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霞 訴 Hong Kong Security Guarding Servic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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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就勞資審裁處審裁官2002年12月6日的裁決,向本庭申請給予許可以進行上訴。

Case No.HCLA 135/2002
Court
HCLA
Date27 Mar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000135/2002

HCLA13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2年第135號

(原勞資審裁處案件2002年第3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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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張雪霞
被告人 HONG KONG SECURITY GUARDING SERVICES LTD formerly known as SECURICOR GUARDING SERVICES (HK)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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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3年3月26日

判決日期: 200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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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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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索人就勞資審裁處審裁官2002年12月6日的裁決,向本庭申請給予許可以進行上訴。

案件背景

2.申索人於1998年4月起受僱於被告人公司,作為保安員,在2002年1月遭解僱。申索人在勞資審裁處向被告人追討多項事項,部份經雙方協議和解,最終審裁處僅需審理(1)扣薪(即欠薪)和(2)年終酬金兩項申索。經審訊後,審裁官裁定被告人須付申索人3天欠薪共795元。就其餘有爭議的申索,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敗訴。

擬上訴理由

3.申索人在上訴許可申請書中及在本庭聆訊時,指審裁官的裁決在法律論點上出錯,其所持理由可歸納為:

(1) 她每年應獲發年終雙糧,但除卻1998年和2000及2001年曾發花紅外,被告人在其餘年份沒有付年終雙糧,因此被告人尚欠她共8,265元(即3年年終雙糧減已付之1,200元 = 3 x 3,155元 - 1,200元 = 8,265元);和

(2) 審裁官不應依據僱傭合約的英文版判決她的申索。至於審訊時呈堂的僱傭合約的中文版,既沒有她的簽名,而且內容也曾被更改。

裁決理由

4.就僱傭合約的問題,被告人在審訊時間提交一份僱傭合約及服務規條,並指申索人在入職時曾簽署此等文件,但申索人否認她曾簽署此等文件,而且指內容是虛假的。審裁官經衡量有關證據後,拒絕接受申索人的說法,並裁斷不存在申索人沒有看過僱傭合約服務規條的情況,以及不存在呈交法庭的僱傭合約及服務規條是虛假的情況。審裁官更認定申索人是清楚瞭解文件的內容。這些均是審裁官就事實方面的裁斷,不涉任何法律論點。按《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的規定,申索人只能就法律論點提出上訴,有關事實方面的裁斷不在可上訴範圍之內。

5.至於年終雙糧,申索人的服務規條第4條列明:

「4. 年終獎金

a) ...

b) 年終獎金為一項額外獎勵,根據基本薪金計算。通常於農曆年發給。

c) 服務滿十二個月之員工經公司決定,可能獲發足一個月基本薪金以作為年終獎金。」

6.從第4(c)條明顯得見,是否發放年終獎金或酬金由被告人公司全權決定。同時是否獲發相等於足一個月基本薪金的年終獎金,亦是由被告人公司決定。

7.同樣,申索人的僱傭合約第4條列明:

「閣下服務本公司滿一農曆年度,依本公司之決定,閣下可享有一個月之底薪作為年獎。...」

申索人能否取得一個月底薪作為年獎乃視乎被告人公司的決定。

8.簡而言之,是否發放年終酬金或雙糧的決定權在被告人公司掌握之中。誠如審裁官所指,此非理所當然,亦沒有必然發放的道理,更不存在被告人公司必須發放一個月底薪的酬金。換句話說,申索人在其僱傭合約下並不享有獲付年終雙糧的當然權利。

9.至於崗位津貼的差額,申索人的服務規條第1條述明:

「1. 薪金、津貼及特別獎金

a) 本公司薪津制度乃包括基本薪金或稱固定薪金及特別獎金,特別獎金由公司決定按月或按年發給。

b) 薪金按月計算及支付。各級薪津通常每年檢討一次,由公司按情況而定。

c) 特別獎金根據每月或每年擔任某項特別職務之日數或時數計算。任何日內如未有工作,則扣除該等日數之薪金。」

10.第1(b)條明確賦予被告人公司每年檢討薪津的權利。在進行檢討時,被告人公司自然有權調高或調低薪金和津貼。被告人公司是早在1999年便把崗位津貼調整至5.10元,申索人一直沒有提出異議,且留任至被解僱為止。就法律方面而言,申索人是被視為已接受經調整後的崗位津貼作為其服務條件。審裁官裁定是項申索欠缺支持理據,本席完全同意。

結論

11.有鑑於上述各點,本席認為申索人擬提之上訴理由不涉任何可供爭辯的法律論點。基於申索人只能就法律論點提出上訴,本席因此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申請。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