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雄波

Case No.DCCC 414/2024[2025] HKDC 44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Feb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14/2024

[2025] HKDC 4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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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溫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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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5年2月25日
出席人士:  馮納天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秦淑君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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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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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相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4年1月14日,大約中午十二時三十分,灣仔聖安樓3A室屋主在單位內聽到門外有聲音。開門查看之際,被告人正在用一件黑色物件撬單位大門。被告人見屋主打開大門後逃離現場。

3.經調查後,警方翌日下午在被告人九龍城住所附近拘捕他。警誡下他說「我去單位嗰度想入去睇下有無值錢嘢攞去賣」。在隨後的會面中再交待他先敲門看是否有人應門。調查後得悉他先試圖徒手用力拉開大門,之後才用一件黑色物件撬大門,歷時約9秒。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4.被告人現年52歲,在內地出生,在國內接受中三程度教育。在2006年移居香港,已婚,有兩名子女。原為家庭唯一經濟支柱,曾任職中港司機,因新冠疫情失業,轉做送貨散工。入不敷支下愚蠢犯案。

5.被告人過往有3個不同類的刑事紀錄,主要涉及走私貨物,分別在2017年11月和2020年8月被判監禁5個月和4個月。2024年1月9日他因為涉嫌在煙窟注射毒品被捕,其後取得警方保釋候查。在獲得保釋期間干犯本䅁,2024年1月15日因本䅁被拘捕後一直被羈押。

6.本案為涉及住宅處所入屋犯法,量刑起點為三年。被告人單獨行事,曾敲門,無人應門才開始行動,所用的工具是日常配備在身的鎖匙卡,屋主出現便立即離開,被捕後坦白招認,配合調查。雖然在獲警方保釋期間犯案是加刑因素,但調查後沒有被檢控,及他過往沒有同類犯罪紀錄,且在羈押一年多期間已反省過錯,在求情信中展示悔意,希望法庭能酌情寬大處理,使他能儘早回歸社會,改過自新。

判刑理由

7.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法庭早已就這類罪行訂下判刑指引。除非案件持有加重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因素,否則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恰當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恰當量刑起點為監禁則為3年。

8.鄭偉佳CACC 338 及339/2007,上訴法庭指出若案件出現加重刑罰的因素,可以上調量刑起點。加刑因素包括:—

(一)  罪行是經小心計劃,有技巧地利用重刑工具執行;

(二)  罪行由多過一人干犯;

(三)  罪行針對高價物業和涉及巨額財物;

(四)  被告人是職業爆竊者,而非即興犯案;

(五)  被告人有刑事紀錄,尤其有同類紀錄;

(六)  被告人干犯多項控罪。

9.鄭偉佳一案涉及兩件案(DCCC682/2007, DCCC538/2007)件共五項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每項的犯案手法或情節各有不同,但均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㸃。該名被告人在DCCC682/2007爆竊了三個相連單位,沒有在第一個單位發現值得偷的東西,之後進入第二個單位偷了$500,再砸開一幅共用牆進入第三個單位偷了共值13萬元的物品。而他在DCCC538/2007則先破門進入第一個空置單位以破進相連的鐘錶店,期間驚動了店主,報警將他拘捕。該名被告人是吸毒者,有3個盜竊紀錄,沒有入屋犯法前科。上訴庭認為每項以30個月作起點及總刑期40個月是恰當。

10.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為3年。被告人聲稱因疫情失業,即䅁件是他失業/就業不足期間干犯,他理應申請綜援處理生活/經濟問題,而非為賺快錢犯案。然而此是他首次干犯入屋犯法,故不上調量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予以1/3扣減,不認為有其他減刑因素。

命令

監禁2年。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