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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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一項涉及非住宅,兩項涉及住宅爆竊),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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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3 及 595/2024(合併) [2025] HKDC 4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13及5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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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一項涉及非住宅,兩項涉及住宅爆竊),被判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控罪一 2.周永輝(周)是香港仔中心第5期地下一間餐廳的職員。2023年5月21日晚上9時30分左右,周在離開餐廳前檢查收銀機,確定內有現金港幣$150元。他鎖好大閘才離開餐廳。 3.2023年5月22日上午9時許,周返回餐廳,發現餐廳內的情況如下:
4.周其後向警方報案。 5.警員15286從餐廳內的洗手盤檢取一罐可樂,套取DNA樣本進行DNA檢驗。 6.經DNA檢驗之後,結果顯示上述DNA樣本與被告的DNA樣本吻合。 7.2023年12月27日,偵緝警員24691拘捕和警誡被告。 8.涉案的餐廳閉路電視片段展示以下的內容:
控罪二及三 9.案發期間,愉景灣愉景灣道9號韶山閣整棟大廈外面搭建了竹棚。 10.2023年9月16日下午2時許,韶山閣20樓A座的住客(Balogh Leah Brown)離開住所。 11.韶山閣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2023年9月19日中午12時許,被告乘搭韶山閣的升降機。 12.2023年9月19日中午時分,韶山閣19樓F的住客譚女士離開住所。 13.2023年9月19日下午2時20分左右,譚女士返回19F室,打開大門,看見被告突然在身後出現,被告行向升降機。譚女士發現住所的情況如下:
14.譚女士向警方報案。 15.韶山閣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2023年9月19日下午2時44分左右,被告再次乘搭韶山閣升降機。 16.2023年9月21日下午6時許,Balogh返回20A室,發現以下情況:
17.2023年9月21日晚上9時半左右,Balogh將尋回財物1至7、上述螺絲批及煙盒帶到韶山閣管理處,其後交給前來查案的警員。 18.2023年9月23日上午10時許,一隊警員在愉景灣進行反爆竊行動。 19.同日下午1時許,警員24724看見被告進入愉景灣韶山閣大堂,形跡可疑,於是截停被告。 20.警員8923拘捕及警誡被告。 21.警員在被告身上檢獲一些物品,包括兩張八達通卡、一個灰色背囊、一件深藍色T裇、一條長褲、一頂黑色鴨舌帽及一個藍色口罩。其後,DNA專家在被告檢取一件黃白色T裇、一條深色牛仔褲及一對紅色波鞋。案中檢獲的部分衣物與譚女士所見及韶山閣閉路電視片段所拍攝的衣物一致。 22.DNA檢驗結果顯示從尋回財物1邊緣位置取得的DNA樣本與被告的DNA樣本吻合。 求情理由 23.35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在內地是中二程度,2005年來港定居,未婚,但與女朋友育有一子。由於經濟的原因,被告欠下債務。辯方說被告自己要求把本案兩宗案件合併,亦同時一早認罪。辯方說三宗爆竊案的事主都沒有太大的損失。被告在2023年9月被捕後還押至今已經有17個月多。 24.辯方說被告是愚蠢地犯案,但同意法庭所説因為被告的前科,而可視被告為慣犯。辯方呈上被告女友及另外兩人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25.35歲的被告從2015年7月開始總共有八項定罪,當中有四項相同的入屋犯法罪。他在2022年7月因為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總共2年6個月。由於被告已經從2021年3月還押,因此,被告就前案在2022年11月便出獄。 26.被告的黃姓女友在求情信中說被告知錯。因為入獄而無法照顧家人,使到被告感到傷心。女友身在內地,希望法庭能夠輕判。另一封求情信是聲稱他們是被告的家人所寫,但卻無名無姓。 27.第一項控罪涉及非住宅處所,案情顯示被告並不是單獨行事,亦帶備爆竊工具。雖然餐廳並沒有太大損失,但明顯地本案並不是機會主義的作為。被告和另一人犯案的手法並不是外行。一般而言,非住宅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2年半,由於被告的前科以及並非單獨作案,再加上本控罪第一項控罪的犯案手法,本席以3年為起點,被告的認罪可以減刑三分一,判監2年。 28.就第二及第三項爆竊罪,兩案都是同日日間時段連環犯案,涉及兩間民居。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案是以3年為起點,因應被告的前科,本席以3年半(42個月)為起點,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判監28個月。第二及第三項判刑同期執行。第一項控罪在2023年5月干犯,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則在2023年9月犯案,本席頒令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判刑中6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2年半(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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