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710/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January 2025.
1. 2024年4月24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郭美超就著本案原告人提出的上訴而撤銷該上訴,該上訴涉及一個原本來自聆案官陳志剛於2023年10月30日的命令。2024年8月1日,郭美超法官拒絕給予原告人許可上訴至上訴法庭。按著被告人恒生銀行的決定的申請,郭美超法官給予指示去處理恒生銀行要求代表原告人的律師樓黃淑芸律師行支付浪費了的訟費,郭法官就此作出指示。原告人意圖上訴郭美超法官的命令。原告人向聆案官申請批准,由秦錦釗先生代表他們處理他們的申請,由秦先生代表公司的申請是根據高等法院第5號命令第6款而提出的,該申請由林澤銘聆案官處理。秦先生告知林聆案官他的申請並非因為公司欠缺金錢,因為秦先生那方面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曾經獲得法庭一個命令,判他可以得到律政司支付他的訟費,金額大約6,000,000元。秦先生向林聆案官表示他提出申請的原因是因為他找不到律師樓代表他。
Cited by 5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