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令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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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07/2002 HCMA 120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20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246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2月20日 裁判日期:2003年2月2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被判十五個月監禁。被告人就罪名及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 案情撮要 2.在2002年9月2日下午,控方第一證人(一名警員),在葵涌永業街一停車場內,一輛停泊了的貨車頂部的繞流器(wind deflector)隱蔽部份,發現了一名中國女子(即上訴人)。當時上訴人身上有港幣740元。上訴人來自內地,並無透過合法的入境程序進入香港。 3.上訴人作證時表示,她是湖北省武漢市人。她偶然發現了一件牽涉稅務幹部的貪污案件,被人「追殺」,她便由湖北省坐火車逃到深圳避難。她預備由深圳前往泰國,但她不能在深圳的海關離境。她離開了深圳海關後,被幾個人持刀追殺。她需要逃跑。最後她登上一輛貨車,因為困倦而睡著了。她醒來時,貨車經已在行駛。最後貨車駛來了香港。因為她當時在貨車上,所以她來香港是身不由己的。她並非有意識地非法入境。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講法,裁定她罪名成立。 就定罪上訴理據 4.上訴人就該定罪的上訴,根本沒有任何理據。她只是重覆她先前在裁判官面前所講的版本。裁判官是該案的事實裁斷者。他有機會看到被告人作證時的情況。他裁定上訴人的故事有違常理,令人難以置信。他認為上訴人是謊話連篇。裁判官根據證據,上訴人是藏身車頂上。他指根據當時的情況,唯一合理的推斷是上訴人有意識地非法入境。故此他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5.本席看不出上訴人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定罪裁定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就定罪上訴駁回。 就判刑上訴理由 6.就判刑方面,上訴人稱十五個月監禁是過重。據她所知其他偷渡人士只判七個月至一年的監禁。她提到丈夫已經去世,而且需要照顧兩名女兒,要求減刑。 判刑理由 7.在判刑的時候,裁判官作出以下的考慮(上訴宗卷第15頁):
裁決 8.上訴人今天向本席提出的求情因素全部已經在裁判官面前提出。根據蘇文景的判例,非法進入香港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繼續逗留在香港的人士,即使認罪,亦要以十五個月監禁為起點。 9.上訴人在本案是不認罪,加上上訴人並非初犯,裁判官判處十五個月監禁時,明顯地已經考慮了上訴人的背境(即上訴人已喪夫及育有兩名女兒),否則本席看不出裁判官為何會在被告人不認罪而被裁定罪名成立下,同時是第二次干犯與入境有關的罪行,依然只判上訴人十五個月監禁。 10.本席完全看不出裁判官在判刑的時候,有犯上任何原則上的錯誤或刑期明顯過重。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