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對 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68/2022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December 2024 before 黃禮榮.

Ancillary relief – Maintenance – Child support – Financial disclosur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District Court – Marriage 1997, two children, divorce petition 2022. Husband civil servant, Wife care worker. Wife claimed higher expenses and lump sums. Court found Wife dishonest about finances. Whether parties' economic resources and needs were properly assessed. Whether Wife entitled to spousal maintenance. Amount of child maintenance. Lump sum for contribution. Husband ordered to pay child maintenance $6,000/month and $52,000 lump sum. Wife awarded $50,000 lump sum. Other claims dismissed.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Economic resources and needs assessment · Spousal maintenance entitlement · Child maintenance amount · Lump sum for contribution

Outcome: Husband ordered to pay child maintenance and lump sum; Wife awarded lump sum; other claims dismissed.

Case No.FCMC 768/2022[2025] HKFC 3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0 Dec 2024
Judge黃禮榮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768/2022

[2025]HKFC 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22年第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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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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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黃禮榮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4年6月26日及27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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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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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附屬濟助審訊。本案的呈請人是丈夫,答辯人是妻子。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本判決書稱呼呈請人為「丈夫」,答辯人為「妻子」。

背景

2.丈夫土生土長,妻子則原為內地居民,雙方在1997年11月結婚。當時,丈夫27歲,妻子24歲。這段婚姻有兩名家庭子女,年長的是女兒,稱「大女兒」,在2001年3月出生,現時23歲。大女兒現任職全時間的幼稚園教師。年幼的是兒子,稱「幼子」,在2008年9月出生,現時16歲,就讀中五級。

3.丈夫在2022年1月以雙方已分居兩年為理由呈請離婚。丈夫在呈請書上報稱雙方由2019年2月開始分居。妻子沒有對離婚主案抗辯。法庭於2022年10月11日頒下暫准離婚令。法庭亦於2023年11月6日頒令,將幼子的管養權共同頒予雙方,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妻子,而丈夫獲合理的探視權。

雙方現時的情況

丈夫現時的情況

4.雙方的前婚姻居所是公屋單位。不爭議的是,丈夫在約2022年1月搬離前婚姻居所,遷往女朋友的公屋單位,與女朋友及她與前夫所生的兩名子女共同生活。在所有相關的時間,丈夫是一名公務員,在政府任職二級監工。

妻子現時的情況

5.妻子現時與兩名家庭子女在前婚姻居所居住;妻子沒有發展新的關係。妻子一直在護老院任職護理員。如前述,大女兒是一名幼稚園老師,幼子現就讀中五級。

雙方的公開建議

6.不爭議的是,丈夫自從2022年3月開始便直接支付幼子每月$4,000作為生活費。丈夫同意繼續支付該$4,000。妻子要求丈夫支付一整筆付款$3,198,000作為兒子的贍養費,以及支付$592,000的整筆付款,作為妻子對家庭作出貢獻的贍養費。此外,妻子亦要求丈夫支付每月$20,000的定期付款,當中$12,000為幼子的贍養費,及$8,000作為她的贍養費。

相關的法律原則

7.在處理配偶的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第(1)款的條文件,以及在處理有關家庭子女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亦要考慮該第7條的第(2)款的條文件。本席不擬將該條文列出。

8.本席認為本案有以下兩個主要課題需要處理:第一個課題是雙方的經濟資源,而第二個課題是雙方的經濟需要。

丈夫的經濟需要

9.丈夫現年54歲,在香港出生,受教育至中三程度。丈夫指,他從17歲開始便投入社會謀生。丈夫是持有A牌的電工,從2014年8月開始便在政府工作,任職二級監工。妻子指稱,丈夫平均每月的收入有$39,000,但丈夫卻指他每月的平均收入只得$37,000。丈夫的退休年齡是65歲,並不是長俸僱員。

10.本席留意到根據丈夫向法庭提交2022年至2023年年度的薪俸結算書,丈夫在扣除強制性公職金後,每月的收入約$37,000。本席同意丈夫每月的入息約$37,000。丈夫有約$300,000的銀行結餘。在任職部門的儲蓄互助社內有約$40,000,以及股票投資$110,000。故此,丈夫可動用的資產約$450,000。丈夫亦有強制性公積金存款約$500,000。

妻子的經濟資源

11.妻子現年51歲。妻子在內地受教育至高中程度。妻子在移居香港前在內地曾任職時裝店銷售員。妻子在約2003年11月獲發單程證移居香港,當其時妻子約30歲。不久之後,妻子在2004年2月開始便工作。除了由2019年至2022年妻子只是做兼職工作之外,其餘的時間皆全職工作。

12.妻子由2005年開始任職護理員。妻子向法庭表示,在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每月的工資是$20,900。就此,妻子提交了她的僱傭合約及薪金收據。

13.妻子報稱她有銀行存款約$100,000,以及股票投資約$140,000,故此,可動用的資產約$240,000。妻子並沒有在經濟狀況陳述書披露她在強積金內供款的結存。

雙方的經濟需要

丈夫的經濟需要

14.丈夫指,在撇除每月給幼子的$4,000後,他每月需$23,300,當中有$7,000為一般開支及$15,000為個人開支。丈夫的女友現年48歲,擔任全職侍應的工作。女友的大女兒26歲,幼子17歲,兩人均仍接受教育。本席留意到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並沒有報稱他需要支付任何租金及水電雜費。丈夫亦沒有表示他需要負責或攤分女友兩名子女的生活費。

15.本席留意到妻子指稱丈夫每月只需$15,000,但妻子沒有詳細說明她如何得出此數。本席認為,丈夫所報稱的每月需$23,300是一個合理的金額。本席會給予每月$24,000的整數。

妻子的經濟需要

16.妻子日期2022年11月4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每月需要$17,343,當中$7,993為一般開支,$3,550為個人開支,而子女的開支為$5,800。可是,在審訊時,妻子供稱她每月平均的支出是$44,671,當中,$9,438為一般開支,$15,800為個人開支,以及子女的開支為$19,433。

17.由於妻子供稱每月只賺取$20,900,連同丈夫支付給幼子的$4,000,總數只是$24,900可供妻子使用。按計算,妻子每月不敷之數是$19,771或約$20,000。

18.當本席問及妻子如何應付不敷之數時,妻子解釋在2022年9月,她取消了在中國銀行的戶口,及提取了存款,她用存款抵銷不足之數。可是,妻子的證供是,中國銀行戶口內只有約$110,000的結存,若妻子的支出真的是每月約$44,000,妻子應在五至六個內(即直至2023年3月)會將該$110,000用盡。妻子對用盡該$110,000後如何處理不敷之數並沒有解釋。妻子只是說她會節省。妻子亦一度承認她不知道如何補足不足之數。本席並不接納妻子的解釋。

19.事實上,根據妻子交通銀行戶口的存摺,妻子在相關時間內的存款並沒有減少;相反地,妻子銀行戶口內的結存由在2022年12月的$50,600增加至在2023年9月的$88,464。況且,在審訊時,妻子也確認她的銀行結存並沒有大改變。事實上,本席留意到妻子向法庭披露的兩個銀行戶口均有持續的增長。故此,客觀的證據並不支持妻子的講法,指她每月的支出達$44,000至$45,000。此外,由於取消中國銀行戶口是在妻子向法庭提交「經濟狀況陳述書」前的十二個月內發生的,妻子按要求應在「經濟狀況陳述書」披露該戶口及存款的去向,但妻子沒有這樣做。

20.最後,妻子承認一直以來,她有擔任兼職的工作,賺取每月$3,000至$4,000。當被丈夫盤問時,妻子同意根據交通銀行的存摺,妻子在2023年3月連同兼職收入有$22,656。妻子供稱,她現時已很少兼職,在2024年5月沒有兼職,而在2024年4月只有很少的兼職,賺取約$1,000。

21.妻子原先在「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每月的衣服、鞋履支出為$100,可是在審訊時,妻子將金額調高至每月$1,500。其後,又將金額減至$1,000一個月。

22.此外,大女兒每月將$2,000的金額存進妻子的渣打銀行戶口內。妻子解釋,由於她的工作時間關係,大女兒協助她將金錢存進銀行,以便妻子可以自動轉帳方式支付保險費。丈夫並不同意妻子的講法。丈夫指,大女兒已經全職擔任幼稚園老師,該$2,000是大女兒給妻子每月的生活費。值得留意的是,在審訊開始時,妻子向法庭表示,大女兒只是從事兼職工作,與此同時,亦攻讀幼兒教育。可是,當大女兒的僱傭合約呈堂時,妻子就同意大女兒已在2022或2023年開始全職工作。根據大女兒的僱傭合約,大女兒每月的月薪有$27,400。與此同時,本席留意到妻子所講需要每月所支付(即以自動轉帳支付)的保險金額,每月只約$1,000。在2023年11月,金額只是$948。而在所有相關的時間內,妻子的渣打銀行戶口有超過$40,000。本席認為這些數目並不吻合,本席並不接納妻子的指稱。本席接納丈夫的講法指,該$2,000是大女兒的每月攤分生活開支。

23.妻子最初指每月的開支是$44,671,這包括給予大女兒每月$3,000的生活津貼。可是,妻子在被丈夫盤問時,將金額改至$2,000。本席並不接納妻子的講法指,她每月給予大女兒生活津貼,不論是任何金額。由於大女兒已全職工作,亦有攤分每月$2,000的生活開支,本席認為沒有甚麼理由妻子需要給予大女兒生活津貼。很明顯,妻子並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妻子是說謊者,邊作供,邊捏造故事。妻子少報了收入,亦誇大了開支。本席並不接納妻子的講法指,每月需要$44,671。換句話說,本席並不接納妻子的講法指,她的每月開支由「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報稱的$17,343上升至$44,671,升幅達每月$27,328。本席同意妻子所需要支付的租金、水電雜費或其他開支可能有所增加,但升幅絕對不是$27,328那麼多。本席可以肯定,妻子每月的開支並不是$44,671。

24.丈夫向法庭指出,根據妻子的交通銀行存摺,妻子每月從銀行內的提款不多於$20,000以支付開支。本席同意。根據證據,而本席亦認定,妻子每月可動用的金錢,包括她從兼職的收入,以及每月從丈夫給予兒子的$4,000,比妻子願意向法庭承認的為多。與此同時,妻子不單止不需要動用存款去支付任何每月開支不足之數,亦不需要動用她的股票投資。 此外,妻子更能有一些積蓄。由於妻子並不對她的收入及支出作誠實的披露,法庭無從知道真相。

25.丈夫指,妻子每月需$17,000,這與妻子在2022年11月4日在「經濟狀況陳述書」稱的金額相若。

26.本席認為,妻子的「經濟狀況陳述書」稱的金額較為接近真相。此外,本席要考慮「需要」是要作寬大詮釋的。本席會將妻子每月所需的金額核實為$20,000,當中$6,000為幼子的支出,餘款$12,000為一般開支及個人開支。

丈夫是否需要向妻子支付贍養費

27.本席認定妻子少報了每月可動用的收入及誇大了開支,證據是根本沒有不足之數。相反地,妻子可以每月有一些積蓄。妻子並沒有對法庭履行其責任,就她的財政狀況作完全及坦白的披露。本席必須指出,法庭並不認同妻子的訴訟行為,對此予以譴責。擺在本席面前的證據是,妻子一直以來在婚姻期間均有工作,妻子現時只是51歲,有賺錢能力支持自己的生活,本席並不認為頒令丈夫支付贍養費是合適的。

丈夫需要支付兒子贍養費的金額

28.丈夫接納他有責任供養幼子。丈夫一直給予幼子每月$4,000的贍養費。幼子現就讀中五年級。本席認為他的經濟需要在可見的將來會有所增加。本席已核實幼子每月的個人需要為$6,000。本席認為合適的做法是丈夫每月支付幼子$6,000作生活費。由於妻子有賺錢能力,她作為母親亦有責任供養幼子,本席認為合理、公平的做法是,妻子負責幼子的一般開支。妻子是在2022年9月23日提出申請的,這筆每月$6,000的贍養費應追溯至由2022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由2022年10月1日到當月(即2024年12月)總共是26個月,故此,金額是$52,000,即$2,000的差額(($6,000 - $4,000)x 26個月,共$52,000)。這是丈夫需要支付幼子作為幼子生活費的整筆付款。

丈夫是否需要支付妻子任何整筆付款

29.妻子要求丈夫支付$592,000,這是她為家庭作貢獻的贍養費。

30.就算按妻子的講法,妻子同意她到香港定居之後,她及丈夫兩人皆全職工作,一家在2005年之前是租住私人單位,丈夫只是負責租金。自從2005年搬進前婚姻居所的公共屋邨單位後,妻子則負責所有開支,包括租金,而丈夫則補充不足之數。妻子向法庭表示,丈夫當時每月給她$9,000至$12,000,而她有些時候是可以有些積蓄。妻子最後同意當時雙方皆對家庭支出作出貢獻。

31.本席認為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是相同的。此外,毫無疑問,這是一段長達二十一年的關係,是一段長的婚姻;故此,起步點是將家庭資產平均分配。可是,本席認為有兩個因素需要考慮。第一個因素是妻子沒有履行其對法庭的責任,將她的財政狀況作完全及坦白的披露。妻子並沒有披露她的強積金戶口內的結存。故此,本席亦不會將丈夫強積金戶口內的結存計算在內。無論如何,這些款項對丈夫而言,在十一年之後他退休時才可以動用,而妻子仍然有十四年才退休。

32.本席認定丈夫有可動用資金$450,000。妻子報稱有可動用資金$240,000,故此,表面上,雙方的家庭資產是$690,000。可是,由於妻子並沒有坦白披露她的財政狀況,本席對妻子的財政狀況作不利的推斷。本席推斷妻子所擁有的可動用資金與丈夫的相若。如前述,由於妻子並不誠實,真正真相,本席不能知曉。

33.另外一個因素是,很明顯,丈夫比妻子有較大的賺錢能力,這個因素是偏離平均分配的因素。

34.將所有因素作通盤考慮,並採用大刀闊斧的方法,本席認為公平的處理是,丈夫須在徹底分清的基礎下支付妻子一整筆付款$50,000,這差不多是將本席所推斷的家庭資產以丈夫有百分之四十五之比,及妻子有百分之五十五之比作為攤分。

丈夫是否需要支付幼子$3,198,000的整筆付款

35.本席並不認為妻子有任何基礎可向丈夫作此要求。況且,雙方的家庭資產根本沒有資源可供這樣的分配。本席已決定丈夫需要支付$52,000作為幼子的贍養費,這是丈夫需要支付的整筆款額。

命令

36.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頒令如下:

(1)  丈夫須支付幼子每月$6,000作為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25年1月1日,在其後每月的第一日支付,直至幼子年滿18歲,或者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2)  丈夫須支付整筆付款$52,000作為幼子的贍養費。丈夫須要在本命令的十四日內支付。

(3)  在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離婚令後的十四日內,丈夫向妻子支付一整筆款項$50,000。

(4)  雙方的其他附屬濟助申索被撤銷。

訟費

37.本席清楚知悉,妻子沒有履行對法庭作完全及坦白披露的責任,這是不合理的訴訟行為,就此,法庭可判妻子支付訟費。可是,考慮到雙方皆沒有律師代表,而雙方皆沒有獲得他們向法庭所要求的,本席認為合理的做法是沒有訟費命令。這是暫准命令。

第18條聲明

38.本席亦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作出聲明:雙方對家庭子女的福利所作的安排情況令人滿意,或在現時的情況下,為最佳的安排。

  (黃禮榮)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