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永雄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13/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February 2025.

1. 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一項涉及非住宅,兩項涉及住宅爆竊),被判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413/2024[2025] HKDC 47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Feb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13 及 595/2024(合併)

[2025] HKDC 4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13及5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永雄 WONG WING HU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5年2月26日
出席人士:  吳伯乾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達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定匡黃皓駿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一項涉及非住宅,兩項涉及住宅爆竊),被判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控罪一

2.周永輝(周)是香港仔中心第5期地下一間餐廳的職員。2023年5月21日晚上9時30分左右,周在離開餐廳前檢查收銀機,確定內有現金港幣$150元。他鎖好大閘才離開餐廳。

3.2023年5月22日上午9時許,周返回餐廳,發現餐廳內的情況如下:

(1)內有搜掠痕跡;

(2)收銀機被撬開,內裡現金不見;

(3)地上留下一對藍色手套、一支黑色鐵筆、一塊紅色布及一把金屬鉗;

(4)一個鐵櫃被人打開,櫃內留下一把紅色螺絲批;及

(5)一個放可樂的雪櫃被人打開,洗手盤內留下一罐可樂。

4.周其後向警方報案。

5.警員15286從餐廳內的洗手盤檢取一罐可樂,套取DNA樣本進行DNA檢驗。

6.經DNA檢驗之後,結果顯示上述DNA樣本與被告的DNA樣本吻合。

7.2023年12月27日,偵緝警員24691拘捕和警誡被告。

8.涉案的餐廳閉路電視片段展示以下的內容:

(a)2023年5月21日晚上11時01分左右,被告打開大閘進入餐廳;

(b)晚上11時07分左右,被告打開鐵櫃搜掠,期間用襪包著雙手;

(c)晚上11時09分左右,被告從右褲袋取出一把螺絲批,用來撬開收銀機;

(d)2023年5月22日凌晨12時38分左右,被告嘗試用一把金屬鉗撬開收銀機;

(e)凌晨12時45分左右,被告從餐廳拿取一把剪刀,用來撬開收銀機;

(f)1時06分左右,被告再次打開大閘,帶同一名身分不詳的人進入餐廳。那人手持一個載有公事包的袋;

(g)1時16分左右,該名身分不詳的人從公事包取出一件物件,之後用該物件撬開收銀機。同時,被告用上述剪刀協助該名身分不詳的人撬開收銀機。被告及那人其後從收銀機取出一些紙幣;

(h)1時20分左右,該名身分不詳的人從公事包取出一支鐵筆,之後用鐵筆撬開鐵櫃內的夾萬。同一時間,被告不時協助那人撬開該夾萬。凌晨1時22分左右,那人拿去涉案的現金,放進右褲袋;

(i)凌晨1時33分左右,被告打開一罐飲品,並行近洗手盤飲用那飲品。後來把那罐飲品放在洗手盤;及

(j)凌晨1時36分左右,被告與該名身分不詳的人離開餐廳。

控罪二及三

9.案發期間,愉景灣愉景灣道9號韶山閣整棟大廈外面搭建了竹棚。

10.2023年9月16日下午2時許,韶山閣20樓A座的住客(Balogh Leah Brown)離開住所。

11.韶山閣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2023年9月19日中午12時許,被告乘搭韶山閣的升降機。

12.2023年9月19日中午時分,韶山閣19樓F的住客譚女士離開住所。

13.2023年9月19日下午2時20分左右,譚女士返回19F室,打開大門,看見被告突然在身後出現,被告行向升降機。譚女士發現住所的情況如下:

(a)書房窗門被打開;

(b)客廳門被人打開;

(c)以下財物不見:

(i) 一個約值港幣$1,000元的鐘(尋回財物1)

(ii) 一個約值港幣$10元的環保袋(尋回財物2);

(iii) 一盒餅乾(尋回財物3);

(iv) 一盒麵(尋回財物4);

(v) 一個紙袋(尋回財物5);

(vi) 一條毛巾(尋回財物6);

(vii) 一個紙筒,內有一張地圖,約值港幣$500元(尋回財 物7);及

(viii) 一隻瓷碟,約值港幣$1,000元(失物8)。

14.譚女士向警方報案。

15.韶山閣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2023年9月19日下午2時44分左右,被告再次乘搭韶山閣升降機。

16.2023年9月21日下午6時許,Balogh返回20A室,發現以下情況:

(a)睡房窗戶被撬開;

(b)一個約值港幣$100元的中國象棋盤(失物9)不見;

(c)在梳化上發現以下的物品:

(i) 尋回財物1至7;

(ii) 一把螺絲批;及

(iii) 一個煙盒。

17.2023年9月21日晚上9時半左右,Balogh將尋回財物1至7、上述螺絲批及煙盒帶到韶山閣管理處,其後交給前來查案的警員。

18.2023年9月23日上午10時許,一隊警員在愉景灣進行反爆竊行動。

19.同日下午1時許,警員24724看見被告進入愉景灣韶山閣大堂,形跡可疑,於是截停被告。

20.警員8923拘捕及警誡被告。

21.警員在被告身上檢獲一些物品,包括兩張八達通卡、一個灰色背囊、一件深藍色T裇、一條長褲、一頂黑色鴨舌帽及一個藍色口罩。其後,DNA專家在被告檢取一件黃白色T裇、一條深色牛仔褲及一對紅色波鞋。案中檢獲的部分衣物與譚女士所見及韶山閣閉路電視片段所拍攝的衣物一致。

22.DNA檢驗結果顯示從尋回財物1邊緣位置取得的DNA樣本與被告的DNA樣本吻合。

求情理由

23.35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在內地是中二程度,2005年來港定居,未婚,但與女朋友育有一子。由於經濟的原因,被告欠下債務。辯方說被告自己要求把本案兩宗案件合併,亦同時一早認罪。辯方說三宗爆竊案的事主都沒有太大的損失。被告在2023年9月被捕後還押至今已經有17個月多。

24.辯方說被告是愚蠢地犯案,但同意法庭所説因為被告的前科,而可視被告為慣犯。辯方呈上被告女友及另外兩人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25.35歲的被告從2015年7月開始總共有八項定罪,當中有四項相同的入屋犯法罪。他在2022年7月因為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總共2年6個月。由於被告已經從2021年3月還押,因此,被告就前案在2022年11月便出獄。

26.被告的黃姓女友在求情信中說被告知錯。因為入獄而無法照顧家人,使到被告感到傷心。女友身在內地,希望法庭能夠輕判。另一封求情信是聲稱他們是被告的家人所寫,但卻無名無姓。

27.第一項控罪涉及非住宅處所,案情顯示被告並不是單獨行事,亦帶備爆竊工具。雖然餐廳並沒有太大損失,但明顯地本案並不是機會主義的作為。被告和另一人犯案的手法並不是外行。一般而言,非住宅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2年半,由於被告的前科以及並非單獨作案,再加上本控罪第一項控罪的犯案手法,本席以3年為起點,被告的認罪可以減刑三分一,判監2年。

28.就第二及第三項爆竊罪,兩案都是同日日間時段連環犯案,涉及兩間民居。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案是以3年為起點,因應被告的前科,本席以3年半(42個月)為起點,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判監28個月。第二及第三項判刑同期執行。第一項控罪在2023年5月干犯,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則在2023年9月犯案,本席頒令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判刑中6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2年半(3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41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