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直南及另一人 對 容海華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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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聆訊為審訊前覆核。審訊定於2025年5月19日上午9:30進行,預留時間為5天,即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3日亦被預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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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227/2022 [2025] HKDC 4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2年第42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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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本聆訊為審訊前覆核。審訊定於2025年5月19日上午9:30進行,預留時間為5天,即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3日亦被預留。 2.兩名原告人今天由鄺祉翊大律師代表。兩名被告人曾經由陳曼琪律師行代表,今天則沒有法律代表。 3.本席閱讀過鄺祉翊大律師的書面陳詞,認為該等陳詞非常清晰,對本席處理本案有重大協助。可是,本席對由事務律師準備的文件冊及文件冊索引有很大的保留。 4.第一,事務律師將多份空白的送達認收書及其填寫指南副本加插在文件冊中,原因不明。本案經已到審訊階段,兩名被告人亦經已在2022年將抗辯書存檔。今天是2025年3月14日。明顯地,傳訊令狀的送達認收並非審訊議題。事務律師必須將法官不需閱讀的文件從文件冊中移除。 5.第二,實務指示5.6明確規定所有文件證據必須按時序順序編排,不得只分為「原告人的文件」及「被告人的文件」,或不按時序胡亂編排。事務律師目前的做法嚴重違反實務指示5.6的規定,必須更正及重新安排。 6.第三,事務律師將14份法庭命令的副本加插在文件冊中,原因不明。14份法庭命令的文件冊索引描述均只是「命令」,荒謬的程度等同將所有大律師形容為「人類」,或將所有訴訟人的住址形容為「宇宙」。事務律師似乎未能從法庭的角度出發,小心考慮文件冊的索引應該如何撰寫才會方便主審法官尋找文件。事務律師應該小心考慮是否14份法庭命令均有實際需要在文件冊中出現,並就每一份法庭命令作出有意義的描述,例如說明該命令是「准許援引專家證據的指示」等等,以方便主審法官透過該等有意義的描述準確及快速地尋找法庭命令的副本。 7.基於以上原因,本席今天頒布的命令如下:—
8.本席提醒訴訟各方,審訊的準備工作必須適時充分及符合所有實務指示的規定,並且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進行。上述審訊日期為本案件的進度指標日期,不可改變。 9.本席感謝所有人對本庭的協助。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吳靜江律師事務所轉聘鄺祉翊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二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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