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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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謝偉盛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入屋犯法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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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0/2024 [2025] HKDC 1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1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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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謝偉盛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入屋犯法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發地點是位於九龍油麻地一所麵檔,營業時間為早上7時至晚上11時。 3.於2023年12月16號晚上11時,該店之店主把店鎖好後離開。被告人用鎖匙進入該店,自收銀櫃內取走當日的所有收入;現金15,300元。 4.事件為安裝在店內的閉路電視錄得。店主翻看時認出被告人是前僱員,在該店內工作至2023年11月。被告人以其在職時獲得的一套鎖匙進入店內盜竊。 5.根據上述案情,本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6.這是一宗入屋犯法罪,涉及的是非民居,所以根據上訴庭現行的量刑指引,適當之刑期為30個月監禁,這點控辯雙方並無爭議。 7.此外,因為被告在案發之前曾在該店內工作,知道該店內的設置,亦乘機保留了一套進入該店的鎖匙。所以是次犯案未致於違反誠信,但至少是有一定計劃的行動、亦違反了店主在其工作期間借出鎖匙的信任;本席認為應以加刑3個月,總刑期基數為33個月監禁。 8.被告現年50歲,獨身,其父母已經離世。與兄及嫂同住在深水埗某公共屋邨單位。被告曾受中二教育。被告亦曾有十次刑事紀錄,涉及11項控罪,大多數都是毒品有關。於1996年4月12日,被告曾一項與不誠實有關的控罪(即盜竊)被判入獄6個月。被告所提供的求情信中,並無特別之事實或理據令本席特別酌情減刑,被告之案底,本席亦認為並無特別減刑之理據。 9.本案唯一有效之減刑理由是被告認罪,所以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就應處之33個月監禁下調至22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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