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霞 訴 Hong Kong Security Guarding Services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135/2002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March 2003.
1. 申索人就勞資審裁處審裁官2002年12月6日的裁決,向本庭申請給予許可以進行上訴。
|
HCLA000135/2002 HCLA13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2年第135號 (原勞資審裁處案件2002年第3067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3年3月26日 判決日期: 2003年3月27日 ---------------------- 判 決 書 ---------------------- 1.申索人就勞資審裁處審裁官2002年12月6日的裁決,向本庭申請給予許可以進行上訴。 案件背景 2.申索人於1998年4月起受僱於被告人公司,作為保安員,在2002年1月遭解僱。申索人在勞資審裁處向被告人追討多項事項,部份經雙方協議和解,最終審裁處僅需審理(1)扣薪(即欠薪)和(2)年終酬金兩項申索。經審訊後,審裁官裁定被告人須付申索人3天欠薪共795元。就其餘有爭議的申索,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敗訴。 擬上訴理由 3.申索人在上訴許可申請書中及在本庭聆訊時,指審裁官的裁決在法律論點上出錯,其所持理由可歸納為:
裁決理由 4.就僱傭合約的問題,被告人在審訊時間提交一份僱傭合約及服務規條,並指申索人在入職時曾簽署此等文件,但申索人否認她曾簽署此等文件,而且指內容是虛假的。審裁官經衡量有關證據後,拒絕接受申索人的說法,並裁斷不存在申索人沒有看過僱傭合約服務規條的情況,以及不存在呈交法庭的僱傭合約及服務規條是虛假的情況。審裁官更認定申索人是清楚瞭解文件的內容。這些均是審裁官就事實方面的裁斷,不涉任何法律論點。按《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的規定,申索人只能就法律論點提出上訴,有關事實方面的裁斷不在可上訴範圍之內。 5.至於年終雙糧,申索人的服務規條第4條列明:
6.從第4(c)條明顯得見,是否發放年終獎金或酬金由被告人公司全權決定。同時是否獲發相等於足一個月基本薪金的年終獎金,亦是由被告人公司決定。 7.同樣,申索人的僱傭合約第4條列明:
申索人能否取得一個月底薪作為年獎乃視乎被告人公司的決定。 8.簡而言之,是否發放年終酬金或雙糧的決定權在被告人公司掌握之中。誠如審裁官所指,此非理所當然,亦沒有必然發放的道理,更不存在被告人公司必須發放一個月底薪的酬金。換句話說,申索人在其僱傭合約下並不享有獲付年終雙糧的當然權利。 9.至於崗位津貼的差額,申索人的服務規條第1條述明:
10.第1(b)條明確賦予被告人公司每年檢討薪津的權利。在進行檢討時,被告人公司自然有權調高或調低薪金和津貼。被告人公司是早在1999年便把崗位津貼調整至5.10元,申索人一直沒有提出異議,且留任至被解僱為止。就法律方面而言,申索人是被視為已接受經調整後的崗位津貼作為其服務條件。審裁官裁定是項申索欠缺支持理據,本席完全同意。 結論 11.有鑑於上述各點,本席認為申索人擬提之上訴理由不涉任何可供爭辯的法律論點。基於申索人只能就法律論點提出上訴,本席因此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申請。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