,000元保釋金的。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早前有一名男子致電給她,說知道她想賺快錢,要她向一名老婦收取金錢,便可獲得四位數字的酬勞。

10.回到警署,被告人再向警方說一名男子招攬她向PW1收錢,她不知道報酬的確實金額及對方將會怎樣支付她。她又說尚未收到指示如何處理她會從PW1那裡收到的錢。

案底

11.被告人現年2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2.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港中六畢業後做過多份工作,但收入欠佳。她與家人同住,母親已經離世。被告人曾有男友,並且同居,但後來雙方關係破裂。

13.律師說案發時被告人是一名兼職侍應,每月只有大約3,000元收入。她的朋友阿冰表示有途徑可以賺快錢,說有老細找人到地鐵站向一名老婦收取30,000元,然後將錢帶到另一處給人,便可獲得四位數字的酬勞。被告人答應這樣做,於是在案發當日往港鐵青衣站向PW1收錢。

14.律師說被告人對本案的上游罪行(即詐騙)並不知情,她只是一時貪心,為賺快錢而替人作跑腿,現在知道後果嚴重,十分懊悔,日後定必奉公守法。

15.律師呈上被告人及她親人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表達悔意,她的父親和兄長則為她說情,請求輕判。

16.律師指被告人初犯,及早認罪。律師說被告人只是企圖處理30,000元數額的犯罪得益,叫法庭採取較低的判刑起點。

17.對於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律師提出反對,說本案規模小,犯案時間短,涉及的犯罪得益數額也只是30,000元。

加刑申請

18.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d)  及 (e)項提出此項申請。(c)  項是該類罪行發生普遍,(d)  項是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嚴重損害,(e)  項是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為任何人帶來相當利益。

19.一名姓鄭的總督察在2025年1月3日寫了一份書面口供,內容是關於相類本案的涉及電話詐騙的「洗黑錢」罪行所發生的普遍程度和該類罪行對社區造成的損害程度。雙方同意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引入鄭總督察的口供,毋須總督察上庭作供,辯方也沒有提出任何數據去反駁鄭總督察的說法。

20.本席接納鄭總督察所說的為事實。他在口供中說電話騙案中有一種叫「猜猜我是誰」的騙案,歹徒會冒認為受害人的親友、朋友或同事,表示急需用錢。在這類「猜猜我是誰」的電話詐騙案中有金錢損失的情況如下:2018年,237宗,其中兩宗是受害人向歹徒交錢,涉及大約180,000元;2019年,408宗,其中3宗是受害人向歹徒交錢,涉及大約200,000元;2020年,498宗,其中3宗是受害人向歹徒交錢,涉及大約兩萬元;2021年,483宗,其中114宗是受害人向歹徒交錢,涉及大約8,700,000元;2022年,1,395宗,其中747宗是受害人向歹徒交錢,涉及大約72,000,000元;2023年,1,920宗,其中1,130宗是受害人向歹徒交錢,涉及大約一億三千九百多萬元;2024年1月至9月,591宗,其中258宗是受害人向歹徒交錢,涉及三千四百多萬元。

21.鄭總督察在口供中指出,受害人大多數為香港居民,不少是60歲或以上的長者。

22.辯方律師反對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理由見上文第17段)。他也說根據鄭總督察提供的數據,此類涉及電話騙案的「洗黑錢」罪行仍不算普遍,對社區損害也不算大,亦即是歹徒的獲益也不算巨大。

23.律師又說即使法庭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加刑幅度也不應該超過原本量刑的三分之一。

加刑決定

24.從上文第20段及第21段所指出的情況,可見此類涉及電話詐騙的洗黑錢罪行(包括企圖或串謀「洗黑錢」)發生仍算普遍,受害人多是上了年紀的人,即使警方努力打擊,有關的犯罪數字亦下降了不少,但在2024年1月至9月的273日仍有258宗這類案件發生,即每日差不多一宗。258宗案件的受害人合共損失超過34,000,000元,數目不少,也是說歹徒在此類罪行中獲益甚多。

25.本席裁定此類涉及電話詐騙的「洗黑錢」罪行(包括企圖或串謀「洗黑錢」)發生普遍,對本港社區(特別是上了年紀的人)造成嚴重損害,而歹徒亦因此獲得相當利益,本席認為此類罪行仍需加刑,但因為罪行正在下降,加刑幅度可以稍為降低至25%,這樣既符合目前的情況,又能維持阻嚇作用。

刑期

26.騙徒向PW1詐騙30,000元,PW1起初受騙,到過銀行取錢,打算照付,剛巧她取款不足,又能及時和女兒溝通,知道受騙,於是報警,而警方也行動迅速,方能捉到被告人及令PW1沒有損失。

27.被告人替騙徒向PW1取錢。30,000元不是一個小數目。在CAAR 1/2024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一案,被告人干犯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那項「洗黑錢」罪的情況和本案的控罪二情況相似,亦只涉及30,500元。該案的原審法官就該項「洗黑錢」罪僅判被告人入獄12個月。上訴庭在判案書第27段說如此刑期明顯過輕,適當的量刑基準是3年監禁。

28.在本案,被告人向PW1自稱是李強的妹妹,到來收取30,000元保釋金,這顯示被告人即使對上游的詐騙罪行不是知得一清二楚,也至少有粗略認識。

29.雖然被告人以前沒有定罪紀錄,控罪二的基本量刑起點也應為3年監禁,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判刑24個月,但須按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7條加刑25%,即6個月。因此,控罪二的最後認罪判刑為30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